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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學商業法
法院首次判定“信託公司也負有責任竣工義務”…房地產專案融資(PF)的波折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僅憑金錢難以解釋的決策。瞭解其中潛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理解內幕。“博學商業法”將為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脈絡的線索。

房地產PF是指在房地產開發專案中,以未來的現金流(即預售收入、租金收益等)為抵押進行融資的方式。圖片=崔俊弼(音)記者
房地產PF是指在房地產開發專案中,以未來的現金流(即預售收入、租金收益等)為抵押進行融資的方式。圖片=崔俊弼(音)記者

專案融資(PF)是指以專案的商業可行性及專案未來產生的現金流為擔保進行融資的方式。這與基於債務人信用度或抵押價值進行貸款的傳統金融不同。通常所說的房地產PF是專案融資的一種,指以房地產開發專案為投資物件的金融手法。即以房地產開發專案產生的未來現金流,如預售收入、租金收益等作為擔保來籌集資金。

人們對房地產PF非常關注。從媒體每天報道房地產PF的現狀就能看出這一點。在此,我們將探討房地產PF為何出現,以及近期討論的主題是什麼。

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危機之前,建設公司承擔了房地產建設專案的一切工作。不僅負責開發(實施)和施工,還直接從銀行貸款。後來,隨著專案在IMF危機中失去動力而擱淺,或因過度借貸引發連鎖破產,業界開始尋求透過分工和最佳化金融結構來降低風險。具體內容如下。

首先是將實施與施工分離。實施公司(開發商)作為形式上的專案主體,負責獲取土地、取得許可,並主導預售等業務。正如業務內容所示,實施公司的工作需要協調土地所有者、地方政府、投訴人等各方利益,並主導整個專案,因此絕非易事。

正因如此,實施公司相關人員需要具備極強的策劃能力、法律及財務理解力、談判力、領導力,甚至道德素養。並非每個人都具備這些能力,所以在與人交往的過程中,有時會感受到巨大的差距和隔閡。

施工公司理所當然由建築公司擔任。更進一步,通常還會簽訂保證竣工的“責任竣工協議”。這有多種原因,其中之一是房地產PF中的貸款方(債權團)有此要求,且這對預售也有幫助。購房者等(消費者)期待的不是僅作為特殊目的法人的實施公司,而是作為大型建築公司的施工公司能負責到底。因此,如果大型建築公司簽訂責任竣工協議並進行宣傳,往往更容易招募購房者。

其次,不再由建築公司直接借貸,而是採用房地產PF金融手法。實施公司從金融機構等“貸款方”處貸款。並以信託公司的信託形式,將土地所有權、許可權及其他合同地位作為貸款擔保。施工公司使用實施公司籌集的資金進行施工,且除非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否則承諾在預定工期內完工,即簽署責任竣工協議。

原則上,PF基於專案的盈利性和現金流進行貸款,償還資金也由預售收入等專案本身的現金流來充當。出於這個原因,專案所有者的信用或資產並不重要,因此由特殊目的法人主導專案,貸款方則透過優先收益權收回貸款。然而,韓國的房地產開發專案卻有所不同。由於要求實施公司和個人提供連帶保證,並要求施工公司承擔責任竣工、支付保證、債務轉讓等,從而確保了人身和實物雙重擔保。因此,有人指出,在未仔細分析商業可行性的情況下濫用了房地產PF。

由於經濟長期低迷和高利率,2022年以後房地產PF市場陷入停滯。圖片=樸正勳(音)記者
由於經濟長期低迷和高利率,2022年以後房地產PF市場陷入停滯。圖片=樸正勳(音)記者

房地產PF市場曾因2008年金融危機的餘波經歷過一次危機。2011年左右,隨著預售剩餘房源增加和建築公司信用度下降,積極執行房地產PF的儲蓄銀行發生了擠兌和連鎖破產。此後,自2013年起,由於低利率和流動性增加,房地產市場迎來了空前的繁榮,儲蓄銀行危機被遺忘,房地產PF市場也迎來了大繁榮。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也是從這時起積極進入房地產PF領域的。

然而,正如大家所熟知的,2022年以後房地產PF市場已不如往昔。儘管高利率導致融資成本增加,但由於經濟長期低迷,市場上缺乏消化高價房地產的餘力。特別是作為房地產PF基石的建築公司,其虧損情況極其嚴重。建築工程必須推進才能指望房地產PF,但從地方中小型建築公司開始,虧損程度過於嚴重,因此已無法期待房地產PF的存續。

如果建築公司倒下,接下來誰來承擔專案的責任?雖然根據合同條件有所差異,但目前的氛圍是將球踢給了信託公司。信託公司透過所謂的“管理型土地信託合同”,不僅獲得了土地所有權,還接手了許可名義、施工合同名義等,作為實際的專案主體推進房地產開發專案。在這種情況下,信託公司因為可以拓展業務領域,且相比其他方式能獲得更高的手續費收入,對此表示歡迎;而貸款方或施工公司也考慮到是由信託公司而非小型實施公司主導專案,因此並不反對。

房地產繁榮期備受青睞的管理型土地信託方式,到了經濟不景氣時期,卻成了射向信託公司的箭。根據管理型土地信託方式,信託公司根據責任竣工協議履行責任竣工義務,或在未履行時承擔償還貸款的義務。然而,在建築公司破產、只剩下信託公司的情況下,信託公司是否真的必須履行全部義務成為了焦點。

雖然人們認為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理所當然應該履行責任竣工義務,但信託公司也有自己的立場。房地產PF是實施公司、施工公司、貸款方、信託公司等多方緊密協商推進的專案。

因此,貸款方也應驗證貸款執行的適宜性,實際上許多合同都規定實施公司的專案費用支出需獲得貸款方的同意。主要的觀點是,如果貸款方本可以透過資金執行申請書、專案收支分析表等審查貸款提取及執行的適宜性卻未履行,那麼要求信託公司承擔責任竣工義務從而償還全部貸款是不合理的。

然而,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在最近的判決中排除了信託公司的抗辯,支援了貸款方的請求。理由是信託公司的責任竣工制度是目前PF金融或開發專案中普遍存在的交易慣例,且信託公司作為包含責任竣工協議的信託業務報酬,獲得了高額的手續費收入等情況。

在大法官做出終審判決之前,因未能履行責任竣工確約而導致的信託公司責任問題將持續引發爭議。無論結論如何,由於其影響力巨大,即便是提及也需慎重。看到曾經被視為理所當然、無人質疑的條件現在演變成重大問題,再次深刻感受到了房地產開發專案變動性和風險之大。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정양훈 법무법인 바른 파트너 변호사
writer@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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