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經確認,首爾特別市城東區每年需向韓國資產管理公社(KAMCO)支付道路使用費。這是城東區在2015年因韓國資產管理公社提起的“不當得利返還訴訟”中敗訴的結果。今年,城東區廳每月向韓國資產管理公社繳納的道路使用費為209萬5550韓元。城東區廳表示,正在從長遠角度考慮購入該地塊。

韓國資產管理公社提起訴訟
韓國資產管理公社於2011年對城東區提起了訴訟。公社方面主張,城東區“擅自”佔用了一塊位於城東區聖水洞1街、屬於大韓民國政府所有的298平方米(98坪)土地。即城東區作為城市規劃專案的一部分在該地塊進行了道路施工,但並未繳納使用費。韓國資產管理公社主張城東區給大韓民國造成了損失,而城東區則反駁稱,該工程是獲得了城市規劃專案實施許可的合法工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屬於免徵使用費的物件。韓國資產管理公社提起的這場訴訟一路打到了大法院發回重審,最終於2015年7月在首爾高等法院歷經4年審理後結案。
爭論的焦點在於2003年3月29日修訂前的《國土規劃法》內容。當時法律明確規定:“當獲得開發行為許可的主體是行政廳時,新設定的公共設施應無償歸屬該設施的管理廳。”城東區以此為依據,主張在進行道路施工時已免除了使用費,且工程結束后土地所有權已轉移給城東區。

在一審中,韓國資產管理公社主張城東區惡意佔用土地,要求其賠償按評估價計算的道路使用費及延遲損害賠償金,共計4億2521萬6000韓元。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判決韓國資產管理公社勝訴。法院認為,城東區所主張的《國土規劃法》條款,並不適用於未合法取得土地卻在設定公共設施後進行佔用的情況。不過,考慮到2001年7月城東區曾向韓國資產管理公社發出“土地無償歸屬轉換通知”,且爭議起因於對《國土規劃法》規定的解釋差異,法院判斷城東區的佔用意圖並非如公社所言是“惡意”的。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最終判決城東區需根據土地評估金額,向韓國資產管理公社賠償3億2342萬4408韓元。
城東區提起上訴但被駁回。首爾高等法院認為,城東區修建的道路不屬於《國土規劃法》中規定的“公共設施”。城東區對二審判決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大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不採納城東區關於“根據《城市規劃法》應免除使用費”的主張是正確的。但大法院同時指出,原審計算不當得利的方式有誤。大法院認為,國家透過雜類財產可獲得的利益僅限於租賃合同產生的“租金”,而原審排除了城東區的主張,將不當得利額按照租金相當金額計算,導致金額偏高。大法院認為原審誤解了關於不當得利範圍的法律原則,遂撤銷原判並將其發回首爾高等法院重審。
最終,2015年7月,首爾高等法院作出了最終裁決。首爾高等法院維持了“城東區給大韓民國造成損失,應返還相應利益”的意見。不過,該院採納了大法院關於計算金額過高的意見,判決按2005年至2008年間土地的個別公示地價乘以5%的使用費率計算不當得利額,要求城東區向韓國資產管理公社支付4832萬2700韓元。雖然不當得利金額大幅縮減,但在該地塊上設有道路期間,城東區仍需持續支付使用費。
韓國資產管理公社解釋稱:“該土地是從城東稅務署移交併管理中的財產。自2003年3月19日起,因城東區將其用作道路,我們曾就使用費繳納等問題進行過協商,但儘管多次催繳,對方仍未支付,因此提起了訴訟。”
隨著公示地價上漲,每年使用費也在增加
城東區向韓國資產管理公社繳納的金額隨著公示地價的上漲而逐年增加。此前在不當得利返還訴訟中,判決要求繳納的是2005年6月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的不當得利,但在此之後,城東區仍處於每年必須向韓國資產管理公社繳納道路使用費的境地。
2024年計算出的每月道路使用費為209萬5550韓元,年均約2500萬韓元。對於使用費的計算方式,韓國資產管理公社表示:“道路使用費是按公示地價乘以佔用面積,再乘以基於行政目的的2.5%費率來計算的。”
除非城東區對該區域重新制定土地管理計劃,否則每年都必須向韓國資產管理公社繳納使用費。對此,城東區廳表示:“由於成本高昂,目前正在從長遠角度考慮進行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