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檢察機關最終決定,就三星電子005930會長李在鎔涉及的非法合併及會計造假案提出上訴。在一審和二審法院均判決19項指控全部無罪後,檢察機關在透過外部專家組成的“上訴審議委員會”進行研討後,決定將案件交由大法院裁決。歷經四年多審判的李會長,現在不得不等待大約一年的“大法院審判”。
然而,在一審和二審均判無罪的情況下仍堅持上訴,在法律界引發了不小的批評。特別是在決定起訴當時,檢察機關無視了審議委員會提出的“不建議起訴”的意見強行起訴;如今判決無罪,卻又以審議委員會支援上訴為由作為依據,輿論指責“檢察機關在按自己的喜好利用審議委員會的判斷”。

是否上訴,遵循了上訴審議委員會的判斷?
檢察機關在提出上訴時表示:“二審法院的判斷與其它案件中認定集團經營權繼承過程和會計造假的相關判決相牴觸。”據瞭解,刑事上訴審議委員會的判斷在其中起到了關鍵作用。
檢察機關起訴李會長時適用的指控共有19項。主要包括:為繼承經營權及強化三星集團控制權,在未來戰略室主導下不當計劃並推動三星物產028260與第一毛織的合併,以及參與原第一毛織子公司三星生物製劑207940涉案金額達4.5萬億韓元的會計造假等。
然而,繼一審之後,由首爾高等法院刑事第13庭(審判長白康真、金善熙、李仁洙)負責的二審法院,也在本月3日對被指控違反《資本市場與金融投資業法》等罪名的李會長,以及前三星集團未來戰略室室長崔志成、前未來戰略室次長張忠基等14人,全部做出了無罪判決。

由於檢察機關造成了長達四年多的“司法風險”,各界批評紛至沓來。為此,檢察機關召集了由教授、法律專家等外部人士組成的審議委員會,以決定是否上訴。根據大檢察廳的內部規定,檢察官若要對一審和二審均判無罪的案件提起上訴,必須請求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參加會議的6名委員包括律師、教授及相關專家。在90分鐘的會議中,檢察機關調查組以去年首爾行政法院認定三星生物製劑在會計處理上存在問題的判決為由,主張了上訴的必要性。
“應衡量有罪與無罪比例並納入人事考評”
最終,審議委員會達成共識,認為“有必要上訴”。檢察機關不僅對李在鎔會長,也對同樣被判無罪的前三星集團未來戰略室室長崔志成等13名現任及前任高管提起了上訴。
對於檢察機關“尊重審議委員會意見”的做法,法律界有多種解讀。因為在2020年決定是否起訴李在鎔會長時,雖然當時召開的起訴審議委員會建議“不予起訴”,但檢察機關最終還是強行進行了起訴。
在一、二審均被判無罪後,當時作為檢察調查組長主導調查與起訴的金融監督院院長李卜鉉道歉稱:“作為提起公訴的負責人,我因未能準備得足夠充分以說服法院,向國民表示歉意。”然而,檢察機關仍以尊重上訴審議委員會意見為由強行上訴。
對於包括沈雨廷檢察總長在內的現任大檢察廳的“領導力”,質疑聲也不絕於耳。一位高階檢察官指出:“最近在將尹錫悅總統相關案件移交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又收回並起訴的過程中,調查組內部公開議論‘完全搞不懂總長的計劃是什麼’。令人擔心的是,那些不想負責的人似乎正將審議委員會當作推卸責任的藉口。”這也是法律界出現“調查及起訴檢察官也應為無罪判決承擔責任”聲音的原因。
一名現任法官解釋道:“回顧長期的檢察官人事任免,如果遇到政權指示強行調查並起訴的特搜部檢察官,即便判決無罪也能平步青雲;而那些沒有過度調查的人卻被貶職,這難道不是慣例嗎?正如在調查過程中被冤枉拘留的人在被判無罪後會獲得賠償一樣,似乎也有必要衡量調查檢察官的有罪與無罪比例,將其反映在人事任免中或給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