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因在Optimist基金贖回過程中進行所謂的“基金拆東牆補西牆”操作,而受到金融監管部門停業處分的韓亞銀行,在撤銷該處分的訴訟發回重審案中再次勝訴。繼大法院將韓亞銀行的銀行賬戶拆借(bank account loan)調整業務視為簡單的會計處理,而非《資本市場法》下的違法交易,並推翻原審判決後,發回重審的審判部也做出了相同結論。隨著韓亞銀行連續勝訴,外界關注其能否最終撤銷金融監管部門的處分,並徹底擺脫與Optimist基金相關的司法風險。

7月23日,首爾高等法院行政第9-3庭對原告韓亞銀行及其員工Cho某針對被告金融委員會及金融監督院院長提起的停業處分撤銷訴訟做出發回重審判決,判決原告勝訴。審判部宣判:“撤銷金融委員會於2022年3月2日對韓亞銀行處以的普通私募集合投資機構財產新接收託業務停業3個月的處分,以及金融監督院院長於2022年3月16日對韓亞銀行員工Cho某處以的停職3個月的處分”,並表示“訴訟費用由被告全部承擔”。
該訴訟源於2018年韓亞銀行在支付92億韓元的Optimist基金贖回款過程中,採取了所謂的“基金拆東牆補西牆”操作。當時與Optimist資產管理公司簽訂信託協議的韓亞銀行,在2018年8月至12月支付基金贖回款時因資金不足,先以銀行自有資金墊付,隨後透過調整其他基金的銀行賬戶拆借(銀借)來完成結算。所謂的“銀行賬戶拆借”是指將信託賬戶的未運作資金暫時借給受託銀行賬戶的行為。
此後,隨著Optimist基金髮生數千億韓元規模的贖回中斷事件,金融監管部門對韓亞銀行進行了專項檢查。金融委員會認為,作為受託人的韓亞銀行在支付基金贖回款過程中的“銀借”調整違反了《資本市場與金融投資業相關法律》(簡稱《資本市場法》),因此在2022年3月對其下達了私募資金新接收託業務停業3個月的處分。金融監督院則對負責銀借調整的員工Cho某下達了停職3個月的處分。不過,該停業處分在發回重審判決宣告之日起30天內處於暫停效力狀態。
韓亞銀行在停業處分撤銷訴訟的一審和二審中均告敗訴。2023年9月,負責一審的首爾行政法院判定,韓亞銀行透過銀借調整進行的“基金拆東牆補西牆”屬於違反《資本市場法》的“交易”行為。此外,法院還認為韓亞銀行在明知銀借調整存在違反《資本市場法》可能性的情況下仍重複操作,並利用違法行為為Optimist資產管理公司提供便利,因此認可了金融監管部門的處分。
二審結果也如出一轍。2024年3月,首爾高等法院行政第4-3庭認為,擅自調整銀借的行為屬於變更集合投資財產權利與義務的交易行為。此外,法院認定韓亞銀行作為信託業者違反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及投資者保護義務,與一審相同,支援了金融監管部門的立場。
然而,大法院的判斷卻有所不同。2025年12月,大法院將韓亞銀行的銀借調整視為為了完成銀行結算業務的單純會計措施,而非屬於財產行為的“交易”。大法院指出:“判斷針對信託業者保管及管理的集合投資財產所進行的某種行為是否屬於交易,應綜合考慮行為的性質、內容、目的、經過、當事人意願及利害關係等進行具體且個別的判斷”,並認為“原審誤解了關於交易含義與要件的法律原則,未能進行必要的審理,從而影響了判決結果”,因此撤銷原判並將其發回重審。
在成功扭轉大法院判決的韓亞銀行,在發回重審案中再次勝訴,撤銷該處分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雖然若金融監管部門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仍需等待大法院的最終裁決,但考慮到案件已經過發回重審,結果發生逆轉的可能性較小。此外,兩名韓亞銀行員工(包括Cho某)在涉及相同內容的刑事案件中,均在三審中被判定無罪,這一點也被認為對韓亞銀行有利。
韓亞銀行針對此次發回重審結果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今後也將透過徹底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全力打造客戶可以放心交易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