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僅靠金錢難以解釋的決策。瞭解其中隱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詳細地理解內幕。“實用商務法律(知識小秘籍)”將為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流向的線索。

通常情況下,法律問題能否成立,並不取決於能否用法律條文或判例等法理來解釋,而在於針對所主張的事實是否有證據支撐。如果最初構思的邏輯或法理無法說服他人,可以用類似的邏輯來說服,但如果沒有針對所主張事實的證據,那就無計可施了。
筆者在進行法律諮詢時,最常被問到的問題就是“這件事能採取法律行動嗎?”作為職業法律代理人,我在形式上大多會回答“可以”,但實際上能否成功取決於是否存在證據。進一步說,該問題在社會上會產生多大的影響,同樣也取決於證據。
例如,在加盟交易、代理店交易、大型流通業交易、分包交易等基於“甲方與乙方”關係持續進行的交易過程中,假設甲方的員工辱罵了乙方,並且有錄音。在這種情況下,拋開實際損失的大小,僅憑錄音檔案這一項,甲方在處理事件的過程中就不得不承擔巨大的聲譽風險,澄清此事也需要耗費相當大的成本和精力。
從最近的媒體報道中也可以看出,由於助手或經理等平時接觸頻繁、不分公私共享資訊的相關人員爆料,引發了各種各樣的事件。如今,智慧手機的效能足以媲美2000年代初期的電腦。實際上,每個人都隨身攜帶錄音機、相機和記事本,這使得以數字形式獲取客觀證據變得極其容易。
或許是反映了這種情況,法庭上的辯論也與以往不同。過去,在缺乏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往往透過目擊者或相關人員的證言來證明。也就是說,沒有書面資料僅靠證言進行證明並不罕見,有時甚至被評價為“誠實的辯護”。但現在情況不同了。
例如,假設你借錢給他人,但沒有書寫借條,之後也完全沒有打電話或發簡訊催促還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申請證人,試圖僅憑第三方的證言(聲稱聽到過借款事實或在場參與過討論)來證明借款事實,法院很有可能不予批准。筆者實際接觸到的拒絕證人申請的理由如下:
“法院僅在判斷證人不可或缺時才予以採納,並且在裁決時,只有在認定透過組合各項證據進行最終判決時,證人詢問是不可或缺的情況下,才會允許證人詢問。這是因為與其它證據方法相比,證人詢問方法耗費更多的時間和成本,且證言的客觀性和中立性相對較低。特別是進行證人詢問時,若出現不必要或不恰當的提問,或因情感衝突,很難查明實質性真相。由於證人採納與否或證言內容會引發當事人之間的誤會,並會給證人的職業和生活造成影響,因此與其依賴證人詢問,不如透過基於客觀證據的合理推論來查明實質真相。”

歸根結底,在證據獲取變得簡單的環境下,沒有證據的主張很難被採信。即使感到冤枉也無濟於事。在上述例子中,如果真的借出了鉅款,即便沒有寫借條,至少也會留下一條要求還款的簡訊或訊息吧?如果連那樣的痕跡都沒有,法院只能懷疑借款事實本身是否存在。
這種情況在各個領域都有發生。例如,在分包交易中,原承包商要求進行追加工程,這導致了追加工程款的產生,但分包商在未收到款項的情況下結束了分包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分包商聲稱由於受到不當指示而未收到追加工程款,為了判斷其曲直,需要審查多項事項。
首先,原承包商是否確實指示了追加工作,是否有證據證明這一點。即使沒有明確的指示證據,分包商指出該工作屬於初始合同之外的獨立工作,並對此提出異議或嘗試進行討論,且留下了痕跡,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如果被要求超出合同範圍的工作,提出問題或請求協商是通常的交易慣例。
更進一步,即使產生了追加工程款卻未收到支付,分包商是否要求了原承包商支付,如果未支付是否停止工作或預告停止,以及該過程是否留下了證據,這些是核心爭議點。常理上,在未收到款項的情況下,投入自己的費用繼續進行工作的情況並不多見,至少在沒有關於結算的約定或確認的情況下,停止工作是常態。
綜上所述,在交易或糾紛的每個重要環節,將核心內容作為證據固定下來至關重要。如果對向對方傳送簡訊、通話感到負擔,至少也應透過電子郵件記錄下內部討論的內容。與過去相比,獲取證據變得更加簡便且重要性日益增加,因此如果沒有證據,事實本身就可能被視為不存在,從而導致不利的裁決。
在法律糾紛中,中小企業很難戰勝大企業,個人也難以與公司抗衡。原因有很多,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大公司擁有專門負責記錄糾紛情況、單獨收集證據的組織,即法務團隊。即便如此,為了應對未來的糾紛,仔細收集資料也不是“可選項”,而是“必選項”。因為它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而是必須要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