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zHankook】人工智慧(AI)正在超越產業和日常生活,改變國家的行政與執法體系。韓國警察廳、檢察廳、國稅廳近期紛紛設立或擴大專門的 AI 組織,著手構建將 AI 引入調查、辦案及民願業務的系統。雖然其初衷是提高效率和準確性,但由於這些機構所處理的資訊及行使的權力直接關係到國民的基本權利,AI 引入的份量也非同尋常。BizHankook 將梳理警察廳、檢察廳、國稅廳等三大執法機構的 AI 轉型現狀,並探討在此過程中留下的課題。
正面臨重組為“公訴廳”與“重大犯罪調查廳(重調廳)”的檢察機關,將引入生成式人工智慧(AI)進行數字證據分析。檢方已啟動國家數字偵查支援系統的構建工作,旨在透過 AI 對手機和電腦等裝置中獲取的數字證據進行自動分類、分析與摘要。即便在檢察廳面臨廢除與改組的情況下,為調查和維持公訴所需的下一代數字偵查基礎設施建設仍在加速推進。

AI 讀取數字證據……偵查支援系統設計全面啟動
綜合 BizHankook 的採訪得知,大檢察廳數字偵查科近期已簽署“基於 AI 的國家數字偵查支援系統改善概念驗證(PoC)及 ISMP(資訊化戰略規劃)”專案合同,目前正穩步推進。該專案自今年初招標並經歷重新公告後正式啟動,其核心在於將大語言模型(LLM)、檢索增強生成(RAG)及 AI 代理(AI Agent)應用於現有的國家數字偵查支援系統(iDEAS_Cloud),從而實現數字證據分析的自動化。
大檢察廳認為,現行系統依賴分析員對非結構化資料進行手動處理,且主要以簡單的關鍵詞搜尋為主,在應對新型犯罪手法方面存在侷限性。因此,計劃利用 AI 從海量數字證據中提取核心資訊,全面升級系統以提高分析效率。據悉,檢察系統內部將此專案視為決定明年是否推進正式事業的預驗證階段。
鑑於這是將生成式 AI 實際接入數字偵查體系的第一步,其意義重大。若過去是由分析員手動對海量數字證據進行分類與搜尋,那麼未來有望形成由 AI 自動提取核心證據、並按案件進行摘要與分析的結構。大檢察廳表示:“目前已著手研究開發,目標是在 2027 年 1 月內完成。”
大檢察廳今年推進的 AI 專案主要分為兩大方向:包括數字取證在內的偵查技術升級(含國家數字偵查支援系統改善),以及旨在支援檢察官案件處理業務的生成式 AI 構建。近半年內,檢方連續釋出了多項相關 AI 專案招標,著手製定中長期路線圖。

支援檢察官業務的生成式 AI 構建工作也在同步進行。大檢察廳資訊通訊科正在獨立推進基於生成式 AI 的刑事司法資訊系統(KICS)構建 ISP(資訊化戰略規劃)。該專案旨在設計一套檢察系統專用 AI 模型,支援法律與判例檢索、案件記錄摘要以及當事人陳述分析等。構想是利用現有的刑事案件資料和電子化的刑事程式文件,構建專屬於檢察業務的 AI 模型;在刑事案件平均處理週期從 2018 年的 126.8 天延長至去年的 312.7 天的背景下,此舉旨在減輕業務負擔。
將 AI 應用範圍擴大至數字取證全領域的動向也在持續。據悉,透過“基於 AI 的法科學取證技術升級研發專案”,檢方正同步推進獲取基於 AI 的下一代法科學技術,並將基於深度學習的影片偽造與變造分析技術應用於一線。針對深度偽造檢測模型等深度學習技術獲取的研究,目前已著手進行補充前期研究的後續研究。此外,計劃投入約 2.1 億韓元,新引入可實時判別深度偽造影片的“基於 AI 的影片分析裝置”。
重組後由誰運營 AI?檢察職能能否交給 AI?
檢察機關的 AI 專案也與組織重組緊密相連。政府正計劃在今年 10 月推進檢察改革,將檢察廳拆分為“公訴廳”與“重大犯罪調查廳”。重組後,公訴廳將負責起訴及維持公訴業務,而重大犯罪調查廳將專門負責腐敗、經濟、防衛產業、毒品、內亂外患及網路犯罪等 6 大重大犯罪的調查。隨著《政府組織法》的修訂,檢察官的調查啟動權及對特別司法警察官(特司警)的指揮權也將隨之廢除。

由數字偵查科與資訊通訊科推動的 AI 系統最終將歸屬於哪個機構目前尚不明確。作為《刑事訴訟法》修訂最大爭議點的“檢察官補充偵查權”存廢問題已被推遲至 6·3 地方選舉之後,而行政安全部上月 22 日釋出的《重大犯罪調查廳施行令制定草案》中,也缺失了組織規模、調查官定額等核心內容。
雖然有觀點認為偵查支援用的數字取證系統可能會移交給重大犯罪調查廳,但對於像刑事司法資訊系統和檢察業務支援 AI 這種與維持公訴緊密相關的系統,也有意見提出按職能進行分離運營的可能性。由於政府尚未公佈詳細的組織架構和資訊化體系,運營主體尚未確定。
對於包括 AI 系統移交方向在內的相關組織重組,檢察廳方面保持沉默。
擔憂之聲也隨之而來。專家將資料偏差和演算法的不透明性視為代表性的風險因素。此外,由於 AI 驗證的不透明性,被告人難以應對不合理的處罰或起訴,且在出現錯誤時責任歸屬模糊等問題也受到指責。西江大學法學研究所高階研究員金一宇在相關論文中指出:“利益相關者無法對 AI 系統採取明確的法律應對,根源在於資料和演算法的不透明性。AI 運營商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公開具體演算法資訊,這與侵犯知情權息息相關。”
法律界亦有觀點指出,AI 不能機械地替代檢察官的核心權力——起訴與不起訴的判斷及公訴裁量權。陸軍檢察團軍檢察官姜賢錫分析稱:“《檢察廳法》第 4 條將檢察官定義為公益的代表。若要探討 AI 的替代可能性,必須先行開展有關人工智慧如何確保檢察官道德與倫理地位的技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