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알쓸비법
'不當特約無效'修訂版《下包法》,能解決分包商的委屈嗎?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僅靠金錢難以解釋的決定。瞭解其中隱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理解更詳細的內幕。“有用的小型商務法律(알쓸비법)”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脈絡的線索。

修訂後的《下包法》果斷地否定了不當行為的法律效力。
修訂後的《下包法》果斷地否定了不當行為的法律效力。

法律應當符合常理。如果法律的解釋與常理不符,就必須重新思考該解釋是否正確。法律的本質在於強制力,但違背常理的法律既得不到尊重,也無法發揮強制力。從隨處可見的“死文法律(有名無實的法律)”中就能看出這一點。

然而,問題並不簡單。每個人的常識都不同,且常識也可能滯後於時代。盲目主張必須按照常識進行解釋,等於是否定了法律旨在實現社會正義或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

能夠體現這種複雜情況的一個例子是,存在一些違反法律但被認可民事效力的行為。如果法律的目的僅止於行政管制,那麼違規行為僅屬於行政制裁的物件,其本身在民事上不會被否定效力。判例和學說普遍認為,考慮到立法目的和法律穩定性,這種解釋是不可避免的。

“違反法律但效力有效”的概念乍聽之下難以理解。人們會產生諸如“既然承認了非法狀態,為什麼還要放任不管?”、“在某些情況下否定違法行為的效力,在另一些情況下又承認效力,這難道不是武斷的判斷,甚至是在實質上創造法律嗎?”等疑問。實際上,在諮詢時經常會卡在這個節點上,不止一次遇到對委託人說“從判例上來說沒辦法”而強行推進的情況。

之所以在法學概論的開頭部分提到這些內容,是因為近期對違反《下包法》行為的法律處理方式發生了劇變。《關於公平下包交易的法律》(簡稱《下包法》)規定了原事業主(總承包商)與受給事業主(分包商),即總包與分包之間在下包交易中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

與其他公平交易法規相比,《下包法》的構成要件較為明確。無論分包商是否遭受實際損失,僅憑未簽發書面檔案等形式上、程式上的違規,即可構成違法。此外,也許是因為韓國的“甲乙關係”糾紛極其嚴重,違法案例已經型別化,監管機構往往一眼就能做出判斷。因此,與其他法律相比,《下包法》的執行案例較多,一旦成為適用物件,即使制裁力度有所不同,被施加制裁的可能性也極高。

在《下包法》禁止的各種違規行為中,有一項是“禁止不當特約”(第3條之4)。其核心內容是:原承包商不得設定不當侵害或限制分包商利益的合同條款。

雖然什麼是“不當”存在一定模糊性,但如果檢視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告的《不當特約審查指南》,就不難推測哪些條款是被《下包法》禁止的。該審查指南將“不當特約”定義為:“原承包商在委託分包商進行製造等時,無論名稱或形式如何(如設計圖紙、規範書、現場說明書等),透過影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約定所設定的合同條件,只要不當侵害或限制了分包商利益即為不當特約”。此外,指南還列舉了具體案例。

預計《下包法》修訂後,相關糾紛的局面將發生巨大變化。
預計《下包法》修訂後,相關糾紛的局面將發生巨大變化。

假設分包商曆經艱辛,透過公平交易委員會舉報程式、民事訴訟等多個程式,最終證明了原承包商單方面強加的條件屬於違反《下包法》的不當特約。那麼,既然該條件作為不當特約違反了法律,是否否定其效力就能解決問題呢?

根據過去的判例,答案並非如此。大法院2010多53457判決認為,考慮到立法目的和宗旨,即使違反了禁止不當減價的《下包法》條款,該行為在法律上仍然有效。法院判決稱,只有在相關行為構成侵害分包商權利或利益的非法行為時,分包商才能要求原承包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下包法》但行為依然有效,只能索要損害賠償,這一論點乍看似乎合理。然而從現實來看,上述判例給分包商出了另一道難題。因為即使分包商經過艱難漫長的辯論被認定為違反《下包法》,其本身也無法獲得直接救濟,還必須證明“損失發生”、“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損失金額”等多個要件才能獲得賠償。

在民事訴訟中,經常會看到“雖然認定存在非法行為,但未證實損失發生,因此駁回損害賠償請求”的判決。且不知是因為法院的保守性,還是因為過失抵銷等法理,損害賠償訴訟中認可的賠償金額,站在受害者的立場上往往微不足道。在這種情況之下,透過舉報或訴訟尋求救濟只是“即使失敗也不會損失更多”的嘗試。無論如何努力,都絕對無法得到超過原本應得份額的賠償,結果大多以虧損告終。

理智的人自然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把違法行為當作沒發生過,在假設該狀態不存在的前提下,把雙方互付的東西退回去不就行了嗎?”這是一種無視法律穩定性等複雜概念,僅主張直接否定違法行為效力的想法。在此情況下,原承包商從分包商處獲得的完工確認、供貨等均屬於無緣無故獲得,無論分包商是否證明了損失,都必須返還給分包商。

基於這種問題意識,修訂後的《下包法》規定直接否定不當特約的效力(2025年10月2日起施行)。據此,以下約定均無效:△原承包商要求書面未載明的事項而將發生的費用轉嫁給分包商的約定;△原承包商應承擔的民怨處理、工業災害等費用由分包商承擔的約定;△要求分包商承擔招標明細中未包含事項費用的約定等。對於限制分包商利益或將原承包商義務轉嫁給分包商的約定,如果對當事人一方顯失公平,則一律無效。

隨著修訂後的《下包法》果斷地規定否定不當特約的效力,預計《下包法》糾紛的局面將發生巨大變化。雖然在法律穩定性方面可能會有對修訂方向表示擔憂的聲音,但作為實務工作者,我認為上述修訂是必要的過程。能夠反映實務中指出的問題並迅速進行《下包法》修訂,展現了我國社會極具活力的一面。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정양훈 법무법인 바른 파트너 변호사
writer@bizhank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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