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A先生在操縱股價的圈內被稱為“大戶”。他自稱可以輕鬆調動數百億韓元的資金,甚至大言不慚地表示:“大多數操縱股價的意向專案都會率先找我提案。”他透過投資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CB)和附認股權證債券(BW)來獲取股票,待價格上漲後拋售以賺取利潤。
雖然檢察機關對他進行傳喚或搜查的頻率很高,一年內常會經歷幾次,但近幾年來從未被起訴。大部分調查最終都以參考人調查告終。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此前針對“金主(資金提供者)”難以起訴的判例。
然而,近期尹錫悅總統夫人金建希女士所涉的Deutsch Motors067990操縱股價案二審,被外界評價為可能成為扭轉這一局面的“轉折點”。法院在Deutsch Motors操縱股價案的二審中,認定擔任金主角色的孫某涉嫌協助操縱股價罪名成立。輿論猜測金建希女士也可能因此被起訴,而投資界則預計針對“金主”的起訴可能會有所增加。

Deutsch Motors案二審判決“協助”罪名成立
在Deutsch Motors操縱股價案的二審過程中,檢方為金主孫某涉嫌操縱股價一事追加了“協助(幫兇)”指控。法院認定該罪名成立,其依據是“即使未具體認知(主犯的犯罪)內容,僅憑未必的認識和預見,也能構成‘協助’”。
孫某在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期間,約三年內發生的第1至5輪操縱股價過程中均進行了股票交易。孫某透過操縱股價的“操盤手”金某的介紹開始直接買賣。其方式是孫某根據透過團伙獲取的內幕資訊,直接買入或賣出股票。
法院據此認為“雖然不是共犯,但屬於協助”。一審時,檢方以“共犯”起訴孫某被法院判定“無罪”,但追加“協助”指控後,法院予以了認可。二審引用最高法院判例作為依據,此前曾有判例認定,對於明知主犯以借名方式收購股份,仍提供犯罪資金和借名賬戶的團伙,其協助犯罪成立。
二審法院指出:“他不僅僅是單純的金主,而是出於協助意圖大量買入股票,為操縱股價提供了便利。”並判處孫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判決書中還將操盤手金某的陳述作為證據,即“孫某也知道我接受權前會長委託負責管理Deutsch Motors股價的事實”。
無法起訴“金主”的慣例會改變嗎?
金主們明明清楚是在進行操縱股價的嘗試依然參與投資,但此前因法院認定其不屬於共犯,導致連被起訴的情況都很少。這就是為什麼人們認為此次審判可能成為轉折點的原因。
也有謹慎的觀點認為,需要觀察未來檢方調查方向的變化。通常金主為了避免被指認為共犯,會以“平攤投資者”的身份進入操盤手主導的PEF(私募基金)或投資法人,或者採取投資上市公司發行的CB(可轉換債券)和BW(附認股權證債券)的方式。
孫某的情況是直接進行股票交易,而如果投資的是CB或BW,因是在股票上市後拋售,檢方要證明其在參與時就已知曉這是操縱股價行為,難度可能會更大。
由於操縱股價的企業通常以“進軍新業務”等利好訊息為藉口抬高股價,金主們往往辯稱“本以為股票會漲,但不知道是操縱股價”。分析認為,檢方必須拿出超越這一說法的關鍵人物陳述等確鑿證據,才能以“協助”罪名進行懲處。
一位投資界人士表示:“操盤手即使被懲罰過一次,出獄後還得繼續幹操縱股價的活兒,因此要讓他們供述金主的合謀或協助行為可能並不容易。但隨著近期量刑加重,所謂的江湖義氣消失了不少,為了免受處罰而積極作證的情況也可能會出現。”
另一方面,此次判決書中還包含了一段內容:大莊洞開發特惠嫌疑中火天大有的最大股東金萬培,在職期間曾以“要曝光操縱股價事實”為由威脅權前會長。據披露,在權前會長與第一輪操盤手李某因收益問題鬧翻後,2011年5月左右,李某透過金萬培向權前會長傳話,提及曝光操縱股價一事,並表示“如果有李某的債權債務關係,最好全部清理掉,否則會被戴上手銬”。當時金萬培並未報道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