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DL E&C375500與現代工程近期在針對清州Sajik 1區再開發工會提起的“施工方地位確認訴訟”中敗訴。此前,這兩家公司在工會與原有施工方大宇建設047040及GS建設006360解約後被選為下一任施工方,但工會在一年後決定與原施工方重修舊好,並向這兩家公司發出了合同解除通知。兩家公司以工會解除合同無效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施工方地位,但法院認為上述主張均不成立。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審判長李相元)於上月18日駁回了DL E&C與現代工程針對清州西原區Sajik 1區再開發工會提起的施工方地位確認訴訟。這兩家公司被選為Sajik 1區再開發專案施工方後,工會於2021年6月通知解除合同。次年10月,兩家公司以解除合同無效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其施工方地位。然而,法院判定這些主張均無理由。由於兩家公司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於本月9日生效。

DL與現代填補了GS和大宇在Sajik 1區的空位
Sajik 1區再開發專案旨在改善清州西原區Sajik洞247-1番地一帶的居住環境。計劃拆除約10萬平方米專案用地內的514棟陳舊、破損建築,並新建最高29層的公寓25棟(共2482戶)。Sajik 1區居民於2008年成立再開發工會,2021年1月獲得專案實施計劃批准,次年6月獲得管理處分計劃批准,目前正準備開工。
目前Sajik 1區再開發專案的施工方為大宇建設和GS建設。Sajik 1區再開發工會曾於2015年5月的工會大會上選定大宇建設與GS建設組成的聯合體為施工方,並於同年7月簽訂了工程承包預備合同。2019年10月,工會透過大會決議解除該預備合同,導致兩家公司一度無法履行施工方職責。同年11月,兩家公司提起訴訟,並於2021年6月透過法院和解建議,確立了“大會決議無效”的結論,從而保住了施工方地位。
DL E&C與現代工程是填補大宇建設與GS建設空位的Sajik 1區第二任施工方。工會在解除與大宇建設、GS建設的預備合同後,分別於2019年12月和次年1月進行了兩次公開招標以選定新施工方。這兩次招標均因僅有DL E&C與現代工程組成的聯合體投標而流標。在2020年3月工會選定韓國土地信託作為專案代理人的大會上,這兩家公司最終被選為施工方。同年9月,工會、韓國土地信託以及DL E&C與現代工程簽訂了專案協議,分別履行專案實施方、代理方和施工方的業務。
工會與GS、大宇重修舊好,引發DL與現代不滿
雙方的糾紛始於Sajik 1區再開發工會與原有施工方重新聯手。工會在2021年3月的大會上決定,將此前透過大會做出的解除大宇建設與GS建設預備合同的決議視為無效。同年5月,工會再次召開大會,決定解除與DL E&C、現代工程及韓國土地信託簽訂的專案協議。作為Sajik 1區第二任施工方的DL E&C與現代工程,在被選為施工方僅一年多後的2021年6月,接到了合同解除通知。
DL E&C與現代工程因不滿工會解除協議而提起訴訟,主張工會解除專案協議的行為在法律或合同上均無根據,因此應屬無效。兩家公司主張,他們是根據《城市及居住環境整備法》(城市整備法)依法選定的施工方,且此後工會並未進行撤銷施工方選定的決議,因此他們的施工方地位依然有效。

“專案協議最初即無效,施工方選定亦屬違法”
然而,法院判定工會解除的Sajik 1區專案協議本身即為無效。原因是作為專案代理人參與該協議的韓國土地信託,其專案代理人身份認定已被撤銷。此前,清州市在受理工會申請後,於2020年7月公告了准予韓國土地信託擔任專案代理人的決定,但隨後在同月又以需進一步確認工會成員過半數同意為由撤銷了該公告。工會與韓國土地信託在與DL E&C、現代工程簽訂專案協議前,已簽訂專案代理信託合同,決定以專案代理人方式推進專案。
審判部裁定:“隨著專案代理開始決定公告的撤銷,該專案以代理方式進行的運作及專案代理人的選定均告落空。因此,作為其前提條件的信託合同無法被視為有效。進而,以代理方式、韓國土地信託的專案代理人資格及相關信託合同有效為前提的本案專案協議,同樣無法被視為有效。”法院裁定:“原告以專案協議有效為前提,要求確認解除通知無效的請求理由不成立。”
法院還認為,工會當初選定DL E&C與現代工程為施工方的過程本身亦屬違法。在選定他們作為Sajik 1區施工方時,根據當時生效的《城市整備法》,只有在招標三次以上流標的情況下,方可簽訂協議(私下合同)。然而,DL E&C與現代工程是在2019年12月和次年1月兩次流標後,便與工會簽訂了協議。雖然《城市整備法》在2018年2月修訂後將協議條件放寬為兩次流標,但該規定僅限於“在該修訂案施行後首次簽訂合同時”。
法院判決稱:“修訂後的《城市整備法》中提到的‘本法施行後首次簽訂合同的情況’,是指在相關專案推進過程中工會首次選定施工方的情況。如果在此前(2018年2月法律施行日之前)已選定過施工方,則應適用舊《城市整備法》。”法院進一步指出:“在競爭性招標兩次流標後以協議方式選定原告為本專案施工方,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行為。因此,原告以施工方選定合法為前提要求確認其施工方地位的訴求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