[비즈한국] A先生今年6月透過KT030200會員優惠,以1萬1000韓元的價格預訂了電影《神奇樂園》的票。在會員App的預訂詳情中,這張面值1萬5000韓元的票,優惠金額為4000韓元。A先生按電影放映時間抵達CGV平村店,在自助取票機取出了電影票,並向櫃檯工作人員索要了收據。收據上顯示的金額並非A先生銀行卡實際扣除的1萬1000韓元,而是1萬500韓元。
同月,B先生前往CGV凡溪店。他透過SKT會員App以8500韓元的價格購買了票面價值1萬4000韓元的電影票,享受了5500韓元的優惠。在現場取票後,他額外索要了收據,收據上的總金額標註為7000韓元。

透過電信運營商會員、KakaoTalk禮品等渠道優惠預訂電影票時,消費者實際支付的金額與在影院取得的收據金額之間會出現差異。這在其他行業中是難以見到的情況。那麼,差額去了哪裡呢?
電影從業者為何要求影院公開差額明細?
上述兩人收到的收據與實際支付金額之間的差額,簡直是一筆“糊塗賬”。影院和電信運營商雙方對於金額差異從何而來、收據上消失的500韓元和1500元是如何分配的,均三緘其口。大多數享受過電信優惠的消費者甚至沒有意識到收據上的價格低於自己實際支付的票價,因為若要確認收據,必須向現場工作人員專門索要。
CGV相關人士表示:“從電信運營商處獲得的補償部分已反映在結算中。但涉及與電信運營商的具體合同內容,難以對外公開。”KT相關人士也表示:“基於會員服務所簽署的合同,詳細內容無法披露。”SKT相關人士則稱:“關於應用5500韓元優惠後以8500韓元購票的案例,收據上顯示7000韓元並非我們提供的流程。”
針對這種不尋常的案例,各方觀點不一。其中一種猜測是,收據上記錄的價格可能是“批發價格”。參與連帶(People's Solidarity for Participatory Democracy)相關人士解釋稱:“我們認為,這可能是根據影院與電信運營商內部商定的營銷成本分攤標準進行劃分的。影院將以批發價賣給電信運營商的電影票金額直接上傳到了電影振興委員會的通訊網。”該人士補充道:“差額可能被電信運營商拿走,或者影院透過電信運營商收回,亦或是雙方分攤,各種解釋都有可能。但由於相關資訊只有影院掌握,我們只能基於有限的資訊進行推測。”
加圖立大學會計學教授金範俊也認為:“收據金額低於實際支付金額,很有可能是影院賣給電信運營商的票價,即批發價。”

近期,包括韓國電影製作者協會、韓國電影導演協會等15個團體聯合組成的“韓國電影產業克服危機電影人連帶”,以及參與連帶、民主社會律師會共同對此提出了質疑。本月4日,他們將三大院線舉報至公平交易委員會。他們主張,儘管新冠疫情期間票價上調了三次,但作為利潤分配依據的“每客單價”反而下降,其背後存在影院的不公平行為。電影人連帶認為,與實際支付明細不符的收據正是證據之一。
電影“真實價格”僅影院與電信運營商知情,製片方與發行方矇在鼓裡
參與影院經營的韓國上映發展協會在舉報當日發表立場宣告,正面反駁稱:“影院根據電信優惠及各類信用卡優惠,從電信運營商及信用卡公司獲得的補償金額,均已與發行方進行了公正的結算與分配。”電信運營商方面則表現出避嫌的態度,生怕捲入電影界與影院之間的爭端。在本月11日舉行的相關國會討論會上,電信運營商方面的人士均未出席。
疑問依然存在。影院向電影振興委員會通訊網註冊的票價正是現場收據上記載的金額。該金額是電影票利潤分配的依據——客單價(平均售票價格)、增值稅以及電影發展基金的計算基準。電影發展基金是電影振興委員會運作的核心資源,被用於從製作與創作支援到釜山國際電影節等韓國電影產業的扶持與發展預算中。
淑明女子大學消費者經濟學系教授崔哲指出:“消費者用信用卡預訂票時,交易發生那一刻的金額會告知國稅廳,如果最終收據上的金額不符,自然會產生疑問。”
金範俊教授指出:“從經營者角度來看,考慮電影院運營的固定成本,與其讓座位空置,確實可能會採取低價銷售以創造利潤的方式。”但他同時也強調:“如果影院在低價賣票給電信運營商的同時獲得了其他補償或利益交換,那麼在會計層面上可能會出現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