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一些僅憑金錢難以解釋的決策。瞭解背後隱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詳細地理解內幕。“博學商業法(Al-Ssul-Bi-Beop)”旨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脈絡的線索。

正如所有法律糾紛一樣,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莫過於事件的結論,即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援及其範圍。從當事人,特別是原告的角度來看,最重要的是是否勝訴,如果勝訴了能拿到多少錢,而判決的內容(邏輯構建)、法理價值等都是後話。
這對於代理案件的律師來說也是如此。通常在計算律師酬金時,基準是訴訟請求中獲准賠償的金額。即便透過激烈的法理辯論使判決內容變得豐富,一旦請求被駁回,一切就都歸於零,變得毫無意義。
綜合過去法令的規定和法院的慣例來看,很難保證透過民事訴訟能夠獲得全額賠償。這在智慧財產權、公平交易等需要一定專業性的領域尤為嚴重。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可獲得賠償的範圍僅限於受害者實際遭受的損失。原則上不承認懲罰性賠償制度。其理由是,如果承認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會慫恿訴訟並刺激投機心理,從而在社會上引發矛盾和混亂。
特別是像我國這樣的大陸法系國家,傾向於透過國家政策、行政機關的處分等來解決紛爭或矛盾。此外,相比命令鉅額賠償的間接強制,行政處分帶來的國家直接制裁更為高效,因此被認為沒有引入懲罰性賠償的實益。
這種觀點在我國幾十年來一直佔據通說地位,對於學過法律的人來說被視為常識,因此很難輕易反駁。然而,筆者在擔任律師的15年多時間裡,透過代理受害者進行損害賠償請求訴訟、行政申訴等案件,深刻感受到上述理論在救濟受害者方面極度不足。
受害者透過舉報、申請、請願等方式引出行政機關處分從而獲得救濟的事例偶爾會出現。但這真的只是“偶爾”發生的案例。行政機關是否著手調查、是否下達處分,純粹取決於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這是無法預測的。
通常情況下,只要事件中哪怕有一丁點私人糾紛的因素,行政機關往往會推諉,勸導當事人去進行民事訴訟。很有可能會聽到“這種事不應該拿到這裡來”或者“我們是幫你解決問題的人嗎”之類的回應。這種趨勢未來還會加劇。詐騙、挪用公款、瀆職等財產犯罪案件的起訴率低於其他案件,也足以說明這一點。

“賠償額僅限於實際損失”這一理論在理論上聽起來很合理,但結果可能會成為幫助加害者的邏輯。原因在於:第一,現實中,受害者想要透過客觀證據一一證明其遭受的所有損失是不可能的。在訴訟中提出的索賠金額往往少於實際損失。
第二,加害者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透過主張“並非侵權”、“沒有證據”、“受害者對損失的發生及擴大存在過失”、“從重複賠償的可能性及損失的公平分攤等層面應減少賠償額”等理由來規避責任。
正因如此,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先拿走別人的東西再矢口否認,或者透過良好的訴訟應對來將賠償金額降至最低,被視為相當“明智”的策略。
考慮到這類案例數不勝數,專利廳在《專利法》和《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等法律中引入了最高可賠償損失額5倍的條款。專利廳對上述條款的引入背景及必要性解釋如下:
○ 根據專利廳的研究結果,2016年至2020年間,在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原告平均索賠6億2829萬韓元,但獲准賠償額的中位數僅為1億韓元左右。即便與美國(1997-2016年)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中位數64億7000萬韓元相比,這也少得多;若考慮到兩國的經濟規模(以2018年為準),這一數值僅為其七分之一。
○ 因此,比起開發技術來擁有專利權或商業秘密,社會上形成了“抄襲技術更有利”的共識。對於受害企業來說,即便勝訴,損害賠償額也不足以補償損失,導致很多人放棄訴訟,形成惡性迴圈。
在專利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案件中,由於需要專業性,律師費通常比其他型別的案件高,金額往往達到數千萬韓元。
然而,根據專利廳的調查結果,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平均獲准的金額僅為1億韓元左右,這不得不說是一個令人震驚的結果。這實際上意味著,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即便贏了,獲准的金額在扣除律師費等訴訟支出後,所剩無幾。
鑑於此,站在企業的立場上,比起直接開發技術,模仿他人的技術反而成了明智之舉,在產業現場,比起技術,大家更加重視營銷。歸根結底,未來在我國想要透過法律手段保護正當權利,必須實現損害賠償額的現實化。作為實現這一目標的第一步,必須打破“實際損失賠償原則”這一教條。
為了反映這一趨勢,在《公平交易法》領域引入了最高3倍的損害賠償條款,甚至在《專利法》和《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等領域也引入了最高5倍的損害賠償條款。
一方面,有人批評3倍或5倍的損害賠償條款不符合法院慣例,只會給實務帶來混亂。然而,對於像我國這樣重視成文法、否定判例作為法律淵源的大陸法系國家來說,為了改變現有慣例,透過修訂法令引入上述條款是不可避免的。近期在下級法院的判決中,已不難發現引用上述條款並判處2倍損害賠償的案例,由此可見,改變已經開始。
希望未來在諮詢客戶時,不要再聽到“我國的法律不像法律”、“這是專門幫助小偷的法律”等抱怨,希望在計算損失額的領域,能看到更多法令的修訂以及法院對此予以接納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