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一些僅憑金錢難以解釋的決策。瞭解隱藏在這些決策背後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看清更詳細的內幕。“實用商業法律(實用秘籍)”旨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流程的線索。

管理學中有一個概念叫做“委託-代理問題(Principal-Agent Problem)”。指的是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因利益衝突而產生的問題。將其代入公司環境,委託人就是老闆,而代理人就是職業經理人。在重大經營決策上,由老闆還是職業經理人掌舵更有效率,並沒有標準答案。家族式經營與專業化經營各有優劣。哪種方式更有效,取決於公司的規模、環境、社會習俗等因素。
筆者過去常聽聞關於韓國企業“船團式經營”及“家族經營”弊端的各種批評,因此曾認為專業化經營是更優越的模式。但近期職業經理人失敗的案例頻出,倒也頗為耐人尋味。透過接觸各類案件的經驗,我認識到,在公司規模尚小或創業初期,老闆的熱情與投入至關重要。即便將部分經營權交給職業經理人,老闆的管理與把控也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將探討職業經理人或員工(本部長、組長等)如何利用老闆或大股東的漠不關心與疏忽大意來謀取私利,以及法院對此類行為的判決。
職業經理人等在運營公司或處理業務時,最容易謀取私利的方法之一就是僱傭親戚或熟人。他們僱傭這些人並非出於工作需要,而是為了發放工資等變相輸送利益,甚至有些情況下,這些人連班都不用上,僅僅是掛個名。
對此,蔚山地方法院在2012高單2234號判決中,認定擔任現場負責人的被告人構成業務侵佔罪,並判處其6個月有期徒刑。案件梗概及違法判決要點如下:
· 被告人身為建築公司的現場負責人,在妻子並未在施工現場工作的情況下,仍為其虛報人工費;此外,被告人的弟弟、堂兄弟及熟人等雖已領取工資,被告人仍謊稱他們是臨時工並再次申請人工費,總計從建築公司非法獲取1157萬韓元。
· 被告人的上述行為違背了作為現場負責人應為建築公司忠實進行現場人力招聘及管理的義務,並給建築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
其次,職業經理人謀取私利的一種常見手段是簽訂虛假服務合同,向交易方支付服務費,再從交易方處收取回扣。所謂虛假服務合同,是指明明沒有提供服務,卻偽造合同以製造支付服務費的義務,或者是雖然接受了服務,但大幅虛報服務費用的情況。
這也是常見案例。首爾高等法院在2022No2233號判決中,針對被告人在明明未接受服務的情況下,仍偽造諮詢服務合同並向交易方支付數億韓元資金的案件,最終認定其構成業務侵佔罪及其他相關犯罪,判處其5年有期徒刑。
甚至還有更膽大妄為地挪用公司財產的行為,其中廣泛使用的一種方法是“禮券套現”。利用公司信用卡購買百貨商場禮券,隨後賣給禮券回收店換取現金,用於個人用途。若公司內部其他職員詢問禮券去向,他們便推脫說是作為節日禮物送給了客戶關係方,並以人際交往不便透露具體時間及物件為由矇混過關。還有將公司信用卡用於娛樂等私人消費的案例。儘管社會上有一種將公司信用卡視為類似福利或薪資待遇的慣例,但如果無法證明其與業務的相關性,原則上都屬於侵佔行為。

上述案例均屬於赤裸裸地濫用職權或挪用公司資產,從而構成刑法犯罪的行為。即便還沒達到這種程度,在運營公司過程中謀取個人私利的方法也層出不窮。例如:將訂單集中給自己有股份的交易方、為了個人名聲而進行對公司無利的投資、過高設定自己的薪酬,或者放下公司業務專心於個人事業等。
然而,由於職業經理人根據“經營判斷原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在公司經營上享有一定的許可權和裁量權,判斷上述私利追求行為究竟是刑法上的犯罪,還是違反商法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忠實義務,往往存在一定難度。
不過,只要審視前後背景,私利行為往往會自然顯露。有些職業經理人透過向交易方投資獲得股份,在與該交易方反覆交易並輸送經濟利益的同時,將公司的營業秘密、銷售組織、流通網等轉移過去,最終乾脆跳槽到該交易方企業。由於公司登記簿上通常只記載高管任職資訊,不顯示股權關係,因此很難事先察覺職業經理人是否在其他公司有投資。
很多情況下,大股東或老闆疏於管理和把控,直到職業經理人離職後入職交易方擔任代表,才遲遲發覺上述情況,最終落得哭笑不得。經歷過這類事情後,大股東或老闆不僅面臨經濟損失,更會因遭到信任之人的背叛而深受打擊。
做生意很難,其中最難的就是用人。筆者相信,多人協作可以透過互補帶來協同效應。但隨著處理過的一系列相關案件及親身經歷,我通常會建議企業經營者,務必事先對職業經理人及業務執行人員進行適當的管理與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