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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工作的回報竟是“勾結”?……“公平交易自主合規計劃(CP)制度”成為企業必備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僅靠金錢難以解釋的決策。瞭解隱藏在其中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理解更詳盡的內幕。“ 알아두면 쓸모 있는 비즈니스 법률(알쓸비법,學了就有用的商業法律)”欄目旨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流程的線索。

2024年6月21日施行的修訂版《公平交易法》將CP引入及運營的罰款減免等激勵措施法制化,從而可以期待更確切的激勵效果。
2024年6月21日施行的修訂版《公平交易法》將CP引入及運營的罰款減免等激勵措施法制化,從而可以期待更確切的激勵效果。

普通人在處理公司業務時,也可能會因違反法規而受到制裁。其中,有些行為如貪汙、瀆職,可以直觀地預判其將成為刑事處罰的物件。然而,要完全履行像蜘蛛網一樣鋪開的各種行政法規義務,或在事前預判其存在,並非易事。

公平交易法相關的義務也是如此。許多在公司任職的人員覺得國家介入私人交易並審視是否違規感到彆扭。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的問題,人們普遍的反應是“這怎麼會成為問題呢?”他們常常會驚訝地發現,以往慣例性的工作方式被判定為違法,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甚至連自己也可能成為刑事處罰的物件。

例如,在招標公告發布後與競爭對手商討單價就構成了勾結。這是任何人都能直觀預料到的內容。但以下行為也很難被察覺到可能構成勾結:△以可能成為單價測算依據的資訊為主題與競爭對手交談;△在試探競爭對手反應後決定是否參與競標;△在無意履行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獲取資訊而參與討論過程等。

上述列舉的行為,如果是在過去,反而會被讚許為“積極”、“應對敏捷”。然而,隨著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裁決、法院判例的積累以及法律法規的修訂,被判定為違法的範圍不斷擴大,導致以過去的方式工作而陷入困境的案例並不罕見。

經營者的責任則更為沉重。大法院在涉及營業負責人、營業組長等透過聚會持續進行價格勾結的案件中,認定代表董事對公司整體業務履行監督管理義務不足,從而是有意忽視了價格勾結,或者至少對該可能性未盡到任何注意義務,因此承認了代表董事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經營者因為不是實務人員,不僅自己沒有直接執行,甚至因為不是該部門負責人而沒有積極參與決策,卻仍因違反監督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發生了。在就這類事項進行諮詢時,相關當事人往往會憤懣地抱怨:“如果被這樣對待,我乾脆不工作了”或者“我只是努力工作,卻被扣上壞人的帽子,真是太委屈了”。

然而,這種反應是不負責任的。無論如何,在處理公司業務時,難道不應該尋找將違規風險降至最低的途徑嗎?例如,如果經營層從公司政策層面表明遵守法規的意志,透過構建系統或制定準則來區分法規遵守或違規行為,並在事前對實務人員進行相關培訓,難道不能實現快速、高效的業務處理與遵守法規的並存嗎?

CP制度要想發揮實效,必須探索縮小中小企業與大企業之間差距的方案。
CP制度要想發揮實效,必須探索縮小中小企業與大企業之間差距的方案。

從這一角度來看,最近在公平交易領域積極研究並實踐的領域是“公平交易自主合規計劃(Compliance Program,簡稱CP)”。CP制度是指企業(經營者)為遵守公平交易法規,自主制定並運營的包括教育、監督等在內的內部合規系統。

CP制度自2001年起由民間主導引入,內容本身並不新鮮。儘管如此,最近關於CP制度的討論非常活躍。原因在於,過去CP制度的依據僅規定在預規中,透過引入CP產生的激勵效果並不明確,但2024年6月21日施行的修訂版《公平交易法》將引入及運營CP時的罰款減免等激勵措施法制化,從而可以期待更確切的激勵效果。或許正因如此,2024年申請CP等級評價的企業數量比去年增加了2倍以上(58家),且據說所有申請企業中約66%(38家)獲得了AA級以上評價。

根據最近的公平交易法規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告,具備CP引入要件並運營CP制度一年以上的經營者,可以向韓國公平交易調整院申請CP等級評價,該調整院將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告的評價標準,進行第一次書面評價、第二次現場評價等,並公佈評價等級。

評價事項包括:① CP業務標準及程式的制定與運營;② 內部監督系統的構建與運營;③ CP相關培訓;④ CP手冊的編寫及運用;⑤ 對違規員工的懲戒;⑥ CP相關人員任命等人事制度的運營。評價等級分為D(非常不足)、C(不足)、B(普通)、A(比較優秀)、AA(優秀)、AAA(最優秀)等。根據具體情況,等級可能會被保留、不予授予,或者被進行事後調整、作廢處理。

最重要的是針對CP的激勵措施,即具備CP引入要件並運營一年以上的經營者,如果獲得AA級以上評價,在有效期(2年)內可有一次機會獲得減免10%(AA)或15%(AAA)的罰款。如果經營者證明在調查開始前,透過CP的有效運營已經發現並制止了該違法行為,則可額外減免5%,最高可減免20%的罰款。

根據這些內容,經營者沒有理由不申請CP等級。而且在準備CP申請的過程中,透過直接或間接地整頓公司系統,也將產生將違規可能性降至最低的效果。

但這裡也產生了疑問和擔憂。首先,正如2001年引入CP這一事實所顯示的,過去也有CP,但違反公平交易法規的事件層出不窮,這表明CP在形式上運作。修訂後的法規將CP的激勵措施明確化,那麼是否有能夠確保CP實質性運營的手段呢?

其次,CP運營需要巨大的成本,大企業有充足的餘力支援,但中小企業無論是否意識到問題,都沒有足夠的餘力。是否有消除這種差距的方針呢?

CP的啟用在最大限度減少企業運營不確定性方面是值得歡迎的。但鑑於上述疑問存在的空間,靈活運用制度以確保CP的實質性運營並消除經營者之間的差距顯得尤為重要。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정양훈 법무법인 바른 파트너 변호사
writer@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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