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僅憑金錢難以解釋的決策。瞭解其中隱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詳細地理解其內幕。“博聞強識的商業法律(博強法)”將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脈絡的線索。

在經營權糾紛中,被視為“殺手鐧”的手段之一就是針對高管的職務執行停止臨時處分。這是一種旨在確定臨時地位的臨時處分,一旦申請被引用,在判決出爐前,就會產生排除大象代表理事及高管(債務人)履行一切職務的強力效果。
正因如此,職務執行停止臨時處分被評價為比其他糾紛手段更為激進的措施。若該申請被採納,對公司造成的影響和波及效應也非常巨大。法院在裁定是否批准針對高管的職務執行停止臨時處分時,考慮到這會導致在訴訟判決前剝奪其地位這一重大現狀變更,且即便債務人在本案中勝訴也難以恢復原狀,因此要求對保全權利和保全的必要性進行高度的釋明。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在實務中職務執行停止臨時處分被頻繁使用。包括:①非上市中小企業合夥人之間的糾紛;②初創企業創始人與投資者之間的代表權糾紛;③上市公司中積極主義基金與現有管理層之間的糾紛等,在各種型別的經營權糾紛中,職務執行停止臨時處分的申請屢見不鮮。
職務執行停止臨時處分,何時被認可
要使職務執行停止臨時處分被採納,必須同時滿足①保全權利 ②保全的必要性這兩項條件。由於兩者是各自獨立的要件,若未能充分說明其中任何一項,申請都將被駁回。
在臨時處分案件中,保全權利是指“有必要暫時保護的、存在爭議的權利關係”。在職務執行停止臨時處分案件中,主要的審理物件是本案中將要爭論的高管地位存續與否,即任命或解聘決議的效力,以及解聘請求權或確認地位不存在請求權的存續等。
債權人主張的典型保全權利型別如下:①主張代表理事選任決議存在不存在、無效或撤銷的事由,因此現任代表不具備合法資格;②主張代表理事犯有貪汙、瀆職等非法行為,屬於解聘請求的物件;③主張因任期屆滿或辭職等原因高管地位已結束,但仍利用影響力繼續行使原有權力,屬於確認地位不存在請求的物件等。
在實務中,由於釋明債務人的違法行為或不當行為事實並非易事,因此相比於以高管不當行為為由的解聘請求權型別(解聘請求權型),針對選任高管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瑕疵進行爭論的型別(選任決議瑕疵型)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被使用。
在臨時處分中,保全的必要性是指“為避免在本案判決確定權利關係前給債權人造成顯著損害或防止緊迫危險,或其他必要理由”。歸根結底,債權人不僅要證明本案訴訟勝訴的可能性,還要進一步說明“為什麼法院現在必須暫時改變該人的地位”。
法院會綜合考慮①臨時處分採納或駁回後雙方當事人的利害關係 ②本案訴訟中未來的勝負預期 ③其他諸般情況,綜合判斷保全的必要性。債權人為證明保全必要性常提出的主張如下:
第一,主張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處分行為、合同簽署、資金執行或對外公佈等迫在眉睫,如果現有高管繼續履行職務並執行上述行為,事後難以扭轉結果。例如主張債務人處置公司房產或在其上設定抵押權以借款,從而導致難以恢復的損害。
第二,主張違法或不正當的運營行為反覆持續。即債務人透過毆打成員、妨礙建築物使用、揮霍資金、非法召集會議等行為,正在對公司造成顯著損害或緊迫的危險。
對此,債務人方面通常以以下理由反駁保全的必要性:①債權人主張的風險僅停留在抽象或觀念層面;②即使發生損失,事後也可以透過金錢賠償;③債權人在已知曉相關情況的情況下長期放任不管;④存在監事監督、行使少數股東權等替代性控制手段。
經營權糾紛的勝負手,但門檻很高
基於上述討論,我們來看看近期職務執行停止臨時處分申請被採納的典型案例。首爾高等法院2025年3月18日作出的2025Ra2023決定認為,債務人對董事職務存在不正當行為或嚴重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判定保全權利和保全的必要性皆已得到充分釋明,因此採納了申請。具體事由如下:
第一,債務人反覆拒絕外部審計師和臨時審計師合法提交資料的要求,導致會計審計無法正常進行,最終導致公司因審計意見被拒絕而面臨退市決定。
第二,身為代表理事的債務人利用職務之便強制猥褻公司秘書,並被判處有罪(罰金刑)。這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名譽和組織秩序,屬於足以比擬職務上不正當行為的重大違法行為。
第三,債務人因涉嫌違反《資本市場法》、《金融實名法》、特定經濟犯罪加重處罰法中的瀆職等罪名被拘留起訴,犯罪事實已得到相當程度的釋明,且目前在押導致無法正常履行職務,由此可能引發公司經營混亂。
職務執行停止臨時處分由於波及範圍廣,要逐一滿足各項要件絕非易事。但一旦被採納,其效果無異於事實上的經營權移交,且僅憑申請本身就能對對方構成相當大的壓力,因此在經營權糾紛的局面中,它作為“勝負手”,即“殺手鐧”,具有很高的戰略利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