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僅靠金錢難以解釋的決定。瞭解其中隱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理解更詳細的內幕。“值得了解的商業法律(알쓸비법)”將為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脈絡的線索。

做律師久了,總會遇到勝訴或敗訴的情況。敗訴是律師的宿命,如果害怕這個,就無法從事律師職業。勝訴率包含著多重含義。勝訴率太高,意味著只接容易贏的案子,或者缺乏承接案件的意願;勝訴率太低,則意味著在業務執行能力方面有值得反思的地方。總之,敗訴是“兵家常事”。冷靜地想,是委託人敗訴,而不是代理人敗訴,不是嗎?
即便這樣自我安慰,敗訴依然是一段令人困惑且痛苦的經歷。如果關於敗訴的記憶能消失就好了,但有時想起這些往事依然感到苦澀。然而,如果當時承辦案件時敗訴了,隨著時間的推移,證明當時的觀點是對的,那會是種什麼感覺呢?在認為“事必歸正”感到自己是對的同時,也不免產生“晚時之嘆”(為時已晚的感嘆)。
之所以囉嗦地吐露對敗訴的感受,是因為我偶然發現,2021年在法院判決中被排斥的論點,時隔多年後竟然出現在了公平交易委員會(KFTC)的制裁處分中。這是在公平委8月13日關於“大規模不正當人力支援行為制裁”的新聞稿中看到的。內容指出,大企業旗下子公司A公司為了搶佔食材流通市場,迅速搶佔了大企業此前未進入的、以中小商戶為主的地區食材流通市場,並構建了准入壁壘,以阻止其他大型競爭對手進入。
地區食材流通業務是大企業難以盈利的行業。交易單位小,交易物件(主要是餐飲企業)破產、停業頻繁,債權回收困難,且需要每天配送多樣化的商品,屬於非常耗費人力的業務,因此大企業的人力結構或工資體系難以盈利。可以想象一下,在凌晨訪問社群各處餐廳,並將食材送到門口的這種業務。
這類業務的流通網路像毛細血管一樣交織,往往由業務員與商戶之間緊密的紐帶關係形成,一旦形成的流通網路很難改變。因此,食材流通業務雖然難以獲利,但如果肯下苦功夫,勉強還能維持生意。
普通大企業對這種結構的食材流通市場並不感興趣。但是,透過多家子公司在各類食材領域佔據第一位置的A公司情況則有所不同。即便在食材流通市場無法盈利,搶佔市場也更有利。因為旗下的食材製造商可以獲得穩定的供應渠道,並能將其他食材製造商排除在流通市場之外,從而為集團帶來利益。
然而,食材流通市場中有絕大多數(約85%以上)被中小商戶佔據,大企業進入時存在引發“蠶食衚衕商圈”爭議的問題。A公司為了避開直接或單獨進入市場時預期的與中小商戶之間的摩擦,對外標榜與他們“相生共贏”,透過建立合資法人的方式進入了地區食材市場。
即便到現在,A公司在與地區中小商戶建立合資法人時標榜相生共贏的媒體報道依然隨處可見。例如,可以輕易找到標題為“與中小合作企業共生髮展的學院”、“以相生為基礎實現兩位數增長”、“相生概念子公司”等宣傳性文章。

考慮到以利益最大化為前提的企業本性,以及大企業總部看待地區中小商戶的視角,他們真的是為了“相生共贏”才建立合資法人的嗎?當然不是。公平委新聞稿中對此指出的內容如下:
· 這種方式(建立合資法人)僅僅是為了規避相生爭議的對外名義,很難看作有與中小商戶長期、持續共生的意圖。合資合同的內容是,在A公司指定的那些中小商戶設立合資法人後,A公司透過收購股權來掌控該法人。結果是將中小商戶視為障礙物和業務風險而非相生物件,以至於A公司的母公司B集團都參與其中,組織化、系統化地將他們清理出局。
· 在A公司內部組織化地清理中小商戶的同時,合資法人依靠此次的人力支援,順利在市場上站穩腳跟並獲得了有力地位。這種支援一直持續到合資法人出現大規模虧損之時,阻止並延遲了合資法人的市場退出,結果是合資法人得以持續保持在合資合同過程中從中小商戶那裡獲取的銷售網路。
· (戰略)合資法人在以中小商戶為主的市場中獲得了有力地位,市場退出也被人為阻止,最終導致大企業蠶食了中小商戶本應獲得的合法利益。
新聞稿的內容以公文特有的枯燥語氣撰寫,可能無法讓人產生情感共鳴。但根據我在承接案件時所經歷的A公司員工的態度和言語,上述內容其實是對那場悽慘而殘酷的現實的“婉轉”表達。B集團將中小商戶視為障礙、業務風險,甚至是“癌細胞”,並積極地將他們清理出去。在此過程中,他們積極利用信用不良、拖欠國稅、無憑據交易等違規行為,甚至不惜進行刑事起訴。
不僅如此。他們巧妙地設定了計算營業權和股份收購對價的公式,在營業額下降的情況下,中小商戶不僅拿不到A公司的對價,反而要向A公司賠償損失。以此作為要挾,輕而易舉地接管了營業權和股份。中小商戶以為派駐到合資法人的A公司員工是合作伙伴,但實情是,對方正瞪大眼睛監視著,試圖把經營上的小失誤全部翻出來。
由於A公司挑選了地方上排名第一的食材企業建立合資法人,因此合資法人理應是優質企業。有趣的是,在正式開展業務、僅經營B集團產品並使用A公司的電算和物流系統後,全國各地合資法人的收益全都惡化了。
這說明A公司要麼是以犧牲合資法人為代價,謀取了食品製造關聯公司的利益;要麼就是B集團的經營方式不及格。即便如此,A公司還是無視這些背景,以營業額下降為由,要求合資法人的合作伙伴賠償損失。
在以合同文書為準的民事訴訟中,上述A公司和B集團的經營戰略或排擠意圖等並未對判斷產生很大影響;但在重視市場結構及現狀的公平委程式中,上述情況被納入考量,從而對A公司進行了制裁。這正是維護市場公平秩序的公平交易法的特點,但從措施過於滯後這一點來看,仍留有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