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2013年5月29日凌晨4點左右,搞笑藝人劉世允前往京畿道一山警察署自首,承認自己酒後駕車。酒精測試結果顯示,他的血液酒精濃度已達到吊銷駕照的水平(0.118%)。由於劉世允在酒後從新沙站駕車行駛了約3公里,他因違反《道路交通法》被不拘留立案,駕照也被吊銷。在經過3個月的自我反省後,他復出出演了tvN的《SNL Korea》。隨後,他還參與了tvN新綜藝節目《Perfect Singer VS》。
當時,對於他的復出存在反對聲音,認為為時過早。然而,到底需要自我反省多久,或者是否應該徹底從演藝圈退出,沒有人能說出一個標準。由於這是刑事案件,但他選擇了自首並接受了懲罰,因此得以被容忍。如果換作像金浩中那樣的酒駕案例,這樣的復出恐怕是不可能的。

迴歸電視節目的標準因電視臺而異。KBS、MBC、SBS等地面波電視臺將刑事案件立案、拘留、判處緩刑以上實刑者等列為限制出演的物件。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採取建議慎重邀請、臨時限制出演、禁止出演等措施。解除出演限制的標準包括獲判無罪、表現出明顯的改過自新意願、或在限制後經過了相當長的時間等。只有在當事人申請或製作部門提出請求時,才會進入稽核程式。
tvN等有線頻道的規定相對寬鬆。與面向廣大公眾的地面波電視臺不同,有線電視臺主要面向訂戶製作電視內容。如果不理解這種差異,可能會誤認為所有引發爭議的人都能復出。但現實情況是,所有頻道都暴露在國民面前,以至於無法單獨為有線電視制定不同的標準。更何況,Netflix等全球OTT平臺甚至根本不受韓國《放送法》的制約。
隨著趙震雄和白種元相關案例的出現,關於審視引發爭議的名人內容曝游標準的辯論再次興起。現在是時候制定標準了。因為這不僅僅是當事人的問題,還會給所屬經紀公司或團體,以及製作公司、電視臺,乃至同事演員和製作組帶來打擊。更進一步,這甚至會影響股價,導致股東受損,甚至波及因韓流熱潮而提升的國家形象。因此,不僅是政府部門,相關機構、文化產業公司以及內容相關從業者都有必要坐下來共同討論。
特別是為了搶獨家新聞而採用的“爆料式”報道,往往弊大於利。由於這類報道而導致極端結果的案例比比皆是。地面波電視等應嚴格執行運營,但如果完全封堵其他活動也並不妥當。已故演員金賽綸即便已經就酒駕受到了充分的懲罰,但不僅是電視節目,連電影演出和話劇表演也都成了被攻擊的物件。
無法強行阻止其活動本身,這應交由消費者選擇。退出演藝圈與否應根據市場原則來決定。企業當然也會觀察消費者動向,自發做出判斷和選擇。這就是所謂的文化民主主義和資本主義原則。
最重要的是,為了防止巨大損害,在報道前需要有一個協調過程。以演員趙震雄為例,媒體報道他曾受少年院保護管束的事實顯得過於激進。根據相關法律,這不僅是禁止公開的資訊,而且在新作電視劇開播前舊事重提,很難獲得大眾共鳴。這與單純提出校園暴力嫌疑是不同層面的問題。即便是校園暴力嫌疑,現在也不應訴諸媒體爆料,而應透過事前協調來解決。必須明確受害者的目的,並建立能夠解決問題的制度。沒有受害者的爆料式報道應被界定為透過詆譭行為謀取利益的行徑。

個人之間的矛盾也是如此。以演員金賽綸為例,由於缺乏與演員金秀賢確認和協調的手段,導致其訴諸極端渠道進行爆料,使得事態發展到無法挽回的地步。我們需要能夠防止悲劇、引導雙方談判和達成協議的制度或中介機構,且這一過程為了保護形象和品牌應予以保密。如果媒體破壞原則進行報道,應規定該媒體的報道內容不得提供給入口網站等平臺。
我認為,這種制度化工作由官民聯動的“大眾文化交流委員會”來承擔會比較合適。需要區分個人爭議(取向)、個人衝突(爭論)、道德倫理議題、民事議題、刑事法律議題等,進行分階段應對。必須最大限度地控制僅因提出嫌疑就導致活動中斷、權利或合同終止的情況。為此,有必要成立暫定名為“藝人仲裁協調委員會”的機構。
如果該委員會做出停止報道的決定,當事人應當遵守。對於不予配合的媒體,應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特別應關注那些像所屬經紀公司等藝人個人當事人缺乏保護機制的案例。僅僅因為名字和麵孔被大眾所知,就身陷三重處罰和痛苦之中,不僅面臨生存權和生命權的剝奪,還會給相關產業的全體從業者帶來巨大的傷害和痛苦。現在必須開始採取制度性的努力來最大限度地減少這些損害。
作者金憲植從20歲起就懷著“在文化中尋找讓世界變得更美好之路”的期待,一直在大眾文化現象的森林中穿行。即使在人工智慧和量子計算機大顯身手的21世紀,他依然秉持同樣的信念走在同一條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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