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國政企劃委員會計劃在本週內釋出金融監管體系重組方案,其核心內容為解散金融委員會(金融委),並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院。重組方案提議將金融委的監管職能與現有的金融監督院(金監院)合併,改組為金融監督委員會,而原由金融委承擔的國內金融政策職能則移交給企劃財政部,實質上即宣告金融委的解散。此外,計劃將金監院內部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處(金消處)剝離,設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院(消保院)。

展現的不是牴觸,而是“必要性”?
金融委此前不僅專責國內金融政策,還擁有部分監管許可權。但有觀點指出,若將政策與監管職能分離並分別移交給企劃財政部和金融監督委員會,不可避免會引發混亂,且難以進行迅速應對。
儘管金融委內部對此也有不少牴觸聲音,但金融委目前並未逐條反駁重組方案,而是營造出一種強調組織必要性的氛圍。比起對外發聲試圖阻止“解散”,其戰略重心在於專注於李在明總統下達的任務。實際上,新政府成立後,金融委迅速出臺了6·27貸款監管、推動生產性金融、限制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企業貸款等政策,並獲得了李在明總統的積極評價。
當李總統為解決小工商業者債務問題下達指示,要求“務必詢問(小工商業者)如果他們是金融當局,最想做些什麼,並以此進行研究”後,金融委在首爾、大田、全州、釜山共召開了四次“重新出發基金懇談會”;而當李總統批評金融界的利息生意時,金融委也隨即召開了協會會長懇談會。

並非行政機構的金監院也陷入“危機”
金監院雖然實質上即將接管金融委所有的“監管許可權”,但將金融消費者保護處從金監院剝離並升格為消保院的方案,在金監院內部引發了強烈反彈。內部人士擔憂,如果設立消保院時不賦予其監管權,該機構將失去實效性,因此擔心監管權可能也會被剝離。當初將原本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院併入金監院旗下,正是因為其擁有部分“監管權”。
對於金監院而言,如果監管機構再增加一個,組織間的衝突將不可避免,而對於金融機構來說,也意味著需要應對兩個擁有監管許可權的組織。這就是金監院工會積極出面的背景。金監院工會在7日發表宣告稱:“在將金消處保留為金監院內獨立機構的同時,必須將金消處長的地位提升至與金監院長同等水平,並保障預算和人力的獨立運營。”工會於次日(8日)走訪了國會政務委員會所屬議員辦公室,說明反對將金消處單獨剝離的理由。
韓國銀行也對銀行監管權虎視眈眈
不過,也有人指出將金融監管許可權從金融委移交給金融監督委員會存在“違憲嫌疑”。2017年曾討論過類似內容,當時法制處與國務調整室、企劃財政部、金融委等共同召開了政府立法政策實務協議會,解釋稱:“針對金融機構的制裁、設立及合併許可等屬於直接影響國民權利與義務的行政許可權,理應由行政機關直接執行,移交給民間機構有違憲嫌疑。”
法制處的依據是憲法第66條第4項和政府組織法第6條,明確指出涉及國民權利與義務的行政許可權(如金融機構制裁、許可、合併等)必須由行政機關直接執行。換言之,原則上應由公務員組織行使公權力。當然,也有反方意見認為,像現行金監院這樣對公共法人賦予行政許可權,並不存在違憲嫌疑。現在的金監院也在負責對金融公司員工的懲戒、制裁等“損害性行政行為”。
韓國銀行(央行)試圖恢復銀行監管權的動向也是一個變數。韓國銀行向國政企劃委員會提交了業務報告,提出了旨在強化其宏觀經濟監管許可權的金融穩定政策體系重組方案。內容包括韓國銀行應參與金融委擁有的總負債本息償還比率(DSR)、擔保承認比率(LTV)、逆週期資本緩衝、流動性覆蓋率等的決定。特別是包含了要求獲得金融機構單獨檢查權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料提交要求權和監管權等擴大許可權的意見。這表明了韓國銀行欲奪回外匯危機前隸屬於其旗下的銀行監督院職能的意願。
此次經濟部門重組方案的主要內容是企劃財政部、金融委、金監院部分職能的分離與整合,因此韓國銀行的監管權擴大方案被採納的可能性極低,但有評論指出,在金融組織重組的浪潮中,各組織的“擴張慾望”正暴露無遺。
一位金融當局相關人士透露:“過去兩個月間出現了無數的傳言,或是因為個人私事、財產形成過程等原因導致某某落馬,又或是某某放棄了總統室的人事驗證,各種說法滿天飛,主要候選人的名單都已經換了一輪。”該人士暗示:“在尹錫悅政府時期,因‘檢察官出身’的金監院長上任,金監院擁有了最強權力;但在李在明政府時期,或許會給成立後立即獲得稱讚的金融委或新設的消保院更多實權。組織重組後,看誰會被任命為各機構首長也是值得關注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