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一些僅憑金錢難以解釋的決策。瞭解隱藏在背後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理解更詳細的內幕。“ 알아두면 쓸모 있는 비즈니스 법률(即:瞭解便有用的商業法律,簡稱:알쓸비법)”旨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脈絡的線索。

首爾地鐵2號線驛三站至宣陵站之間被稱為“多層級(傳銷)中心”。坐在宣陵站附近的咖啡廳裡環顧四周,常能看到多名中年男女聚在角落,就投資話題進行激烈討論。旁聽他們的對話會發現,過去投資主要集中在礦泉水、化妝品等生活必需品上,但現在趨勢主要是透過虛擬貨幣或金融公司進行投資。
雖然沒必要干涉他們的投資,但作為律師,聽到這些確實感到不安。因為韓國嚴禁利用投機性方法招募會員或經營非正規金融業務,並對此實施嚴格管制。主要規制條例如下。
第一,《關於訪問銷售等的法律》第24條第1項規定,禁止任何投機性的推銷員擴張行為,即“任何人不得利用多層級銷售組織或類似的分階段入會組織,在無財物交易的情況下進行金錢交易,或偽裝成財物交易而實質上僅進行金錢交易的行為”。
同法第58條第1項第1號規定,違反者將被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億韓元以下罰款,或處以相當於交易總額3倍以下的罰金。
上述條款的核心在於禁止在運營銷售組織的同時,進行無商品交易的“玩錢遊戲”。由於缺乏商品交易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多層級銷售,因此韓國國內的多數多層級組織大都以商品交易為媒介進行運營,而非單純的服務提供。
從邏輯上講,如果能穩定提供服務,沒理由將服務排除在多層級銷售物件之外。但由於服務難以成為擔保手段,很難作為多層級受害者的賠償財源,且服務的運營實際上取決於多層級經營者的意願,其運營的持續性難以預測。因此從實務角度來看,訪問銷售法對無財物交易持否定態度。
第二,《關於類似收信行為規制的法律》(類似收信行為法)第2條各款及第3條規定,禁止未根據其他法令獲得許可、登記或申報,而以向不特定多數人籌集資金為業,並約定將來支付全額出資款或超過該金額的本息的行為。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進行類似收信行為者將被處以6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萬韓元以下罰金。
如果在金錢(金融)交易過程中蒙受損失,最先考量的是否構成欺詐罪,但實際上要證實欺詐罪並非易事。原因如下。
第一,金錢交易本質上具有投機性質,因此投資風險是允許的。很難僅憑無法歸還金錢這一事實,就認定對方必須承擔刑事責任。第二,行情預測、價值判斷等屬於投資者自行判斷的領域,不屬於欺詐物件。第三,難以判別是否因外部因素導致投資本息支付中斷,因此很難證明欺詐的故意。

雖然在金錢交易中蒙受損失的人會感到鬱悶,但上述內容確實被廣泛用作規避欺詐罪責任的邏輯。那麼,若不滿足欺詐罪的構成要件,就應該放棄對“玩錢遊戲”的規制嗎?當然不是。
有償還能力的人可以使用正規金融機構。利用非正規金融的人主要是普通百姓,由於機構利用了普通百姓的急迫心理,因此非正規金融中發生的事故往往會引發社會不安。此外,非正規金融打著企業金融、房地產諮詢等名義,其產生的問題有時也會導致公眾對這些領域本身的信任度下降。
因此,為了儘早阻斷非法性濃厚的資金募集營業行為,2001年制定了《類似收信行為法》,禁止在未取得相關法令許可的情況下,以承諾歸還本金及支付收益為條件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雖然前面提到僅憑金錢交易難以證明欺詐罪,但實際上金錢交易與非法行為相結合的案例非常多。因此,也有人稱“類似收信行為法是證明欺詐罪的墊腳石”。
用於類似收信行為的事業多種多樣。例如不良債權、觀光休閒開發、房地產拍賣標的、樹木葬分售事業、商鋪租賃及管理等房地產事業。股票投資、眾籌、FX外匯保證金交易、綜合金融諮詢、P2P產品投資等金融投資事業也常被利用。
甚至還有類似收信機構收購正規金融公司,偽裝成正常營業行為招募投資者,並動員保險理財師等專業人士的案例。在這種情況下,普通人很難分清這到底是無實質業務的類似收信行為,還是正常的金融交易。
消費者為了辨別非法多層級或類似收信行為,需要確認的事項包括:△是否承諾遠高於金融機構提供的收益;△業務內容是否模糊不清或不切實際;△是否誘導招募他人;△是否獲得了金融監管部門的許可;△是否具備合同等書面材料。
對於非法多層級、類似收信行為必須嚴懲。實際上,如果被認定構成上述犯罪,處罰力度絕不會輕。但另一方面,試圖從事進取性和創意性事業的公司也可能無意中承擔巨大的刑事責任。因此,如果在經營過去從未有過的新業務時,打算從外部吸引投資,或透過運營銷售組織來節省運營費用,務必事先接受法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