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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商業法
不正當競爭防治法判決趨於嚴厲……借合同之名竊取技術將被懲處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僅靠金錢難以解釋的決策。瞭解隱藏在這些決定背後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洞察內幕。“實用商業法律(알쓸비법)”旨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流向的線索。

부정경쟁방지법이 개정된 이후 아이디어 탈취 행위를 법적으로 제재할 수 있게 됐다.
不正當競爭防治法修訂後,法律已能對竊取創意的行為進行制裁。

如何才能迅速且高質量地完成給定工作?方法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不親自做所有事,而是拿來別人已經做好的成果。筆者也有過類似的經歷。曾遇到過這樣的人,在時間與資源明顯不足的情況下,竟能以驚人的速度完成高質量工作。起初以為他能力非凡,後來才發現他只是彙總並整理了別人的成果,令人感到空虛。

分派工作、管理進度、彙總並整理成果也是一種能力,因此以這種方式工作的人也能獲得“工作能手”的讚譽。但有時也會招致非議。例如被評價為“搶走了別人的勞動成果”或“掩蓋別人的努力,表現得好像都是自己一個人完成的”。

這種情況不僅僅發生在職場或部門內部。在以交易或合同為誘餌索要資訊的場景中,也經常發生。例如,發包方在邀請候選方參加投標時,要求其以提案書等形式提供資料;或者聯合體主承辦方要求分包候選方提供技術資料。在此過程中,發包方等雖將獲取的資料有效地用於專案,但卻以“投標落選”或“計劃突然變更”為由,不給予候選方任何補償。

這種情況在律師行業也時有發生。例如,聲稱需要選聘顧問,要求多家律所提供詳細的受託建議書。隨後,他們利用匯總而來的建議書內容去應對法律糾紛。此時便會出現未經作者同意,將某律所的受託建議書分享給其他顧問的問題。

事實上,這還算輕的。有時甚至出現僅從多處騙取大量受託建議書,卻最終不選聘任何顧問的情況。這種情況下,發包方會藉口“計劃突然取消”,但歸根結底,很難擺脫利用“釣魚”方式收集資訊的嫌疑。

從常識或道德層面來看,這種行為都是批判的物件。單從表面看,似乎很容易追究法律責任,但令人驚訝的是,直到最近,針對此類行為採取法律制裁仍非常困難。原因在於,提供資訊本身僅處於共享創意的層面,且由於尚未簽署合同,很難主張合同責任。

然而,隨著近期《不正當競爭防治法》的修訂,法院已開始積極適用並做出判決。在分包法領域,也出現了公平交易委員會制裁技術資料挪用行為的案例,呈現出變革的跡象。

《不正當競爭防治法》第1條(查)項正文規定,在業務提案、招標投標等交易洽談或交易過程中,違背提供目的,為自己或第三方的商業利益,不正當地使用或提供給他人使用含有他人具有經濟價值的技術或營業創意資訊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以下簡稱“創意竊取行為”)。不過,根據上述條款的但書規定,“提供創意時,接收方已獲知該創意,或者該創意在同行業中已廣為人知的情況”,則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부정경쟁방지법에 신설된 조항에 따라 계약을 체결하기 전에 제공한 아이디어도 법적으로 보호받을 수 있게 됐다.
根據《不正當競爭防治法》的新設條款,即使在簽署合同前提供的創意也能受到法律保護。

與原有制度相比,上述條款具有以下意義。第一,這是針對長期以來雖被討論但一直被認為缺乏法律保護的“創意”進行保護的條款。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現出來的“形式”,而非創意本身。因此,很難認定模仿概念及風格屬於侵犯著作權。由於《專利法》保護的是已完成專利廳註冊的專利權,如果未完成註冊,最初便無據可依。從這一層面看,上述條款將保護物件擴大至創意,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該條款在“簽署合同前”提供的創意也能受到法律保護這一點上,具有重要意義。

在簽署合同前,原則上很難受到合同保護。雖然例外地可以透過“合同締結上的過失責任”來保護合同締結前發生的糾紛,但其條件苛刻且保護範圍狹窄。然而,上述條款保護的是在交易洽談或交易過程中提供的資訊,因此不受合同簽署與否的限制,在所有交易關係中均可獲得保護。

2018年該條款引入後,法院已開始出現適用該條款的判決。首爾高等法院2019NA2031649號判決中,一家炸雞連鎖公司委託廣告代理公司進行產品命名等,後以合同期滿等為由單方面通知終止合同,並繼續使用廣告代理公司的廣告物。法院在審理中認定了其“創意竊取行為”,並下令該炸雞連鎖公司銷燬廣告物並進行賠償。

2022年修訂的《分包法》新設了第12條之3,明確規定除非能證明有正當理由,否則原承辦商原則上不得要求分包商提供技術資料。即使獲取技術資料,也規定必須事先提交技術資料要求書並簽署保密協議。

上述條款被稱為“禁止挪用技術資料條款”,僅適用於分包交易。但由於原承辦商在分包交易結束後,仍需根據該條款承擔不得挪用分包商技術資料的義務,因此可以看作是大幅擴大了技術資料的保護期限和範圍。

如果大型企業以確保質量為由,從零件合作方處獲取製造流程圖、作業標準書,隨後將其提供給其他合作方並指示量產,這便屬於典型的技術資料挪用(侵權)行為。即便制度得到完善、新條款得以出臺,在現實中,分包方質疑主承辦方,或合作方質疑總承包商挪用資料依然不容易。因此,創意竊取行為和技術資料挪用行為至今仍頻繁發生。

儘管如此,也不能忽視這一問題。在韓國,一旦引入某種條款,適用該條款的案件就會持續出現,萬一進入調查或審判階段,由此產生的責任並不輕。因此,無論是資訊提供方還是接收方,都必須遵守程式,以防糾紛產生。此時所必需的,正是承認資訊持有者(提供者)應得份額的態度。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정양훈 법무법인 바른 파트너 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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