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難以僅用金錢來解釋的決策。瞭解隱藏在其中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洞察內幕。“博學多才的商業法律(博學秘籍)”為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脈絡的線索。

加盟交易受《加盟業務交易公正化相關法律(簡稱加盟事業法)》的約束。在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嚴格監督下,監管力度日益加強。例如,在《加盟事業法》實施初期,加盟總部可以在未事先徵得加盟店主同意的情況下,根據自身營業政策開展促銷活動,並將成本轉嫁給加盟店主;提供預計銷售額時,也無需保證金額的準確性;甚至可以要求加盟店僅透過加盟總部購買大部分營業用品。
如今情況已大不相同。促銷活動必須獲得一定比例以上加盟店主的同意。如果提供的預計銷售額高於實際銷售額,加盟總部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外,為了確保加盟事業的統一形象及商品質量的一致性,只有與經營無直接關聯的產品,總部才能要求加盟店進行購買。
通常民法上的合同被稱為“諾成合同”(僅憑當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或“不要式合同”(無需遵循特定形式)。書寫合同或進行公證,是為了日後證明合同訂立的事實或內容,即使未履行這些程式,行為本身也不會被否定。也就是說,口頭合同也是合同。
然而,《加盟事業法》規定,如果加盟總部不事先履行法定程式或形式,其行為將無效或須承擔違法責任。例如,假設加盟總部在開展促銷活動後讓加盟店主承擔費用。即使加盟店主透過促銷活動獲得的收益高於其承擔的成本,只要加盟總部未事先徵得加盟店主的同意,仍可能因違反《加盟事業法》而受到行政制裁。那種“賺了錢且結果良好,所以沒問題”的邏輯是行不通的。
為什麼唯獨對加盟交易有如此嚴格的規定呢?首先,其前提是加盟總部在交易中處於優勢地位,往往會違背加盟店主的意願強制實施不利的交易條件。
其次,許多人在沒有特別資產和技術的情況下,創業首選就是加盟事業(連鎖店)。加盟事業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備受關注。只要出門看看商店街,除了那些傳承幾代的百年老店外,幾乎很難找到非連鎖經營的門店。
第三點可能對加盟總部來說比較刺耳:加盟事業是加盟總部擴大影響力的手段,但同時也向加盟店主轉嫁了風險,這為監管的正當性提供了依據。如果開設新店並擴張事業能保證100%盈利,加盟總部大可不必招募加盟店主,直接進行直營即可。

現實中,開設餐廳、咖啡館、便利店、補習班等門店並不總是能保證盈利,運營過程伴隨著巨大的辛勞和困難。幾乎所有店主都抱怨過“拼了老命在幹”、“全家人都搭進去了”、“自從開了便利店一天都沒休息過”、“甚至羨慕打工的”等。考慮到這些情況,加盟店主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
筆者曾在加盟總部與加盟店主(店主)的多起糾紛中代理過雙方,因此非常理解加盟總部和加盟店主各自的立場與主張。在為加盟總部提供諮詢時,通常會遇到以下苦惱:首先,加盟總部認為目前的監管過重。特別是沒有完善法務團隊的中小企業規模的加盟總部,認為完全遵守《加盟事業法》是不可能的。
其次,加盟店主有時會洩露營業機密,或在獲取總部的核心技術後立即解約,轉而在其他地方偷偷經營同類業務。總部認為對於這類背信行為缺乏防禦手段。
第三,總部認為監管部門在缺乏對加盟事業深度理解的情況下執行法規。加盟事業的本質是眾多加盟店主遵守總部指定的質量、服務內容及水平。此外,加盟事業大多依靠內需市場,但隨著內需市場日益萎縮,反覆開展新穎的促銷活動對企業的生存至關重要。
然而,許多加盟店主並不理解上述本質,或者僅以維持現狀為目標,對總部的要求和指示不予配合。甚至有人“全權委託”給兼職員工,自己絲毫不參與經營。站在加盟總部的立場,會覺得《加盟事業法》缺乏應對此類情況的條款。

在這種情況下,加盟總部和加盟店主應如何對待彼此,相關法律條款又該如何解讀?首先,加盟總部應理解法律旨在保護加盟店主的初衷,並先行避免採取對加盟店主不利的措施。
水原地方法院2022年8月12日宣判的2020加合12175等判決中,針對《加盟事業法》中“加盟總部在例外情況下無需經過限期改正等程式即可立即解除加盟合同”的條款裁定:“若廣泛認可此類例外規定,恐有規避關於解除程式之強制規定宗旨的風險,因此在判斷能否適用例外規定時,必須嚴謹且慎重。”這意味著,未履行法定程式而立即解除加盟合同,實際上只有在極少數極端情況下才被允許。
大法院2009年9月24日宣判的2009多32560判決指出,若加盟總部未遵守《加盟事業法》規定的程式而單方面通報解除合同,即使存在解除合同的理由,因屬於違法的合同解除及拒絕履行,加盟總部仍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正如所見,加盟總部必須牢記,法院正在嚴格審查其行為的正當性。因此,不應試圖透過設定違約金條款來束縛加盟店主;與其直接通報解除合同,不如與加盟店主持續溝通,建議透過轉讓營業權、門店承接等方案,協助加盟店主尋找出路。
另一方面,加盟店主也有必要配合總部的政策。即使受到《加盟事業法》等的保護,作為個人的加盟店主,與加盟總部發生糾紛本身就是一種巨大的負擔。此外,必須意識到這種糾紛通常是“贏了也不過是回本”的消耗戰。
據筆者觀察,糾紛發生後,大多數加盟店主放棄了該加盟事業(結業)並轉向其他業務,而新業務的收益往往並不比之前的加盟店更好。因此,加盟店主應銘記加盟事業的本質在於維持質量與服務的統一性,為了事業的維持與存續,必須保持持續的投資與努力,不應逃避與總部的對話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