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僅靠金錢難以解釋的決定。如果瞭解其中隱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理解更詳細的內幕。“實用商業法律(實用商業法)”旨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流程的線索。

一家店倒閉了,另一家新店又開業了。倒閉的店和新開的店都是連鎖加盟店,這並不罕見。即使加盟的品牌(標誌)不同,它們選擇的都是從加盟總部獲取商標權和專業技術等的加盟模式。除非擁有特殊的歷史、傳統、理念和專業性,否則開設加盟店算是一個相對安全的選項。
現實並非如此簡單。加盟店的命運往往取決於消費者的喜好或市場的變化,有時也會因為加盟總部的營業能力不足或與加盟店發生糾紛而陷入經營困境。冷靜地看,如果開店一定能賺錢,加盟總部就不會招募加盟店,而是直接開設直營店了。招募加盟店的意圖在於分散或轉移風險。因此,加盟店的成敗誰也無法保證。
正因如此,加盟總部試圖透過招募大量加盟店來分散風險、獲取物流利潤並享受網路效應。業界甚至流傳著一種頗具說服力的說法:為了儘可能多地招募加盟店,“加盟費、裝修費、培訓費等開店所需總費用(不含租金等)通常設定為與當時公務員退休金金額相近的水平”。
加盟總部也有諸多困難。在韓國現行法律制度下,如果加盟店帶走了加盟總部的所有技術和商業秘密,並單方面中斷加盟交易,加盟總部並沒有太多維權手段。從加盟總部立場來看,除物流費和裝修費外,獲取利潤的手段並不多,而且即使是這些手段,近期也受到了法律法規的嚴格監管。
特別是隨著近期法律規定了加盟店主成立加盟商協會的權利,以及加盟總部有義務與此類團體進行協商,若加盟總部在實施營業政策時未獲得加盟商協會的同意,便留下了發生法律糾紛的餘地。
結論上,加盟事業對加盟總部和加盟店主雙方來說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於加盟總部員工與加盟店主透過面對面方式經營,因人為情感或誤會導致的糾紛也很多。雙方往往會深入挖掘對方的漏洞尋找攻擊點,為了糾紛而製造糾紛。
在如此困難的情況下,如何才能防止不必要的糾紛呢?身為律師的筆者認為,第一步是雙方共享檢查清單,從小事做起逐一改善。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布的申報書格式中有很多值得參考的內容。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申報書格式中列舉了加盟事業法的違規事項。如果加盟總部或加盟店主能夠熟知這些內容並修正可能產生問題的環節,將有助於防止不必要的誤會或爭執。主要內容引用如下:
1. 加盟總部不能直接收取店主繳納的加盟金,必須在一定期限記憶體入獨立機構(第6條之5,加盟金存管)。
2. 加盟總部在簽署合同前必須提供資訊公開書及周邊加盟店現狀資料,且在提供上述資料後的14天內,不得簽署合同或收取資金(第7條,提供資訊公開書的義務)。
3. 加盟總部不得誇大或提供虛假資訊誤導店主預估收益(第9條,禁止提供虛假、誇大資訊)。
4. 若加盟總部未正確提供資訊、提供虛假/誇大資訊,或無正當理由中斷事業,店主有權要求退還加盟金(第10條,加盟金的返還)。
5. 加盟總部在向店主交付合同之日起滿14天后,方可簽署合同或收取資金(第11條,加盟合同記載事項)。
6. 加盟總部不得不正當地妨礙店主營業、拒絕續約或解除合同(第12條,禁止不公平交易行為)。
7. 加盟總部不得無正當理由強迫店主進行店鋪環境改善,改善時必須由總部承擔部分費用(第12條之2,禁止強迫進行不當的店鋪環境改善)。
8. 加盟總部不得參考行業慣例對店主強加不合理的營業時間(第12條之3,禁止不當約束營業時間)。
9. 加盟總部在簽約時應劃定店主的營業區域,且無正當理由不得在該區域開設相同品牌的其他分店(第12條之4,禁止不當侵害營業區域)。
10. 加盟總部不得因店主申請糾紛調解或配合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而採取報復行為(第12條之5,禁止報復性措施)。
11. 若要進行由店主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的廣告或促銷活動,必須事先與店主協商或獲得同意,並在事後告知費用使用明細(第12條之6,通知廣告及促銷活動執行明細)。
12. 店主即便成立了協會等組織,總部也不得因此進行差別待遇(第14條之2,加盟商團體交易條件變更協商)。
雖然法律法規看起來很複雜,但核心內容非常簡單。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書格式中列舉的這些違法事項正是加盟事業法的核心。希望雙方至少能熟知這些內容,化解加盟總部與店主之間的不信任與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