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HYBE352820 旗下 ADOR 已終止與 NewJeans 成員 Danielle 的專屬合約。此外,ADOR 以 Danielle 等方造成一系列紛爭局勢,且對 NewJeans 成員離隊及延遲迴歸負有重大責任為由,向 Danielle 及前代表閔熙珍提出了 400 億韓元的損害賠償訴訟。回想此前 NewJeans 成員指出 HYBE 引發紛爭並主張解除專屬合約時,ADOR 方面曾予以拒絕,如今這一舉動顯得自相矛盾。這被認為是專屬合約效力確認訴訟一審判決所帶來的後續影響。本文將重新梳理 NewJeans 成員提出的問題及一審法院的相關判決。

NewJeans 成員提出的專屬合約解除要求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罷免前 ADOR 代表閔熙珍被視為違反管理義務、未對成員練習生時期的影片流出採取保護措施、透過 HYBE 員工的貶低言論及內容抄襲損害 NewJeans 的品牌獨特性、以及其他關聯公司員工的霸凌行為等。
具體而言,NewJeans 成員主張 HYBE 試圖罷免閔熙珍代表的行為不當,違反了作為管理方應盡的職責。她們認為,練習生時期影片的洩露侵害了肖像權與聲音權,屬於違約及侵犯人權。關於 HYBE 員工的貶低言論,是指 HYBE 公關負責人曾針對其在日本及其他地區的成就(專輯銷量 102 萬張)評價稱“比預期差,在日本沒做好”。此外,她們還指出了 HYBE 內部報告中“拋棄 New,重組新局”的表述。關於損害品牌獨特性,成員們主張 HYBE 將 ILLIT 的整體設計打造得與 NewJeans 相似,甚至意圖以 ILLIT 取代 NewJeans。關於其他員工的霸凌,是指 BELIFT LAB 旗下的 ILLIT 經紀人曾對著 NewJeans 成員說“無視她們,直接走過去”。
一審法院未採納 NewJeans 的任何主張。首先,法院認為專屬合約中並無“必須由閔熙珍擔任 NewJeans 管理工作”的條款。法院表示:“僅憑 NewJeans 對閔前代表擁有高度信任,不足以認定閔前代表的地位屬於專屬合約中的重大事項,僅憑提交的證據,難以認定 NewJeans 是基於對閔前代表的信任而與 ADOR 簽署專屬合約。”
然而,判決中缺失了對 NewJeans 成員為何對閔熙珍代表產生高度信任的意見聽取與分析。特別是未考慮 K-pop 廠牌的特殊性。閔熙珍代表的價值與普通製作人不同。況且,由廠牌一把手從全公司層面支援藝人,與僅僅由一名內部董事進行製作,其維度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
一審法院表示:“閔前代表為將 ADOR 從 HYBE 獨立出來而準備了訴訟與輿論戰,在自己不露面的情況下,讓 NewJeans 的父母出面營造針對 HYBE 的負面輿論,並尋找可以收購 ADOR 的投資者。因此,不能認為 HYBE 是在進行不正當審計後罷免她的。” 這一判斷完全採納了 HYBE 的主張。此外,認為藝人應接受公司的經營判斷,反而顯示出雙方並非平等的契約關係。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拋棄 New 重組新局’的報告,從前後語境來看可能有其他解讀,很難相信 HYBE 會放棄已投入鉅額資金並取得成功的 NewJeans,而去支援其他女子偶像團體。” 通常,企劃公司傾向於將其他公司的組合作為競爭對手,透過吸收並整合其潮流來提升商品價值。從這個角度來看,ILLIT 與 NewJeans 的風格相似性是可以被理解的。HYBE 放棄 NewJeans 並非指徹底消除,而是可以解釋為相對降低其比重。
此外,法院稱“女子偶像的概念很難被視為屬於商標權範疇”。然而,NewJeans 實現了一個與現有女子偶像完全不同的世界觀與風格。儘管過往女團多侷限於“Girl Crush”或活潑可愛風格,但 NewJeans 完全改變了這一潮流。她們實現了被青少年所喜愛的、真正的同齡偶像身份。正是閔熙珍代表使得這種實現成為可能,因此 NewJeans 與閔熙珍前代表之間建立了信任關係。
