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尹錫悅總統已被罷免。韓國憲法法院於4月4日上午11時22分對尹錫悅總統的彈劾審判作出判決,全體法官一致同意透過彈劾案。尹錫悅成為韓國憲政史上第二位被罷免的總統。

文炯培、李美善、金炯鬥、鄭貞美、鄭亨植、金福亨、趙韓昌、鄭桂順等8位憲法法院法官一致認為,尹錫悅總統的行為“侵犯了憲法秩序,對民主共和制的穩定性造成了嚴重危害”,並全票同意罷免總統。
憲法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尹錫悅總統的“違法行為對憲法秩序造成的負面影響及波及效應重大,因此,透過罷免被請求人所獲得的捍衛憲法之利益,足以抵消因總統罷免而帶來的國家損失”。
法院還表示:“本案戒嚴宣佈違反了非常戒嚴宣告的實體要件”,“在國務總理及相關國務委員未在非常戒嚴宣告書上副署的情況下宣佈戒嚴,未公告施行日期、施行地區及戒嚴司令官,也未及時向國會通報,違反了憲法及《戒嚴法》規定的非常戒嚴宣告的程式要件。”
憲法法院指出,“總統的權力終究是由憲法所賦予的”,並指出尹錫悅總統的行為導致了國民對其行使總統權力產生不信任。法院判定,“(尹錫悅)動用軍警損害國會等憲法機構的許可權,侵害國民的基本人權,從而背棄了捍衛憲法的責任,嚴重背叛了作為民主共和國主權者的韓國國民的信任。”
從捍衛憲法的角度來看,法院也認為罷免尹錫悅總統的利益更為重大。憲法法院重申:“鑑於被請求人的違法行為對憲法秩序造成的負面影響和後續後果嚴重,認定透過罷免被請求人所能實現的捍衛憲法之利益,遠大於總統罷免帶來的國家損失。”
憲法法院院長代理文炯培宣判稱:“全體法官意見一致,現宣佈判決主文。時間是上午11時22分。主文:罷免被請求人總統尹錫悅。”
國會彈劾追訴委員長鄭清來在彈劾審判宣判後表示:“這是憲法與民主主義的勝利,是國民的勝利。這是國民透過民主方式擊敗民主主義敵人的勝利。衷心感謝憲法法院明智的歷史性判決。”他接著說:“這是國民所向、國民的勝利。即使扭斷雞脖子,黎明終將到來。我們迎來了民主主義的新春天。”
尹錫悅總統在憲法法院作出判決後即刻卸任,國務總理韓德洙將繼續擔任代總統。
根據《憲法》第68條第2項規定,“總統缺位時,或總統當選人死亡、因判決或其他原因喪失資格時,應在60日內選出繼任者”。因此,隨著總統缺位,必須在60日內舉行後續選舉。預計今年6月將舉行提前大選。以下為憲法法院判決摘要全文。

[判決摘要全文]
現在開始宣讀2024憲娜8號總統尹錫悅彈劾案的判決。首先審議適法性要件。
① 關於本案戒嚴宣佈是否屬於司法審查範圍。
考慮到彈劾審判旨在捍衛高階公職人員違反憲法及法律時的憲法秩序,即便本案戒嚴宣佈屬於需要高度政治決斷的行為,仍可對其是否違反憲法及法律進行審查。
② 關於在國會法制司法委員會未進行調查的情況下表決本案彈劾追訴案。
憲法將國會的追訴程式交由法律規定,而《國會法》規定法制司法委員會的調查與否由國會裁量。因此,不能僅因法制司法委員會未進行調查就認為彈劾追訴表決違法。
③ 關於本案彈劾追訴案的表決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國會法》規定,被否決的議案不得在同一會期內再次提出。針對被請求人的第一次彈劾追訴案在第418次定期會期間因投票未達成法定人數而未成立,而本案彈劾追訴案是在第419次臨時會期間提出的,因此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此外,法官鄭亨植對此持有補充意見,認為有必要立法限制在不同會期內提出彈劾追訴案的次數。
④ 關於本案戒嚴在短時間內解除,未造成實質損害,是否缺乏保護利益。
即便本案戒嚴已解除,但由於本案戒嚴已導致彈劾事由產生,不能因此否定審判的利益。
⑤ 關於在追訴意見書中將內亂罪等違反刑法行為構成的要件,在彈劾審判請求後調整為違反憲法行為進行主張的問題。
在維持基本事實關係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適用的法律條文並不屬於撤回或變更追訴事由,因此即便未經過特別程式也予以許可。
被請求人主張,若追訴事由中不包含內亂罪相關部分,將無法滿足表決法定人數。但這僅是假設性主張,且客觀上缺乏依據。
⑥ 關於濫用彈劾追訴權以奪取總統職位的質疑。
本案彈劾追訴案的表決過程合法,且被追訴人違反憲法或法律的事由已得到一定程度的證實,因此不能認為彈劾追訴權被濫用。
綜上,本案彈劾審判請求符合程式合法性。
