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僅靠金錢難以解釋的決定。瞭解隱藏在其中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理解其背後的內幕。“實用商業法律(알쓸비법)”將為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脈絡的線索。

受理勞動糾紛案件並不令人愉快。雖然所有案件都看重勝負,但勞動案件尤甚。當員工被公司排擠時,會感到人生價值全盤被否定。對公司而言,如果在勞動糾紛中敗訴且無法控制員工,也會頭疼不已。因此,勞動案件帶來的壓力比任何案件都要大。
即便情況如此,因各種原因還是會接手此類案件。這篇專欄的內容源自筆者曾經受理的一起案件。我代表員工針對公司的不當解僱進行了抗辯。在韓國,“解僱非自由”是連初學者都知道的常識。若沒有正當理由,僱主不能隨意解僱員工。筆者堅信這一原則,並向公司提出了強硬要求。
然而,公司採取了預料之外的對策。他們將當事人調往了一個極其令人不快、封閉且孤立的崗位,並強硬要求其立即上崗。隨後,地方勞動委員會表現出了偏向公司的態度。其邏輯是:公司既然提出讓其復職,如果員工不接受,就只能駁回申請。
那天,我重新審視了韓國勞動法的結構。即:在解僱方面對員工有利,但在人事權方面卻極端偏向公司。《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僱主不得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員工進行解僱、休職、停職、調動、減薪或其他懲戒。”
“正當理由”這一要件承載瞭解僱管制的重量。不能僅因為績效不滿意或人際關係尷尬就辭退員工。這與美國式的“隨意僱傭(employment at will)”(即沒有特殊情況隨時可以解僱)完全相反。解僱的正當性必須由僱主證明,且其標準要求極高,需達到“社會通念上無法繼續維持僱傭關係”的程度。總之,解僱受到嚴格限制。
問題在於,同一條文對職位調動也要求“正當理由”。僅看文義,似乎調崗也應與解僱採用同樣的審查標準。但實際操作卻不同。大法院長期以來的立場是:對員工的調職或崗位變更,原則上屬於人事權人(僱主)的許可權,因此在業務所需範圍內,應承認僱主擁有相當大的裁量權;只要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構成權利濫用等特殊情況,即為有效(大法院94다52928、93다47677等)。正當性判斷標準是綜合考量:①業務必要性、②對員工生活上的不利影響、③是否經過與員工協商等遵循信義誠實原則的程式。
單看內容,這似乎是一個平衡的“三要素”標準。但實際標準在應用時對僱主有利。大法院甚至裁定,僅憑僱主未進行正當協商程式這一點,不足以導致調職無效(大法院2020다253744)。最終,若員工想要勝訴,必須親自證明該調職造成了嚴重超出通常忍受程度的不利影響。在解僱案件中,正當性由僱主證明,但在調職案件中,不當性的舉證責任實際上轉嫁到了員工身上。雖是同一條法律,但審查力度卻大相徑庭。

深諳此道的公司不會採取直接解僱。因為利用人事權即可。當公司判斷難以透過直接解僱達成目的時,會透過“復職”的形式消除救濟申請的實益。同時,將員工安置在何處,則按“人事權”這一寬鬆標準處理。事實上,在判例中反覆出現這樣的案例:當員工申請勞動救濟抗辯解僱時,公司隨即通知復職,並要求次日上班。
此時,員工陷入了非常尷尬的選擇。如果拒絕復職到糟糕的崗位,可能被視為曠工,從而喪失救濟利益;如果接受,則必須忍受降職和孤立。地方勞動委員會之所以表示“不接受復職要求就只能駁回”,其背景正是這種結構。即:雖然限制解僱,但將其安置在哪裡是公司的“份額”。
不過,近期的判例趨勢正朝著對員工略微有利的方向轉變。首先,不願原職復職的員工可以申請“金錢補償命令”。其次,大法院認為,即使僱主下達了復職命令並支付了工資補償,只要沒有特殊情況,申請金錢補償命令的救濟利益也不會立即消失,因此將復職命令的“真實性”作為正面爭議焦點。如果公司是為了規避救濟申請而採取形式上的復職命令,那麼其真實性本身是可以進行辯駁的。
第三,報復性的隔離或孤立式調崗可以作為“職場欺凌”(《勞動基準法》第76條之2)的獨立理由進行抗辯。第四,如果調職本質上是懲戒的一部分,可以抗辯要求按嚴格的“懲戒標準”而非寬鬆的“人事權標準”進行審查(大法院97다36316)。最終,代理人需要致力於揭露公司的人事措施並非正當行使人事權,而是規避解僱的手段。
當然,這並非指責人事權本身的靈活性。組織運營確實需要人員調配的權力,法院也不宜事後推翻每一項經營決策。問題在於,當兩種強度迥異的審查導致相同結果時,問題就產生了。在限制解僱的同時,若以寬鬆標準允許達到實質上解僱效果的人事措施,那麼“解僱限制原則”將失去實效。如果不能解僱員工,卻能將其發配到難以忍受的崗位使其自行離職,那麼解僱限制就成了空談。
因此,勞動委員會和法院需要更審慎地審視兩點。一是“復職的真實性”。即該復職是真誠地想讓員工迴歸,還是為了使救濟失效的形式主義。二是“調職的本質”。即該配置是出於業務需求,還是對員工維權的報復。
韓國勞動法保護員工免受解僱。但對於公司將員工安置在何處,尚無法提供充分保護。筆者那天在地方勞動委員會確認的,正是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