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若還有屬於我的東西,請將其全部歸還,用於實現澄明香氣的社會活動。此外,不要依賴機器來延長生命。”
2010年,法頂法師留下的最後遺言為我們的社會丟擲了一個關於“尊嚴死”的沉重命題。法師在臨終前,沒有選擇藉助人工呼吸機或輸血等現代醫學手段來挽留生命,而是選擇遵循自然法則回到山寺。這是他根據個人信仰和良知做出的完全的自我決定。
時光流逝16年,到了2026年5月,大韓民國雖然已經具備了名為《延命醫療決定法》的制度框架,但法頂法師所展現的那種自然的離世方式,依然並非易事。

本月14日,由大韓民國醫學翰林院和韓國醫學生物記者協會共同主辦的第五屆媒體論壇“生命的最後階段,自我決定與最佳醫療”在首爾中區韓國新聞中心舉行,會上就彌補法律、現實與倫理之間的鴻溝進行了討論。
仁川聖母醫院區域安寧療護中心主任金大均指出,醫療團隊感受到的法律不確定性是阻礙患者自我決定的最大障礙。即使臨終患者明確表示“想在家裡去世”,由於醫生擔心法律責任,往往會因為防禦性醫療而建議將其轉送至急診室,這種現象非常普遍。
金主任指出:“除非臨床上的善意判斷和共同決策過程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保護,否則醫生只能選擇‘安全的錯誤答案’,即擴大延命醫療。”
代表宗教界出席的首爾總教區生命委員會秘書長吳錫俊神父透過天主教的“醫療均衡性”原則分析了這一問題。天主教所說的醫療均衡性,是指在末期患者的治療中,追求對患者有幫助且沒有過度負擔及副作用的適當醫療行為。
吳神父強調:“生命延長技術對患者來說並不總是一種道德上的善,必須警惕人為延長痛苦臨終過程的執著治療。”這與法頂法師拒絕依賴機器的生活方式如出一轍。吳神父建議,應基於醫學資料客觀識別治療的有效性,用緩和護理代替無意義的治療。
與會者在指出當前《延命醫療決定法》侷限性的同時一致認為,應當以法律保護醫療團隊出於善意的臨床判斷,並重新審視作為中斷延命醫療前提條件的“末期”與“臨終期”的劃分。
梨花女子大學醫學院醫學教育學系教授權福圭主張:“現行法律過於嚴格地劃分了末期和臨終期,損害了醫生的自主權。法律不應規定一切,而應向更加靈活的體制轉變,即免除醫療機構的倫理決定責任並給予保障。”
根據《關於臨終關懷、緩和醫療及臨終過程中患者延命醫療決定的法律》(延命醫療決定法),延命醫療是指對處於臨終過程的患者進行的如心肺復甦術、血液透析、抗癌藥物給藥、佩戴人工呼吸機以及其他總統令規定的醫學手段,即無治療效果、僅延長臨終過程期限的醫療行為。

延命醫療的中斷僅針對處於臨終過程、且無恢復可能性、即使治療也無法好轉、症狀迅速惡化並臨近死亡的患者。對於填寫了《事前延命醫療意向書》的患者,可以中斷上述那些無治療效果、僅延長臨終期限的醫療行為。
另一方面,末期患者雖然在面臨死亡這一點上與臨終過程患者相似,但並非中斷延命醫療的物件。末期患者是指經主治醫生和相關領域專家各一人診斷,預計在數月內死亡,且即使積極治療也無法從根本上恢復、症狀逐漸惡化的患者。在醫療一線,即使是末期患者,佩戴人工呼吸機也被視為義務。如果因中斷治療而導致患者出現問題,醫療團隊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的糾紛,因此在現行《延命醫療決定法》體系下,末期患者在進入臨終期之前,其自我決定權受到嚴格限制。
論壇中還有不少聲音指出,在一人家庭激增、家庭紐帶斷裂的現實下,如果沒有家人,甚至連填寫《事前延命醫療意向書》的條件都難以滿足。對此,有人提出應效仿美國或英國,儘快引入醫療代理人制度,即允許患者預先指定最信任的人並授予法律許可權,從而保障真正意義上的自我決定權。
“死亡作為生命最後階段的事件,在社會制度層面上非常重要。如果說過去人們只關注如何活著,那麼現在建立與死亡相關的制度的呼聲正變得越來越高。”在論壇末尾進行總結髮言的蔚山大學醫學院人文社會醫學教授金章漢的話,值得我們社會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