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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航空獲退稅2.7億韓元…不當得利返還訴訟部分勝訴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大韓航空003490針對國家及地方政府提起的“不當得利返還訴訟”獲得部分勝訴,理由是土地稅收徵收處分不當。法院認定財產稅和綜合不動產稅等存在違法徵稅,判決大韓民國政府、首爾特別市等6個政府機構需向大韓航空返還總計2億6945萬韓元。

大韓航空獲退稅約2.7億韓元。圖片=崔俊弼記者
大韓航空獲退稅約2.7億韓元。圖片=崔俊弼記者

2月14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在大韓航空提起的不當得利返還訴訟中,認定部分稅收徵收違法。法院針對大韓航空於2021年7月提出的不當得利索賠表示:“本案各項徵稅處分存在重大且明顯的瑕疵,應認定為無效”,從而部分採納了大韓航空的訴求。

大韓航空提起訴訟的理由是,其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持有的土地,即使在《地方稅特例限制法》下屬於減免稅物件,但政府和地方政府未將其作為“分離課稅”物件,而是將其分類為“綜合合算”或“單獨合算”課稅物件,導致了重複徵稅。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對於屬於減免稅物件的土地,在未進行分離課稅的情況下,能否以先合併徵稅再減免部分金額的方式進行課稅。

大韓航空的訴訟物件包括:大韓民國政府、首爾特別市、首爾市鍾路區、首爾市江西區、龍仁市器興區、大田廣域市儒城區等6個單位。

當時的地方稅法將土地劃分為“綜合合算”、“單獨合算”和“分離課稅”三類,並將企業附屬研究所及公共設施用地規定為“分離課稅物件”。然而,《地方稅特例限制法》在規定部分土地減免稅額的同時,並未準確說明課稅的具體劃分方式。

大韓航空主張:“在將減免部分劃入徵稅物件並計算財產稅、地方教育稅、綜合不動產稅及農漁村特別稅後,出現了瑕疵,因此(政府)有義務退還該部分款項並支付延誤利息。”

大韓民國政府、首爾市等被告方則辯稱:“考慮到《地方稅特例限制法》和《綜合不動產稅法》的立法宗旨,不應將財產稅減免比例對應的土地視為分離課稅物件。否則會導致在已享受減稅的部分再次獲得重複減免。”

然而,法院做出了有利於大韓航空的判決。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認為:“應當將減免部分分類為分離課稅物件;在計算綜合不動產稅時,應將減免部分排除在課稅物件之外。”

法院進一步說明:“首爾市鍾路區廳長、首爾市江西區廳長、龍仁市器興區廳長、大田廣域市儒城區廳長在計算財產稅時,將減免部分錯分為綜合合算或單獨合算課稅物件。江西稅務署長則將減免部分包含在綜合不動產稅課稅物件中進行了計算。”

最終,法院判決:“據此作出的財產稅及綜合不動產稅徵收處分為違法。”法院核定的包括延誤利息在內的退款總額為2億6945萬韓元。各機構承擔金額分別為:大韓民國政府2億2741萬2400韓元、首爾特別市2008萬3929韓元、首爾市鍾路區615萬2222韓元、首爾市江西區819萬3447韓元、龍仁市器興區278萬1332韓元、大田廣域市儒城區482萬8596韓元。

龍仁市器興區和大田廣域市儒城區已放棄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放棄上訴的龍仁市相關人士解釋稱:“考慮到金額不大,認為繼續進行訴訟缺乏實際利益,因此決定放棄上訴。”大田廣域市儒城區相關人士也表示:“金額不大,已按判決履行。”

另一方面,大韓民國政府、首爾特別市、鍾路區和江西區已於3月至4月提起上訴,目前二審正在進行中。

首爾市雖在進行二審,但表示該判決結果不會影響其他稅收徵管。首爾市相關人士表示:“相關法律的適用截止於2018年。法律已於2019年修訂,未來不會再出現此類混亂。因此,該訴訟結果對未來的稅務實務影響有限。首爾市認為,由於此前對於如何準確劃分財產稅減免土地的課稅物件缺乏明確規定,不能斷定之前的徵稅有明顯瑕疵。不過,考慮到大法院已有針對此類爭議的敗訴先例,我們將審慎研究後續應對措施。”

負責代理大韓民國政府方的法務部相關人士僅表示:“鑑於訴訟正在進行中,不便透露具體內容。”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전다현 기자
allhyeon@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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