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在社交網路服務(SNS)等線上平臺上,如何舉報那些透過刺激性剪輯議題來牟利的“網路吊車(Cyber Wrecker)”頻道的方法正被廣泛分享。人們介紹了一些技巧,例如儘可能具體地說明舉報理由,或用英語填寫以便獲得反饋等。在監管缺失且YouTube推諉責任的情況下,使用者們只能尋找自己的應對之道。儘管針對偶像團體、YouTuber等名人的惡意虛假內容氾濫,但目前還沒有合適的制裁手段。針對已成為商業模式的盈利型“網路吊車”內容問題,韓國政壇近期已開始正式討論相關立法應對方案。

“建立制裁手段”朝野紛紛提出法案
由於“網路吊車”在海外設有伺服器的平臺上活動,因此長期以來被視為“不可觸碰”的領域。雖然現行法律可以處罰名譽毀損行為,但並未包含與收益相關的法律處罰。在每天湧現的惡意影片中,只有極少數會受到侵權制裁,且即便受到制裁,與影片製作者賺取的收益相比,其受到的打擊也微乎其微。
第22屆國會提出的法案主要重點在於加強實際制裁力度,例如沒收犯罪所得等。透過對國會議案資訊系統的分析發現,從5月底至今,共有11項與“網路吊車”等線上惡意騷擾相關的法案被提出。其中,明確在法案提案理由及主要內容中提到“網路吊車(Wrecker)”的法案共有5項。主要內容為提高網路名譽毀損量刑並沒收違法所得的《促進利用資訊通訊網及資訊保護等相關法律(資訊通訊網法)》修正案有9項,涉及《暴力行為處罰法》及《刑法》修正案的各為1項。
金賢正(音)議員代表提出的《暴力行為處罰法》及《刑法》修正案,核心內容是將“網路吊車”定義為刑事處罰物件。雖然針對網路上的名譽毀損、侮辱及騷擾行為,現有的單行法中有查處及處罰規定,但作為刑事處罰基本法的《刑法》中並無相關處罰條款。金議員表示:“惡意意圖的內容和評論等導致受害者做出極端選擇,引發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制定針對網路暴力行為的明確處罰規定,將有助於預防相關犯罪並保護受害者。”
李尚徽(音)議員代表提出的2項《資訊通訊網法》修正案,核心在於加強YouTube等平臺運營商的責任。規定平臺必須制定包含服務濫用舉報流程、判斷標準及違規時處理方案等內容的條款。此外,還將同步推進改善方案,包括:△完善侵權資訊刪除及臨時處置制度 △新設線上糾紛調解委員會 △擴大改組線上受害處理中心 △實施數字倫理教育義務化等預防措施。
此外,大部分法案都包含了強制執行舉報流程,以及沒收透過誹謗等手段獲取的錢財和收益等條款,以提高犯罪預防效果。


若要平臺採取行動,加強監管必不可少
近期,接連出現了與一直躲在暗處的“網路吊車”進行訴訟的案例。契機在於偶像團體IVE成員張員瑛的所屬公司Starship娛樂成功從美國法院獲取了長期製作針對偶像團體等惡意內容的YouTuber“脫粉收容所”的身份資訊。隨著訴訟之路被開啟,組合aespa、歌手姜丹尼爾等也紛紛採取法律措施,目前多起審判正在進行中。
“網路吊車”這一表達的概念已擴充套件到包括利用針對特定人的揭露影片製造爭議或實施私刑的YouTuber。涉嫌恐嚇著名YouTuber“吃播主Tzuyang”的YouTuber“救災隊(Guje-yeok)”、“操作鑑別師”、“Caroncula”等也正因涉嫌恐嚇而接受審判。
然而,YouTube平臺上惡意內容層出不窮的現狀並未改變。由於YouTube總部位於美國,釋出者身份難以確認,不僅無法進行處罰,連跨境搜查協助等警方調查工作也處處受阻。目前只能依賴YouTube及其母公司谷歌的配合,但平臺方始終持冷淡態度。
YouTube實際上游離於現行監管之外。對於以廣告業務為核心的YouTube而言,稽核影片越多,內容生態就會越萎縮。考慮到每分鐘有500小時時長的影片上傳,若要過濾掉更多違規內容,需要投入巨大的運營成本。
不過,有觀點指出,加強對平臺的監管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即便對違反社群準則的內容頻道採取警告、停止內容釋出等措施,由於需要等待使用者舉報後才能處理,效率十分低下。廣播通訊審議委員會即便要求違法的YouTube內容進行糾正,也存在侷限性。針對名譽毀損等侵權資訊的審議,原則上必須由受害當事人進行申請。
一位平臺行業相關人士表示:“‘網路吊車’在發生侵權等問題時,會先刪除內容,然後開設類似的新頻道繼續運營。這對他們來說是一種利用監管盲區的高效盈利模式。據我瞭解,獲取‘脫粉收容所’的身份資訊是經過長時間準備,收集了大量單條影片截圖和英文翻譯資料才取得的結果。通常情況下,普通人很難付出這種努力。”
也有聲音建議,與其新設刑事處罰法案,不如從行政監管的角度入手。即賦予符合使用者數量、銷售額等標準的平臺刪除、遮蔽、限制創收、暫停使用等處置義務,並在未履行時,制定監管機構可以介入的方案。撰寫相關分析報告的國會立法調查處立法調查官崔進應(音)指出:“可以探討賦予監管機構對平臺要求糾正許可權的方案。此外,透過強制要求將相關合規要求納入服務條款,並規定在持續違規時,監管機構可以透過釋出外部宣告等形式,引導平臺進行自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