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僅靠金錢難以解釋的決定。瞭解其中潛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理解背後的內幕。新開設的“實用商業法律”欄目將為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脈絡的線索。
2017年,金尚祖(Kim Sang-jo)委員長被任命為文在寅政府首任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長。或許是因為政府初期國民期望值較高,金尚祖委員長就任後,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正委)提交的投訴量激增了1.5倍。
然而,公正委要在短時間內處理如此多的案件是不可能的。或許正因如此,將正式舉報案件視為普通投訴,並以“不屬於公平交易法適用事項”、“請去民事法院”等意見為由,僅憑一張公文就結案的案例屢見不鮮。
沒過多久,作為舉報人的國民和作為舉報物件的企業雙方都產生了不滿。從國民的角度來看,會感到不滿:“說好要擦掉‘乙’(弱勢方)的眼淚,結果卻是背叛。如果做不到,要麼改法律規定不能舉報,要麼就不要到處宣傳。”
公平交易法根據解讀方式的不同,適用範圍非常廣泛。事實上,過去公正委曾積極解讀不公平交易行為,對那些在民事糾紛中也佔有一席之地的濫用交易地位行為進行規制。然而,如今以“重要案件太多”為由僅憑一張公文就結案,國民自然難以接受。
企業也同樣感到不滿。企業抱怨稱:“舉報人的話未必全對。絕大多數情況下他們只是在胡攪蠻纏,要求保證利潤。如果對惡意投訴一味照單全收,正常的經營將無法進行。”
這些問題的根源在於積壓在公正委的案件過多。因此,為了分散壓力,公平交易調解院的調解範圍開始擴大,向地方自治團體下放執法許可權的方案也開始被正式討論。為了透過法院獲得現實性的救濟,還引入了私人的禁止請求制度和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

所謂的“私人禁止請求”,是指受害者無需公正委介入,可直接向法院請求停止侵權行為(不公平交易行為)的制度。這類似於在出版剽竊作品時申請停止出版假處分,或在旗下藝人違反專屬合約時申請禁止演出假處分,即當某企業進行“甲方霸凌”時,請求法院禁止該行為。
“懲罰性損害賠償”是指在故意、重大過失等非法行為的情況下,讓加害者承擔比實際發生的損害更大的賠償責任的制度。懲罰性損害賠償是英美法系的制度,美國曾發生過一名女性在麥當勞被灑出的咖啡燙傷後獲得數十萬美元賠償的著名案例。最近,為了使損害賠償實質化,該制度已被引入公平交易法等法律中。
雖然這些制度好不容易才被引入,但實際上很難找到應用案例。預計未來應用的案例也不會太多。學術界以“不符合以實際損害賠償為原則的韓國法制”為由表示反對。產業界則以“會萎縮企業活動”為由反對。因為法院在認定無法透過文書證實的損害方面比較消極。
歸根結底,損害賠償的核心不在於引用裝飾性條款,而在於熟知損害賠償的基本法理及程式。在公平交易法糾紛中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考慮以下幾點。
是否在向公正委舉報的同時提起民事訴訟?公正委的投訴案件大多數需要幾年時間才能出結果。因此,如果等待結論而不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可能會導致訴訟時效屆滿,從而無法提起訴訟。
正因如此,很多情況下人們會在向公正委舉報的同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申請指定辯論期日,請求法院在公正委出結論前推遲審理。值得參考的是,最近為了彌補訴訟時效屆滿的問題,法律已修訂為:在申請下包糾紛調解時,訴訟時效會中斷。

如何具體舉證損害金額?
因串通投標(圍標)提起損害賠償時,應計算串通價格與如果沒有串通時本應成立的虛擬競爭價格之間的差額。此時,虛擬競爭價格透過評估來計算。
在串通案件中,損害賠償的主體往往是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大企業等發包方(需求機構)。這些組織有足夠的財力利用法院的評估,因此在證明損害金額方面沒有特別的問題。只是在統計評估和成本基礎評估等評估方法上存在複雜的討論而已。
因違反加盟事業法及不公平交易行為等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是請求如果沒有這些行為本可以獲得的未來營業利潤(喪失利潤)。通常計算違反行為發生前幾個月的銷售額扣除各種費用後的淨利潤,並以該淨利潤為基礎計算未來的營業利潤。
例如,加盟事業法保證的合同期限為10年,但因加盟總部的“甲方霸凌”,合同在還剩5年時被解除。這種情況下,如果解除合同前3個月的平均月淨利潤為100萬韓元,則以100萬韓元乘以剩餘的5年合同期,可算出損害金額為6000萬韓元(100萬韓元*5年*12個月)。
此時,增值稅/法人稅申報明細、稅務發票、費用/支出賬簿等將成為基礎資料。法院可以要求公正委移送記錄的條款,以及考慮辯論整體宗旨即可證明相當損害金額的條款,都可以起到關鍵作用(公平交易法第56條之2,第57條)。
偶爾有小型經營者為了減少稅收,透過給家屬發工資的方式在賬面上縮減淨利潤。這種偏法經營在計算損害金額時必然會受到不利影響。

在法院審理中,責任成立(非法行為的成立)和損害範圍(損害金額)的比重各佔多少?
在審判進行過程中,如果公正委以違反法律為前提做出制裁處分,那麼此後的審理重點往往集中在損害金額計算,即金錢的計算上。雖然也有透過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公正委處分錯誤來拖延審判的情況,但既然公正委的處分已經下達,再否認責任本身會顯得姿態尷尬。
從這個角度來看,即使公正委的處分較輕,也不應輕視。如果是警告處分,除了扣分累計外不會帶來特別的不利,但其前提是基於該行為本身違法。因此,當相關受害者提起損害賠償時,就很難再否認責任本身了。
在目前的制度下,很難在法院獲得充分的損害賠償。小型企業很難確保證明損害金額所需的證據,也難以對抗大企業完備的法務團隊。通常沒有強大的抗壓能力,是無法忍受持續數年的訴訟的。
所以才會有這麼多向公正委舉報的案件。這並不是因為韓國人比外國人更容易衝動,也不是因為喜歡無理取鬧。只要看看民事本案件數減少,而向公正委舉報的件數反而增加的現象,就可見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