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故鄉愛心捐贈制”實施進入第三年,民眾向心儀的地方自治團體捐贈後,可獲得稅額抵扣及回禮。隨著捐款集中在首都圈以外地區,該制度正逐漸趨向其“地區均衡發展”的初衷,受到各界好評。特別是在近期嶺南地區爆發特大山火後,故鄉愛心捐贈製作為災後重建支援渠道的作用也愈發凸顯。
然而,在面對自然災害時,透過故鄉愛心捐贈制進行募捐卻面臨諸多限制,導致現場出現法律解讀偏差和實務操作混亂。儘管關於修改法律以提高制度有效性的討論已經啟動,但核心部門之間的立場分歧依然難以彌合。

捐贈者與地方政府雙贏……募捐範圍擴充套件至災害應對
故鄉愛心捐贈制允許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捐款。每年捐款10萬韓元以內的部分可獲得全額稅額抵扣,超過部分可抵扣16.5%。此外,捐贈者還可獲得相當於捐贈金額30%的回禮。例如,捐贈10萬韓元,實際上可獲得價值13萬韓元的各項福利。
對於深受人口減少和財政困難困擾的地方自治團體而言,故鄉愛心捐贈制是獲取寶貴財源的手段。據行政安全部統計,去年首都圈以外地區募集的捐款額是首都圈的3倍,特別是89個“人口減少地區”募集到的捐款金額比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多出1.7倍。
該制度透過“指定捐贈”功能(即捐款直接定向撥付給受災地區)有效地用於籌措災害應對資金。實際上,在今年3月爆發大型山火時,8個受災地方自治團體透過“故鄉愛心e音”平臺開展了災後重建募捐活動,除慶北安東市外,其餘7個地方自治團體共募集到43億韓元。若算上民間平臺和安東市的募捐金額,實際總額預計會更高。
由於地方自治團體可主導運用捐贈資金,且給予捐贈者稅收減免和回禮作為激勵,因此該制度在促進災害捐贈方面的潛力備受肯定。

能否募捐取決於災害型別
然而,圍繞災害捐贈的法律衝突給一線工作帶來了困擾。典型的案例是京畿道安城市。去年12月,安城市為救助暴雪災害受災戶,嘗試利用故鄉愛心捐贈制進行募捐,但立即遭到了全國災害救助協會和行政安全部災害救助科的制止。理由是根據《災害救助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嚴禁地方自治團體直接募集捐款和物品。
該條款旨在防止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將募捐物利用於政治目的或分配不均。然而,負責《故鄉愛心捐贈法》的行政安全部均衡發展振興科卻認為安城市的募捐並無問題。最終,雖經認定存在“法律衝突”而得以進行募捐,但此類風險仍隨時可能重演。
山火受災捐贈也是如此。若山火被歸類為“自然災害”,則透過故鄉愛心捐贈制募捐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許的;但當時將山火定義為“社會災害”,捐贈才得以進行。這種因災害分類不同而導致能否募捐的情況,對捐贈者和地方自治團體而言均不合理。

自然災害與社會災害,必須區分嗎?
行政安全部災害救助科堅持認為,根據《災害救助法》的初衷,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原則上限制自行募捐,僅針對社會災害才允許透過故鄉愛心捐贈制募捐。
對此,負責故鄉愛心捐贈制的行政安全部均衡發展振興科正透過提供指導方針,引導地方自治團體在不違反《災害救助法》的前提下接受捐贈。國會部分議員正討論修改法律,以期在發生自然災害時也能透過故鄉愛心捐贈制進行捐贈,但災害救助科擔心此舉會破壞法律初衷而表示反對。
一線工作人員指出,這種分類與現實脫節。雖然災害可按起因分為自然災害和社會災害,但兩者同樣迫切需要捐款以進行重建。曾開展山火受災指定捐贈的慶北盈德郡相關人士表示:“目前的運營方式存在與實際情況不符之處。”
複雜的法律適用也加重了地方政府公務員的工作負擔。慶北安東市的相關人士透露:“在啟動山火受災指定捐贈前,我們不得不一一查詢資料,研究自然災害和社會災害的區別。”
地方自治分權研究所理事長宋昌錫強調:“故鄉愛心捐贈制應向保障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的方向發展。需要改進位制度,以便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故鄉愛心捐贈制也能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