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siness Korea】企業有時會做出一些僅憑金錢難以解釋的決策。瞭解其中潛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洞察內幕。“實用的商業法律知識(職場小貼士)”旨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脈絡的線索。

在小型公司或私人公司中,有時會出現公司代表或管理層在業務關聯性模糊的情況下,未經過深思熟慮就提取並使用公司資金的情況。雖然將公司賬戶當作個人金庫使用顯然是不妥的,但在瞭解前後因果後,常會發現許多難以判斷對錯的案例。
究其原因,首先是個人挪用公司資金的情況屢見不鮮,且許多人並不認為這種行為有問題。甚至有人反問:“代表本來就不花自己的錢。如果連公司的錢都不能用,那還開什麼公司?”近期由於經濟不景氣,小型公司很難盈利,且在以分紅、薪資等名義領取資金時資金來源不足,因此許多代表透過將個人開銷列為公司費用來維持生計。
其次,小型公司在初創時往往存在公司資產與創始人資產不分的情況。例如,公司無償租用創始人的房產等,如果是在創始人的犧牲下成立並運營公司,創始人對於將公司資產挪作他用時,其問題意識往往會變得遲鈍。
小型公司的股東與管理層通常關係密切,因此即使意識到有人提取公司資金,由於提出異議的可能性較低,導致個人挪用公司資金的行為被當作小事處理的情況也很多。
然而,若將公司資金用於個人用途,在法律上可能會承擔巨大的責任。不能因為周圍常見,且沒人提出異議,就斷定未來不會出問題。
在某下級法院的判決中曾指出:“如果代表董事在非公司支出的用途下,以暫付款等名義提取並使用鉅額公司資金,且既無利息或還款期約定,也未經過董事會決議等合法程式,這超出了通常容忍範圍,等同於利用代表董事的地位隨意借貸或處分公司資產供個人使用,構成貪汙罪。”
這意味著,如果無法證明資金用途與業務相關,且未經過公司內部程式,又比其他交易適用了更有利的貸款條件,那麼即使代表董事採取了“暫付款”的形式,也構成貪汙罪。
這一邏輯同樣適用於由個人持有100%股份的“一人公司”或家族公司。下級法院判決稱:“即便是股份實際上歸一人股東所有的公司,公司與股東也是明顯獨立的法人格,一人公司的財產不能直接視為該股東的個人財產。因此,即使是事實上的一人股東,擅自處分公司資金的行為也構成貪汙罪。”

這類糾紛通常始於公司內部的矛盾。因為除了合夥人、員工、管理層等知情人外,外界無法得知誰在何時、將公司資金用於何種用途。
平時可能在公司內部慣例性地進行,但一旦出現經營權糾紛、合夥人之間的分歧或離職員工的舉報,問題就會浮出水面,導致相關人員因貪汙、瀆職等嫌疑接受調查。當合夥人曾口頭批准使用公司資金或平時未提出任何異議,一旦發生經營權衝突等,便會將過去使用公司資金的明細全部調出,以貪汙等嫌疑進行控告。
因此,即便被立案為嫌疑人,也有人會大喊冤枉,調查機關有時會考慮到前後背景展現出靈活性,但相反地,如果認為其應受譴責的可能性很高,則會進行非常嚴密的調查。
即便是小型公司也會接受定期稅務調查,因此為了掩蓋個人使用公司資金的事實,有時會收集簡易收據進行費用處理,甚至收集請帖作為招待費處理。調查機關會將這種積極掩蓋的行為視為負面證據。
透過客觀資料,有時能發現有規律且定期挪用公司資金的痕跡。若要進行“信用卡套現”或“禮券套現”,就必須與實體不明的交易物件反覆交易。由於此類交易絕非一次性,因此會留下與特定交易物件在特定金額下定期、反覆交易的痕跡。調查機關認為此類行為的可罰性也很高。
若公司管理層以暫借款名義提取公司資金,即使履行了償還手續或在一定期限內結算了結餘,甚至即便公司對其有債務,反覆進行暫借款交易也可能被誤解為貪汙。
按原則來說,不使用公司資金才是正確的。但如果事情已經發生並演變成問題,向調查機關如實說明情況可能是一種明智的策略。例如,說明當時的所有股東等成員均已批准,且支出在一定程度上與公司業務及運營有關。
即便做出如此說明,後續的發展也會因案件而異。有時,平時心懷不滿的員工舉報“在不合理指令下不得不配合違規使用資金”,或者交易物件投訴曾被要求回扣,從而導致案件陷入泥潭;但也有些情況是,由於控告或舉報的動機僅止於合夥人與經營者之間的私人及情感糾紛,調查機關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從輕處理。
律師是根據既定事實和證據制定應對策略的人,因此無論處於何種境地,都會構建出合理的解釋邏輯。只不過,根據當事人的聲譽或平時的為人積德,若發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案件的難度將會產生天壤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