另一方面,關於證據法則,法官李美善、金炯鬥持有補充意見,認為在彈劾審判程式中可放寬適用《刑事訴訟法》上的傳聞法則;而法官金福亨、趙韓昌持有補充意見,認為未來在彈劾審判程式中應更嚴格地適用傳聞法則。
接下來審議被請求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是否違反了憲法或法律,以及被請求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嚴重到足以將其罷免。首先按追訴事由逐一審查。
① 關於本案戒嚴宣佈。
根據憲法及《戒嚴法》,非常戒嚴宣佈的實質性要件之一是:“因戰爭、事變或與之相當的國家緊急事態,處於與敵交戰狀態,或社會秩序極度混亂導致行政及司法功能的執行顯著困難的狀況真實發生”。
被請求人主張,由於在野黨佔多數議席的國會推進異常的彈劾追訴、單方面行使立法權及削減預算等專橫行為,導致上述重大危機狀況發生。
在被請求人就職後至本案戒嚴宣佈前,國會共提出了22件針對行政安全部長官、檢察官、廣電通委員長、監查院長等的彈劾追訴案。這引起了擔憂,即國會在未充分考量彈劾追訴事由的違憲及違法性的情況下,僅基於違法疑慮將彈劾審判制度作為對政府的政治施壓手段。
然而,在本案戒嚴宣佈時,僅有1名檢察官和廣電通委員長的彈劾審判程式正在進行中。
被請求人主張在野黨單方面透過的法律案,當時因被請求人要求重新審議或保留公佈而尚未生效。
2025年預算案在本案戒嚴宣佈時,仍處於執行2024年預算的狀態,無法對局勢產生任何影響,且該預算案僅經過國會預算決算特別委員會表決,並未透過本會議決議。
因此,無法認為國會行使彈劾追訴、立法、審議預算案等權力,在戒嚴宣佈時真實導致了重大危機狀況。
即便國會行使權力的行為違法或不當,也可透過憲法法院的彈劾審判、被請求人對法律案提出重新審議要求等常規權力行使方式應對,不能正當化國家緊急權的行使。
被請求人還主張為消除不正當選舉的疑慮而宣佈戒嚴。然而,僅憑存在某些疑慮,不能視為重大危機狀況已經真實發生。
此外,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已宣佈在第22屆國會議員選舉前已基本修復安全漏洞,並採取了24小時公開提前投票箱保管場所監控錄影、在計票過程中引入人工驗票制度等措施,由此看被請求人的主張亦不合理。
最終,即便考慮到被請求人所主張的所有情況,也不能認為在本案戒嚴宣佈當時存在足以從客觀上正當化被請求人判斷的危機狀況。
憲法和《戒嚴法》將“透過兵力響應軍事需求或維護公共安寧秩序的必要性與目的”作為非常戒嚴宣佈的實質性要件。
然而,被請求人所主張的因國會行使權力導致的國政癱瘓狀態或不正當選舉疑慮,屬於應透過政治、制度及司法手段解決的問題,而非可以透過動用兵力解決的。
被請求人主張本案戒嚴是為向國民告知在野黨專橫和國政危機狀況的“警告性戒嚴”或“呼籲型戒嚴”,但這並非《戒嚴法》所規定的戒嚴宣佈目的。
此外,被請求人並未止步於宣佈戒嚴,而是進一步動用軍警妨礙國會權力行使,實施了違反憲法及法律的行為,因此被請求人關於警告性或呼籲型戒嚴的主張不可接受。
因此,本案戒嚴宣佈違反了非常戒嚴宣告的實體要件。
接下來,審查本案戒嚴宣佈是否遵守了程式要件。
① 戒嚴的宣佈及戒嚴司令官的任命需經過國務會議審議。
被請求人在宣佈本案戒嚴前,向國務總理及9名國務委員簡要說明戒嚴宣佈宗旨的事實予以認可。
然而,考慮到被請求人未說明戒嚴司令官等本案戒嚴的具體內容,且未給予其他成員陳述意見的機會,很難認為針對本案戒嚴宣佈已進行了實質審議。
此外,被請求人在國務總理及相關國務委員未在非常戒嚴宣告書上副署的情況下宣佈戒嚴,未公告施行日期、施行地區及戒嚴司令官,也未及時向國會通報,違反了憲法及《戒嚴法》規定的非常戒嚴宣佈的程式要件。
② 關於向國會投入軍警。
被請求人指示國防部長官向國會投入軍隊。對此,軍人利用直升機等進入國會院內,部分人甚至破壞玻璃窗進入本館內部。
被請求人向陸軍特種作戰司令官等下達了“表決法定人數好像沒湊齊,破門進去把裡面的人拽出來”等指示。
此外,被請求人透過戒嚴司令官告知警察廳長本案戒嚴佈告內容,並親自撥打了6次電話。對此,警察廳長下令全面封鎖國會出入。導致部分正趕往國會的議員不得不翻牆,或完全無法進入。
同時,國防部長官為必要時進行逮捕,指示國軍防諜司令官確認國會議長、各政黨代表等14人的位置。被請求人致電國家情報院第一副院長要求支援國軍防諜司令部,國軍防諜司令官向國家情報院第一副院長請求確認上述人員的位置。
