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據確認,前泰光集團會長李豪珍(Lee Ho-jin)針對其姐姐李在勳(Lee Jae-hoon)提起的索要先父“借名遺產”訴訟,近日已獲得大法院終審勝訴判決。但李前會長從姐姐處取回的金額為153億餘韓元,較一審認定的400億韓元大幅縮水。

大法院第三部(主審大法官李淑妍)於本月9日對李豪珍前會長起訴姐姐李在勳的損害賠償請求訴訟做出判決,駁回了雙方的上訴。由此,二審判決裁定在勳女士需向李前會長支付153.5億韓元及遲延利息的判決正式生效。此前,二審法院推翻了一審判決中在勳女士需支付400億韓元及遲延利息的部分內容,做出了上述判決。
大法院針對在勳女士提出的遺囑無效主張表示:“原審判決在涉及遺囑的解釋與效力、執行行為的法律適用方面並無誤解,亦未違反論理與經驗法則,未超出自由心證主義的限度,不構成影響判決的錯誤”,因此不予採信。對於李前會長要求追加賠償金額的主張,大法院同樣以“原審在審理過程中未存在違背論理與經驗法則、超出自由心證主義限度或判斷遺漏、理由不充分、違反釋明義務等影響判決的錯誤”為由予以駁回。
雙方的紛爭始於先父、已故前會長李任龍(Lee Im-yong)於1996年去世時留下的遺囑。遺囑大意為:“房地產及股票等財產由除女兒外的妻子與兒子們繼承,若剩餘財產,則按照李基和(Lee Ki-hwa)前會長的意願處理。”已故前會長李基和是兩人的舅舅,被指定為已故李任龍會長的遺囑執行人,負責主持繼承財產的處理事宜。
問題的癥結在於未列入繼承財產清單的“剩餘財產”。在繼承程式開始後的2010年泰光集團秘密資金調查及2011年國稅廳稅務調查過程中,發現了李任龍先會長以借名持有的股票和債券。當時,管理家族借名財產的李前會長的母親將借名債券轉交給了在勳女士。2012年,李豪珍前會長要求歸還該債券,但遭到了在勳女士的拒絕。
李豪珍前會長於2020年提起訴訟,要求歸還屬於自己的繼承遺產。其主張依據“剩餘財產”處理規定,父親名下的借名債券應由身為兒子的他單獨繼承,並已透過作為佔有輔助人的母親交由在勳女士保管,但對方拒不返還,因此需賠償損失。相反,在勳女士則反駁稱,遺囑並非父親的獨立意願,而是根據遺囑執行人的意願行事,違反了“專屬權”,因此應視為無效。
一審法院於2023年判決在勳女士需向李前會長賠償400億韓元。當時的法院認為:“關於剩餘財產的遺囑內容,是李先會長將部分遺囑決定的權力毫無限制地委託給了李基和前會長,這違反了遺囑的專屬權,因此無效。”但法院同時認定,李前會長在先會長去世後,透過母親實質上佔有並管理了借名債券,且在侵犯繼承權異議期(10年)內未收到相關異議,因此李前會長已合法繼承了這些財產。
二審法院推翻了此前判決的部分內容,判令在勳女士向李前會長賠償153.5億韓元。該法院與一審一樣承認了李前會長對借名債券的所有權,但在認定的背景和損害賠償金額上有所不同。法院認為,李先會長遺囑中關於剩餘財產的規定並未違反專屬權,因此有效,李前會長是透過遺囑執行行為正當獲取了借名債券。但賠償金額並未認可400億韓元,僅認可了證據確鑿的部分。
二審法院判決稱:“僅憑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債權憑證金額超過153.5億韓元達到400億韓元,且沒有其他證據予以支援。”此前,管理借名債券的母親曾透過內容證明要求在勳女士歸還借名債券,並要求歸還“票面金額合計為400億韓元的債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