關於“無視 Hanni”的主張,法院稱:“閔前代表有重構局勢的嫌疑,檢視監控錄影可知,那些被指無視 NewJeans 成員的 ILLIT 成員也曾向 Hanni 鞠躬問候。” 即使閔代表重構了局勢,關鍵不在於 ILLIT 是否問候,而在於是否有經紀人的指令行為。但這一點並未得到確切查明。
最後,一審法院指出:“如果專屬合約當事人一方製造出對方違反合約義務的假象,在激化矛盾後要求解約,會導致規避違約金條款、毫無負擔地脫離合約的結果。” 法院判斷這是將正當的問題提出,透過人為營造假象作為解約理由。然而,紛爭激化的根本原因在於 HYBE 強制罷免了閔熙珍代表。如果該過程遵循了合理及法理流程,至少 NewJeans 的專屬合約紛爭就不會發生。
一審法院對“信任破裂”標準的解釋似乎過於狹窄。若要深入考量,必須審視“專屬管理合約”的本質。該合約的核心在於排他性的權利行使,即經紀公司提供管理服務,而藝人僅透過公司及其經紀人進行活動,不得獨立或透過第三方進行活動。
該合約具有民法上委任合約的性質,即委託處理藝人活動相關事務。與其他委任合約不同的是,它必須建立在高度信任的基礎上。大法院曾於 2019 年 9 月 10 日對此類案件做出判決。在宋素熙(音譯)專屬合約案中,法院明確:“在甲以信任關係毀損為由解除專屬合約的案件中,若合約當事人間的相互信任關係破裂,甲可以解除專屬合約。”
大法院具體指出:“與民法上的委任合約不同,專屬合約因其存續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即便藝人甲不能隨意解除合約,但考慮到該合約本質上具有委任合約的屬性,不能認為只有存在無法期待合約存續的重大事由時才能解約。” 這與通常認為“只有存在重大事由才能終止合約”的認知不同。
此外,“若雙方信任關係破裂,僅因不屬於‘無法期待合約存續的重大事由’而強制藝人履行違背自由意志的專屬活動義務,會導致過度侵害藝人人格權的結果。因此,一旦雙方信任關係破裂,藝人甲即可解除專屬合約。” 法院將違背藝人自由意志的專屬活動強制視為對人格權的侵害,給予了高度重視。
大法院透過判例認定的人格權包括名譽權(信用)、肖像權(聲音權)、姓名權、隱私與自由權、健康權(身心)等。藝人專屬合約涉及重大利益,若判斷藝人無需再依賴公司,則無法強制阻止。反而,透過提出更優條件挽留藝人才是正確做法。
大法院關於“人格權侵害導致信任關係破裂”的判例,與通常以收益結算問題來判斷是否維持專屬合約的視角不同。因此,以提供了宿舍、練習室並給予每人約 52 億韓元結算金為由,認為維持合約不存在問題的判決,似乎過於偏重物質基礎。
最重要的是,在這種情況下僅對 Danielle 解除合約,反而可能進一步破壞信任關係。HYBE ADOR 方面曾在法庭陳述稱已準備好在 NewJeans 成員迴歸時給予全力支援。公司從未表示過會選擇性接收成員,或將事態責任歸咎於特定個人。這可被視為欺罔行為。欺罔行為違反了交易關係中應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會導致對方產生誤解(大法院 2005Do1991 判決)。如果預知會發生這種事,Danielle 絕不會通報迴歸,其他成員可能也是如此。更何況,演藝專屬合約這類委任合約,若對方為未成年人,其他合同當事人必須扮演好父母般的角色。
最根本的是,K-pop 的中心是粉絲。正因粉絲的存在,偶像團體才能獲得人氣並維持活動基礎。公司排除特定成員並嚴苛追究責任,這真的是粉絲所希望的嗎?若品牌價值受損,未來的演藝活動必將受到打擊。HYBE 旗下 BTS 成員 V 創造了“I Purple You (Borahae)”一詞,寓意像彩虹的最後一種顏色紫色一樣,彼此長久相愛與信任。正如 BTS 的“Borahae”,HYBE 是否應該包容所有的 NewJeans 成員,這才能稱得上是真正的全球化 K-pop 經營模式。
作者金憲植(音譯)從 20 歲起就懷揣著“文化中存在改善世界之路”的期待,一直漫步或穿梭於大眾文化現象的森林中。即便在人工智慧與量子計算機大放異彩的 21 世紀,他依然秉持同樣的信念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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