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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名為“蛋白質”但含量千差萬別……在法律漏洞中欺騙消費者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最近,一位食品營養成分分析的博主製作了關於蛋白質奶昔、蛋白質棒產品等的影片,引發了熱議。影片中,獲得營養成分認可的產品寥寥無幾,評論區中對於部分產品的“欺騙消費者”質疑聲不斷。特別是這些產品系列主打“健康”等賣點,因此批評的聲音更高。那麼,這樣標識在法律上真的沒問題嗎?

首爾市內某便利店陳列著蛋白質棒產品。攝影=金初榮記者
首爾市內某便利店陳列著蛋白質棒產品。攝影=金初榮記者

食品名稱可以透過《食品等標示與廣告相關法律》進行制裁。如果在營養成分標示中能夠證明其含有該成分,那麼無論含量多少,在名稱中加入“蛋白質”、“Protain(蛋白)”等成分名稱並沒有問題。但關鍵在於不能讓消費者產生誤解或混淆。如果將非健康功能食品標示或宣傳為健康功能食品,或者進行虛假、誇大或欺騙消費者的標示與廣告,則構成法律規定的“不當標示與廣告”,並將被處以罰款等處罰。

正因如此,市場上銷售的蛋白質產品的蛋白質含量參差不齊。在Naver035420購物中搜尋“蛋白質棒”,並根據評論數量對比了排名前5的產品。若將食品總量統一為60g(以最高產品為準),蛋白質含量從最低的9g到最高的20g不等。含量的差異與“食品型別”也無關。在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處的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中輸入“蛋白質棒”和“蛋白棒”等詞彙,分類非常多樣:糕點類、麵包類或年糕類28種,可可加工品類或巧克力類19種,農產加工食品類16種,其他食品類8種,水產加工食品類4種等。

雖然與含量不緊密的食品名稱也是個問題,但使用“高”、“豐富”等營養強化標示的情況更為嚴重。根據營養成分含量強化標示的詳細標準,蛋白質方面,只有當每100g食品中含量達到每日營養成分基準值的10%以上,每100ml食品中達到5%以上,每100kcal食品中達到5%以上,或者單次參考攝入量中達到每日營養成分基準值的10%以上時,才能標示“含有”等詞彙。標示“高”或“豐富”等詞彙,則必須滿足該標準的2倍。也可以透過與同類產品的標準值進行百分比或絕對值比較來標示,但這種情況必須以同類食品中市場佔有率較高的3個以上類似食品為基準進行計算。

出現問題的部分在於“相同的食品型別”。即使名稱同樣是“蛋白質棒”、“蛋白棒”,根據成分的不同,其分類可能會變成“花生或堅果加工品”等。由於將標準設定為“相同的食品型別”,即使含量遠低於其他食品型別,也能進行營養強化標示。實際上,檢視包裝上註明“高蛋白”的蛋白棒營養成分,發現每100g含有效碳水57.2g、飽和脂肪8.6g、蛋白質11.9g。這遠低於平均蛋白質含量在20~30g水平的其他公司產品。

此前,食品醫藥品安全處曾於2021年對660款“蛋白質棒”、“蛋白棒”產品進行了調查,並對虛假、誇大宣傳等行為採取了行政處分。透過重點檢查線上不當廣告,共查處了21個網站。不過當時重點關注的是廣告而非蛋白質含量。針對將普通食品“蛋白棒”宣傳為減肥用健康功能食品,導致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情況,如“體脂減少減肥棒”、“肌肉強化減肥棒”、“減肥健身營養零食”、“不會發胖的零食”、“體重減輕輔助”等,產品被視為有問題。2023年,韓國消費者院分析了16款蛋白質飲料,結果指出部分產品蛋白質含量僅有4g等,不足以起到補充蛋白質的作用。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김초영 기자
choyoung@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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