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僅靠金錢難以解釋的決策。瞭解其中潛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理解背後的內幕。“博學多才商業法(알쓸비법)”旨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脈絡的線索。

企業併購審查制度是指透過審查來監管會導致限制競爭的企業併購的制度。企業併購是指原本獨立運營的企業透過資本、人員、組織上的結合,整合為統一支配力的行為。具體型別包括收購股票、合併、營業轉讓、設立公司、兼任高管等。
在高度資本主義社會,最具價值的商品就是企業。因此,在市場上交易企業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企業併購因能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併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有時也被稱為市場經濟之花。然而,企業併購也可能被特定企業利用,以形成或加強市場支配力,或提高競爭對手之間串通的可能性。正因如此,《公平交易法》原則上禁止導致限制競爭的企業併購,並規定符合一定型別和規模的公司在進行企業併購時必須履行申報義務。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FTC)根據《公平交易法》對限制競爭的企業併購採取糾正措施。然而,在大多數企業併購申報案例中,由於競爭限制性被否定,案件通常在無需採取糾正措施的情況下結案。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資料,2021年至2024年的審查案件數量分別為865件、1113件、1027件、927件,但同期下達糾正措施的案件僅為2件、2件、2件和3件。
由於糾正措施對參與併購的公司及其所屬市場會產生巨大影響,因此被實施糾正措施的案件背景或內容往往會引起公眾關注。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糾正措施分為結構性措施和行為性措施。結構性措施是指禁止企業併購本身,或要求將併購參與公司的資產、智慧財產權等從公司中剝離並出售給第三方的措施。行為性措施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對併購參與公司的營業條件、營業方式、營業範圍、內部經營活動等進行限制的措施。
根據相關公告,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則上優先於行為性措施採取結構性措施。其原因是,與伴隨持續監督成本的行為性措施不同,結構性措施在保持市場結構本身的競爭性方面更為有效。然而,與僅限於約束營業活動的行為性措施相比,結構性措施對市場的影響更大,也會引發更多不確定性。因此在實際案例中,不少案件在沒有采取結構性措施的情況下,僅憑行為性措施就結案了。
競爭限制性意味著由於某個經營者的行為,導致特定市場中的競爭程度顯著降低或存在降低的擔憂。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某種行為導致競爭對手數量顯著減少,或阻止了潛在競爭對手進入市場,那麼該行為即可被視為具有競爭限制性的行為。

那麼,在多個經營者寡頭的市場中,主要經營者之間的企業併購又當如何呢?主要經營者數量減少了,合併後企業的市場地位也得到了強化,看起來應該作為具有競爭限制性的行為予以禁止。
特別是根據規定,具有競爭限制性的企業併購原則上是被禁止的。只有在提高效率效果(增加就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產業發展、穩定能源供應、改善環境汙染等)顯著,或沒有企業併購就無法重生的特殊情況下,才予以例外批准。然而,觀察多個案例可以發現,即便是在主要經營者之間進行的併購,也幾乎沒有直接予以禁止的情況。大多數情況下是以附加各種糾正措施為前提予以批准的。
在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20年9月批准的賓格瑞(Binggrae)005180收購海太冰淇淋的案例中,雖然涉及市場主要經營者之間的併購,本可能被要求採取結構性或行為性措施,但公平交易委員會考慮到:△第一大經營者樂天集團關聯公司的地位穩固;△透過企業併購,經營陷入困境的企業可以尋求經營正常化的機會,從而可能促進市場實質性競爭。最終,委員會並未採取任何措施便予以批准。考慮到冰淇淋產品主要消費群體——年輕一代的減少導致市場規模縮水,這一結論是可以理解的。預計這也將成為目前正在審查中的美嘉影城(Megabox)與樂天影院(Lotte Cinema)合併案的先例。
在大韓航空與韓亞航空020560的企業併購案中,涉及韓國國內客運領域第1、第2名,以及第4名(真航空)、第6名(釜山航空)、第8名(首爾航空)以及全球第44名、第60名運營商之間的合併。此外,由於重疊航線總數多達119條,是否存在限制競爭成為了爭論焦點。主張韓亞航空具有獨立生存能力的一方曾反對該併購,但最終該併購以附加結構性及行為性措施為前提獲得了批准。
當然,並非沒有禁止企業併購的先例。典型的例子是韓國造船海洋(現代重工集團)於2022年1月撤回了與大宇造船海洋的併購申報。該企業併購因全球造船市場第1名收購第4名,從一開始就受到了全球媒體的關注。
特別是若該併購完成,在液化天然氣(LNG)運輸船市場將佔據61.1%的市場份額,獲得壟斷地位,而LNG直接關係到歐洲國家的能源安全,因此爭議更大。最終,歐盟委員會不予批准該併購,公平交易委員會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導致併購申報被撤回。此後,大宇造船海洋於2023年4月被韓華集團收購。
企業併購是經營上最重要的決策。且由於時效性是關鍵,一旦被監管機構不予批准或採取制裁措施,往往很難進行反駁。大型企業併購考慮到國民經濟等因素,雖然以附加糾正措施為前提批准的案例較多,但有時也會出現不予批准的情況,因此始終存在內在的不確定性。
雖然表面上看不出來,但企業併購審查制度有時也被用作非正式貿易壁壘、監管補充手段以及產業政策談判籌碼。監管機構雖然不會在批准或不批准的理由中明說,但透過媒體報道的字裡行間與語調,可以推測其背後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