如此,被請求人投入軍警管制國會議員進出國會,同時指示將他們拖出,從而妨礙了國會的權力行使,違反了賦予國會戒嚴解除要求權的憲法條款,侵犯了國會議員的審議表決權及不逮捕特權。此外,透過參與確認各政黨代表等人的位置,侵害了政黨活動的自由。
被請求人為達到阻礙國會權力行使等政治目的而投入兵力,致使以維護國家安全與國防為使命、為國服務的軍人與普通市民對峙。
對此,被請求人侵害了國軍的政治中立性,違反了憲法規定的國軍統帥義務。
③ 關於佈告令的釋出。
被請求人透過本案佈告令,禁止國會、地方議會及政黨活動,違反了憲法中賦予國會戒嚴解除要求權的條款、規定政黨制度的憲法條款以及代議民主制、權力分立原則。
違反了憲法及《戒嚴法》中關於非常戒嚴下限制基本權的要件,違反了令狀主義,侵害了國民的政治基本權、團體行動權、職業選擇自由等。
④ 關於對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搜查扣押。
被請求人指示國防部長官動用兵力檢查選管會的電算系統。據此,投入中央選管會大樓的兵力在實行出入管制的同時,沒收了值班人員的手機,並對電算系統進行了拍攝。
這是在無搜查令的情況下對選管會實施搜查扣押,違反了令狀主義,侵害了選管會的獨立性。
⑤ 關於試圖確認法律界人士位置。
如前所述,被請求人參與了為必要時進行逮捕而實施的位置確認,物件中包括卸任不久的前大法院院長及前大法院大法官。這使得現任法官受到壓力,意識到隨時可能成為行政部門的逮捕物件,侵犯了司法權的獨立。
接下來審查被請求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嚴重到足以將其罷免。
被請求人為打破與國會的對立局面宣佈戒嚴,投入軍警妨礙國會行使憲法職權,否定了國民主權主義及民主主義;投入兵力對中央選管會進行搜查扣押,無視憲法規定的統治結構;併發布布告令,廣泛侵害了國民的基本人權。
上述行為違反了法治國家原則和民主國家原則的基本原則,本身即侵犯了憲法秩序,對民主共和制的穩定性造成了嚴重危害。
另一方面,國會能夠迅速透過非常戒嚴解除要求決議,歸功於市民的抵抗和軍警消極執行任務,但這不影響對被請求人違法行為嚴重性的判斷。
總統權力終究由憲法賦予。被請求人越過憲法界限行使最需審慎的國家緊急權,引發了對行使總統權力的不信任。
被請求人就任以來,由於在野黨主導且異常頻繁的彈劾追訴,多名高階公職人員的職務執行在彈劾審判期間被暫停。
關於2025年預算案,憲政史上首次由國會預算決算特別委員會在野黨單方面表決,僅有減額、沒有增額。
被請求人制定的主要政策因在野黨反對而無法施行,在野黨單方面透過政府反對的法律案,導致被請求人要求重審與國會透過法律案的迴圈。
在此過程中,被請求人認為在野黨的專橫導致國政癱瘓、國家利益顯著受損,感到了必須無論如何也要打破局面的沉重責任感。
被請求人判定國會行使權力屬於權力濫用或導致國政癱瘓的行為,其政治見解應受尊重。
然而,被請求人與國會之間發生的對立難以歸咎於一方的責任,這屬於應根據民主主義原則解決的政治問題。關於此的政治見解表達或公共決策,應在與憲法保障的民主主義相協調的範圍內進行。
國會本應尊重少數意見,並在與政府的關係中以寬容和剋制為前提,透過對話與妥協尋求共識。
被請求人同樣應當將作為國民代表的國會視為協治的物件予以尊重。
然而,被請求人卻將國會排斥在外,這破壞了民主政治的前提,難以認為與民主主義相協調。
被請求人即便判斷國會行使權力屬於多數人的專橫,也應當透過憲法預定的救濟機制,確保制衡得以實現。
被請求人在就任約兩年後舉行的國會議員選舉中,曾有勸說國民支援其主導國政的機會。即便結果不符合被請求人的意圖,也不應企圖排斥支援在野黨的國民意志。
然而,被請求人違反憲法和法律宣佈本案戒嚴,重演了國家緊急權濫用的歷史,使國民陷入衝擊,並在社會、經濟、政治、外交各領域引發混亂。
作為全體國民的總統,違反了超越支援自己的國民、整合社會共同體的職責。
動用軍警損害國會等憲法機構職權,侵犯國民基本人權,從而背棄了捍衛憲法責任,嚴重背叛了作為民主共和國主權者的韓國國民信任。
綜上,被請求人的違憲違法行為背叛了國民信任,從捍衛憲法的角度來看,屬於不可容忍的重大違法行為。
被請求人的違法行為對憲法秩序造成的負面影響和波及效應重大,認定透過罷免被請求人所獲之利益,足以抵消因總統罷免而帶來的國家損失。
據此,經全體法官一致同意,宣判主文。
鑑於屬於彈劾案件,確認宣判時間。現在時間是上午11時22分。
主文:罷免被請求人總統尹錫悅。
至此宣判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