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僅靠金錢難以解釋的決策。瞭解隱藏在其中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理解更詳細的內幕。“博聞法律(瞭解後有用的商業法律知識)”將為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脈絡的線索。

藝人、模特、創作者等都是基於與經紀公司簽訂的“專屬合約”或“管理合約”這一契約關係開展活動的。所謂專屬合約,是指經紀公司等提供有關藝人業務處理的服務,而藝人則承擔僅透過所屬公司或經紀人進行演藝活動,不得直接或透過第三方進行其他演藝活動的義務。
經紀公司透過專屬合約獲得管理權。管理權是指負責藝人的活動及隨之而來的廣播出演、廣告代言、活動主持等聯絡事宜,並代理藝人簽訂各類合約的權利。
從“專屬”一詞可以看出,簽署專屬合約的藝人僅屬於簽約的經紀公司,因此不得與第三方簽訂內容類似的合約,也不得透過第三方進行演藝活動。由於經紀公司在簽署專屬合約後會獲得對藝人的強大許可權,過去曾有過經紀公司借專屬合約之名對藝人提出不當或強迫性要求的事例。正因如此,“奴隸合約”一詞並不陌生,一旦發生與專屬合約相關的糾紛,人們往往會懷疑“經紀公司是不是有什麼問題”。
在涉及專屬合約的糾紛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專屬合約中設定了不公平條款。例如:① 將合約期限設定得過長;② 不當地奪取藝人透過演藝活動產生的智慧財產權;③ 設定金額過高的違約金等。
第二,專屬合約的履行過程不公平。例如:① 不支付結算金或不透明地公開結算明細;② 單方面安排行程,嚴重損害藝人的身心健康;③ 經紀公司相關人員捲入性犯罪等。
與專屬合約相關的糾紛對經紀公司和藝人雙方都是損失。尤其是對藝人而言,演藝黃金期較短,在人氣巔峰時期發生的糾紛會對其事業造成致命影響。有時甚至會因為糾紛而被迫中斷演藝活動。
在這種情況下,公平交易委員會制定標準專屬合約、引入大眾文化藝術企劃業登記制度等,成為了演藝行業重要的變革契機。雖然在簽署專屬合約時,並非強制要求使用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標準專屬合約。但如果不使用標準專屬合約,而是使用其他格式或設定特殊條款,則必須能夠解釋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否則,被判定為不公平條款的可能性很高。
正因如此,現在很多情況都會使用標準專屬合約,因此,韓國簽訂的專屬合約期限通常為標準合約規定的7年。
此外,經紀公司(即有意經營大眾文化藝術企劃業的人)必須根據相關法令接受培訓,在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後登記公司的主要事項。相關資訊透過官網對外公開,僅這些基本監管措施,對事先核查經紀公司就有很大幫助。

上述監管措施無疑對保障藝人權益起到了很大幫助。也有人評價稱其“成為了韓流中興的重要契機”。近來,也有意見認為藝人們正巧妙地利用標準專屬合約的內容來無視或規避合約,應當朝著保障經紀公司基本權益的方向修訂標準專屬合約。
那麼,在圍繞專屬合約的藝人與經紀公司糾紛中,法院持什麼立場呢?從主要判決來看,法院似乎並不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強調對合約進行合理化解釋。
根據大法院判例,專屬合約在性質上必須維持當事人之間為達成合約目的而建立的高度信任關係。如果信任關係破裂,無需糾結是否存在無法期待合約存續的重大理由,藝人均可解除專屬合約。
根據上述法理,因性犯罪被起訴的經紀公司相關人員駕駛未成年女藝人的車輛,屬於可能侵害人格權的行為,實際上已經破壞了信任關係。因此,藝人可以解除合約。
另一方面,根據多項下級法院判決,經紀公司可以以藝人違約為由規定違約罰條款,且該條款不能被視為不公平的無效條款。因為從經紀公司的立場來看,投入時間和金錢成功打造出人氣藝人後,如果藝人擅自離約,公司會蒙受巨大損失。
然而,由於在證明具體損失金額方面存在困難,想要獲得適當的損害賠償並不容易。鑑於這種情況,經紀公司在與藝人簽訂專屬合約時,有必要預先準備好針對藝人債務不履行的制裁手段。
當然,這只是指設定違約罰條款本身是可行的,如果違約罰金額設定得過於離譜,則可能被判定為違約罰條款全部或部分無效。從近期法院的判決和決定來看,收益分配的適當性是維持信任關係的必要前提,因此經紀公司不僅有義務在合約規定的時間內支付結算金,還有義務提供可以確認結算過程的資料。
專屬合約是基於雙方相互信任關係的一種持續性契約。如果因信任關係破裂導致難以維持合約關係而想要解除合約,主張方有責任證明已達到難以維持合約關係的程度。
正因如此,想要以事後情況為由否認已簽訂的專屬合約的效力並非易事。如果在合約條件及履行過程中存在不公平之處,當然應該據理力爭,但如果沒有此類情況,儘量尊重合約的效力是現實且明智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