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韓國土地住宅公社(LH)收購的全租詐騙受害住宅已超過1000套。7月4日,國土交通部宣佈,根據《全租詐騙受害者支援特別法》的實施,LH收購的受害住宅已達1043套,被認定為全租詐騙受害者的人數也達到3萬1437人。
全租詐騙受害住宅收購制度是LH透過收購受害住宅並將其作為公共租賃房提供給受害者的救濟措施。去年隨著相關法律的修訂,收購標準得到了放寬。然而,最近接連有批評指出,政府為救濟全租詐騙受害者推出的“收購受害住宅”政策在實際操作中並未奏效。也有觀點認為,政府亟需出臺補充性的全租詐騙對策。

據國土部統計,6月份被認定為全租詐騙受害者的案例為1037起。自2023年6月以來,根據《全租詐騙受害者法》被認定為受害者的總數達3萬1437起。其中本國人為3萬968人,外國人為469人。申請受害者認定但未透過的案例為8939起。
去年11月,政府推出的全租詐騙主要對策是擴大“LH收購全租詐騙住宅”的方案。透過修訂《全租詐騙受害者法》,進一步擴大LH收購受害住宅的物件,並允許受害者在其中居住最長10年。
國土部表示,目前LH收購的受害住宅已超過1000套。據國土部資料顯示,截至6月25日,共收到1萬2703起受害者提出的收購前期諮詢請求,其中4819起具備收購租賃條件。判定為不可收購的案例有835起,但如果在法律修訂前作出的判定,則屬於重審物件。據國土部稱,法律修訂後被判定為不可收購的案例僅有31起。
問題在於實效性。全租詐騙受害者批評稱,僅靠LH收購全租詐騙住宅的方式無法提供實質性的保護。儘管國土部宣傳稱透過相關法律修訂,受害住宅的收購業績正在增加,但批評者指出,收購標準模糊,且公共住宅的准入物件受到限制。
在7月2日國會舉行的“探尋LH收購全租詐騙住宅的問題及解決方案座談會”上,受害者和專家接連批評了LH收購過程的滯後及其結構性侷限。世宗大學教授林在萬(音)指出,雖然被納入收購物件的受害者恢復了平均80%的保證金,但被排除在外的受害者恢復率僅在25%到46%之間,支援差距巨大。
大邱受害者協會代表鄭泰雲(音)批評稱,針對信託詐騙受害住宅的收購標準尚未確定,在此期間已經出現了被迫搬離的受害者。去年,LH曾表示將把此前非收購物件的違規建築、信託詐騙受害住宅以及處於優先順位的租賃人受害住宅也納入收購範圍,但目前看來,明確的收購標準尚未敲定。
外國受害者也難以獲得實際支援。京畿地區對策委副委員長李夏恩(音)指出,外國受害者等群體被排除在收購物件之外,只能被迫遷出。因此,即使是發生在同一棟住宅的全租詐騙,受害者根據優先償還金和拍賣差價的不同,損失恢復率的差距甚至能達到100%。事實上,外國人即使被認定為全租詐騙受害者,也被排除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支援物件之外。
當天的座談會上還提出了多種救濟對策,包括:由韓國資產管理公社等不良資產處理機構(Bad Bank)收購優先債權並暫緩競拍執行;收購共同擔保債權並整棟收購受害住宅;建立包括居住生活費支援在內的最低保障方案;以及全租貸款本金減免,在房東破產導致無法償還債務時免除全租貸款債務等。
全租詐騙受害住宅收購制度共同面臨的問題是救濟範圍有限。參與連帶居住租稅小組組長樸孝珠(音)向Business Korea表示:“總受害者超過3萬人,但完成收購的僅有1000套。LH雖然從去年11月開始收購,但由於收購條件過於嚴苛,許多住宅無法滿足條件。已收購的1000套中,信託詐騙住宅為0套。這是去年就已經引發擔憂的問題,即便擴大了收購物件,非法建築、信託住宅等依然難以收購。即使權利關係複雜,情況也一樣。”
即便被選為收購物件,實際完成收購也需要很長時間。樸孝珠小組長解釋道:“受害者提出收購申請後,LH員工需要評估房屋狀態、進行資產評估,直至法院拍賣結束,這需要花費很長時間。這就是為什麼一直有要求加快收購速度的聲音。”
韓國都市研究所所長崔恩英(音)表示:“LH收購全租詐騙住宅的方式從一開始就存在明顯侷限。由於收購物件受限,現實中許多受害者處於結構性的盲區。正因為如此,從去年開始就一直有批評稱僅靠這一方案無法解決問題。因為案例型別非常多樣。在某些地區,我還看到了不適用優先清償權的特殊案例。因此,必須提供多種解決方案。我們正在關注政府換屆後會出臺什麼樣的新對策。”

政界也提出了需要針對全租詐騙制定額外對策的必要性。7月3日,共同民主黨黨首代行金炳基(音)指出:“去年8月法律修訂後,LH雖然可以收購信託詐騙受害住宅,但至今仍未出臺具體的收購標準。因此,目前信託詐騙受害住宅的收購案例為零。”金代表表示將著手解決這一問題。
政府是否會推出更多全租詐騙對策尚不明確。尹錫悅總統在競選承諾中曾明確提出“建立無全租詐騙擔憂的社會,透過無負擔的租金恢復普通民眾的居住階梯”,但並未單獨出臺過全租詐騙受害者的救濟方案。
國土部相關人士表示:“將加快推進特別法項下的受害住宅收購工作,並與國會進行緊密協商,力求推動特別法修訂,以加強對受害者的預防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