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僅靠金錢難以解釋的決策。瞭解隱藏在背後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理解更深入的內幕。“博聞實務(懂了就有用的商業法律)”旨在介紹幫助理解商業流程的線索。

近來常說商鋪空置率高,是個嚴重的問題。實際上,房地產市場中表現最差的領域正是零售業,即商鋪建築。這本是預料之中的事,只是我們此前並未意識到其中的變化。我甚至不記得上次去線下商店是什麼時候了,但在線上平臺上,購買和銷售商品從未停止。對於我而言,線上交易是常態,線下交易才是例外。只有在昂貴的奢侈品,或單價低於配送費等特殊情況下,我才會線上下商店購買。
既然情況如此,就應當制定符合線上交易的法律,或者至少應當理所當然地同等對待線上與線下交易。然而,密涅瓦的貓頭鷹總是在黃昏降臨時才展翅。公平交易法令及告示等大多仍以線下交易為前提進行規定。
例如,《訪問銷售法》直到最近才禁止線上交易,並僅將線下交易規定為合法交易。《大型流通業法》使用的術語(賣場租賃商等)大多也用於線下交易。實際上,該法典型的訴訟案件是供貨商與大型超市之間的交易。
當然,在等待新立法之前,可以將現行規定準用於線上交易。但由於線上交易有其獨特性,將過去的規定和討論直接套用,並非想象中那麼容易。
例如,線上平臺禁止入駐商家入駐其他競爭平臺是否合理?看到線上平臺上的獨家供應和銷售案例並不罕見,這似乎是合理的;但如果允許這樣做,實際上等同於由線上平臺決定入駐商家的交易物件,因此又顯得不公平。
還有另一個案例。線上平臺要求入駐商家應用比其他平臺更低,或至少同等的價格,這是否合理?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來看,由於能維持較低的單價,這一點是值得肯定的;但另一方面,這干預了入駐商家的定價權,因此顯得不公平。
難以判斷的原因如下:通常,線上平臺的行為會同時產生“限制競爭效果”和“提升效率效果”。提升效率效果包括:商品價格下降、質量提升、提高使用者便利性等。判斷是否承認這種效率提升效果,以及效率提升效果是否大於限制競爭效果,是一個難題。
另一個原因在於線上平臺連線不同使用者群體的“多面市場”特性。隨著應用市場消費者的增加,應用開發者也會隨之增加,從而產生“交叉網路效應”;受此影響,某些線上平臺會出現使用者更加聚集的“偏向效應”。這會成為其他新晉線上平臺的市場準入門檻。正因為這種偏向效應,線上平臺僅僅透過努力改善服務質量、增加使用者便利性,也容易被誤解為引發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

本文將探討近期成為熱點話題的“最惠國待遇要求”的違規判定標準。所謂最惠國待遇要求,是指線上平臺要求其利用的經營者,使其在自身平臺上交易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等交易條件,等同於或優於在其他流通渠道交易的條件。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告示,最惠國待遇要求可能會限制線上平臺之間自由的價格競爭,並阻礙新平臺進入市場,從而引發限制競爭的效果。另一方面,如果最惠國待遇要求能防止利用平臺的經營者在平臺促銷等活動中“搭便車”,並促進對交易關係相關的特定投資,則可能會產生提升效率的效果。
此外,公平交易委員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來判斷是否存在不當行為:採取該行為的意圖及目的、用於實現最惠國待遇的手段及具體內容、該線上平臺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及佔有率、行為持續時間及相關商品的特性等。然而,即便看了上述內容,也很難理解什麼是正當、什麼是不當,因此有必要確認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立場及相關案件的進展。
公平交易委員會在2025年1月的重點工作計劃中釋出了“平臺市場公平競爭啟用方案”。方案中包含推動立法以阻斷大型壟斷平臺在調解、搜尋、社交媒體、影片、作業系統、廣告等6個服務領域中4大反競爭行為的內容,其中四大反競爭行為之一就是最惠國待遇要求(其餘為自我優待、捆綁銷售、限制多重入駐)。
公平交易委員會自2024年起一直在調查外賣App最惠國待遇要求的嫌疑。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在調查外賣App強制入駐商家提供至少與該平臺相同水平的價格是否不當。對此,外賣App方面則表示:“這是為了應對其他競爭對手先開始的政策”,並聲稱“應用了業內最低的交易手續費,對消費者並無不利之處”。
鑑於上述案件仍在調查中,無法斷定案件的結果或行為是否不當。從消費者角度看,由於無需比對平臺就能始終以最低價消費,最惠國待遇要求是有利的。此外,由於入駐商家之間沒有價格差異,還有促進平臺自身進行質量競爭的優點。
然而嚴格來說,這侵犯了入駐商家的定價權,且由於入駐商家沒有動機去為不同的流通渠道提供更低價格,結果可能導致價格形成更高;同時,這也可能固化線上平臺的市場份額,並阻礙新平臺的進入。
針對線上平臺行為的違規判定標準尚未完全確立,仍處於形成過程中。因此,各方應在各自立場上說服交易對手,並積極參考相關案件中的討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