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DL E&C375500近期在針對政府提起的工程款訴訟二審中敗訴。該公司此前要求政府支付因工期延長而產生的65億韓元間接工程費用。DL E&C曾主張,在從持續性工程合同(Continuing Expenditure Contract)轉為長期持續合同(Long-term Continuing Contract)的公路建設現場中,持續性工程的工期在轉換後依然處於延長狀態,因此應支付間接費用。然而,二審法院與一審判決不同,認為原有的持續性合同與後續的長期持續合同屬於獨立的合同,因此駁回了DL E&C的間接費用請求。
這意味著,建築公司在先後簽署持續性合同和長期持續合同的情況下,若想將損失降至最低,似乎應在長期持續合同的工程款中反映因工期延長而產生的費用。

首爾高等法院第22-3民事部(審判長沈淡)於本月4日對DL E&C起訴政府的工程款案作出判決,撤銷了一審中判令原告部分勝訴的決定,並駁回了DL E&C的訴訟請求。此前,DL E&C於去年10月向政府提起訴訟,要求賠償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在慶尚南道金海市國道替代繞行公路(茂溪~三溪)建設現場產生的間接工程費用。
DL E&C是連線慶尚南道金海市應達洞和三溪洞的國道替代繞行公路(茂溪~三溪)的施工單位。政府與DL E&C曾於2008年3月就該專案簽署了長期持續合同模式的工程承攬合同,合同總金額為1928億韓元,總工期設定為開工後2880天(2016年2月)。該工程合同於2009年1月變更為持續性合同模式,隨後在2018年12月再次轉為長期持續合同。
長期持續合同是指以工程總金額進行招標,但根據各會計年度的預算範圍,分年度(期次)簽署並履行合同的模式。在無法一次性確保整體工程預算的情況下,根據施工進度和預算情況分多次簽署合同。這與政府預先撥付整體預算並分多年執行的“持續性工程”有所不同。在長期持續合同中,各期合同均為獨立合同,整體工程款或工期僅作為參考記錄。
DL E&C與政府爭論的焦點在於“間接工程費用”。間接工程費用是指保險費、臨時設施費等雖不直接投入施工,但為施工所必需的法定經費或輔助費用。與材料費、直接人工費等直接投入施工的費用不同,其特點是隨工期延長而增加,而非隨施工量增加。若因發包方原因導致工期遲於原計劃,往往會引發間接費用的支付糾紛。
DL E&C此前已就該現場的間接費用與政府發生過一次糾紛。由於政府徵地工作滯後,導致工期較原計劃延長。該現場以持續性合同進行的第3期工程竣工日期,最初從2013年12月經過14次變更延長至2024年12月,但在轉為長期持續合同的過程中,最終變更為2018年12月。DL E&C曾針對2013年12月至2018年12月(轉為長期持續合同前)期間產生的1840天間接費用提起訴訟,並於2022年11月最終獲賠77億韓元。
DL E&C在勝訴一次後,認為仍有未結算的間接費用,於是再次提起了本次訴訟。該現場轉為長期持續合同後的竣工日期,與之前透過14次變更維持的持續性合同竣工日期(2024年12月)相同。DL E&C主張,這僅僅是合同形式的變更,政府應賠償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屬於原持續性合同延長期間的一部分)產生的65億韓元間接費用。一審法院曾認可了其中39億韓元的請求,判決DL E&C部分勝訴。
然而,二審法院認為追加請求缺乏依據。法院認為,政府與DL E&C已達成協議將持續性合同的工期變更為2018年12月,並重新簽署了長期持續合同,因此該持續性合同已於工期截止日2018年12月終止。基於“工期延長至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這一前提的間接費用追加請求無法成立。
法院判決指出:“考慮到DL E&C在2019年和2020年分別簽署長期持續合同時,完全有機會向政府提出追加間接費用並確定工程款,因此不能認為將持續性合同工期視為2018年12月終止(而非經長期持續合同延長)的做法違反了公平原則,也不能斷定這損害了合同金額調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