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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文化報告
修訂後的《大眾文化產業法》,對於“青少年保護”仍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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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비즈한국] 旨在規範大眾文化藝人及相關產業事項的《大眾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大眾文化產業法》)修正案已於8月1日正式實施。正如其名,該法更多是從企業和產業的視角出發,而非側重於大眾文化藝人本身。因此,有必要將其修訂為確立大眾文化藝人作為對等權利主體的法律。特別是加強青少年保護並賦予其主體地位的措施刻不容緩。讓我們來審視一下有關青少年的規定。

首先,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的角色顯得過度干預。在某些人仍視子女為個人所有物並據此行使權利的風氣下,情況尤為嚴重。只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即便合同條款違反《青少年保護法》或《勞動基準法》也能生效。青少年的權利因父母的意願而左右,這可能會嚴重侵害其個人權利。即便法定代理人是父母,也應僅在有助於提升青少年個人權利的範圍內予以認可。

偶像練習生的年齡正在日益年輕化。《勞動基準法》禁止未滿15週歲的青少年勞動,但《大眾文化產業法》規定,未滿15週歲的青少年在每週35小時以內也可以提供勞動。圖片=生成式AI
偶像練習生的年齡正在日益年輕化。《勞動基準法》禁止未滿15週歲的青少年勞動,但《大眾文化產業法》規定,未滿15週歲的青少年在每週35小時以內也可以提供勞動。圖片=生成式AI

青少年父母的代理簽約行為也有很多值得重新審視的地方。不少案例中,父母同意了青少年大眾文化藝人所不願接受的附屬條款,導致其被迫進行“奴隸式”的活動。現實情況是,法定代理人無法直接管理監督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權、人格權、睡眠權、休息權及自由選擇權,而是將這些全權委託給了企業(經紀公司)。因過度減肥導致健康受損時的賠償保障也不充分。受教育權如何具體保障、因未能保障導致學業不佳時的賠償機制也極不完善。在現行法律體系下,人格權受到侵害時的誠實信用問題尚不作為解除合同的考慮因素。這一點在NewJeans和Fifty Fifty事件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在大眾文化藝術製作現場,青少年大眾文化藝人的勞務時間提供標準很難說得到了良好遵守。只要與法定代理人達成協議,勞務時間標準隨時可能發生改變。特別是對於K-pop練習生而言,勞務時間處於模糊地帶。練習時間表面上看似是為了練習生個人,但最終其實是向企業提供了勞務。如果能像日本那樣建立練習生領取薪資的制度,勞務時間的適用範圍對練習生來說會更加明確。我們需要一個能夠明確保障練習生獲得報酬的法律體系。

年齡標準也需要進一步細化。現行針對青少年大眾文化藝人的年齡規定以15歲為界。這是因為在偶像或童星保護方面,出現了與其他法律法規相悖的悖論。我們可以對比一下年齡標準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區別:《青少年基本法》將9歲至24歲定義為青少年;《民法》和《青少年保護法》規定為未滿19歲;《兒童福利法》、《電影及錄影物振興法》、《演出法》、《音樂產業法》、《遊戲產業振興法》也遵循《青少年保護法》。《勞動基準法》將未成年人定義為滿15歲至未滿18歲,並明確禁止未滿15歲者從事勞動。

然而,《大眾文化產業法》規定未滿15週歲的青少年每週也能提供35小時以內的勞動。雖然禁止在晚上10點至次日上午6點期間工作,但如果第二天是學校假日,經青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同意,可延長至午夜。15歲以上的青少年每週可提供40小時以內的勞務,若青少年本人同意,每日可延長1小時,每週最多可延長6小時。晚上10點至上午6點期間雖原則上禁止,但若青少年與法定代理人同意,仍可進行。

這與《勞動基準法》相牴觸。《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18週歲青少年的每週勞動時間原則上最高為35小時。但《大眾文化產業法》卻將15至18歲大眾文化藝人的“超時工作”視為理所當然。在現場監督這一點是不可能的,況且在協議之下,他們可以被要求提供無限的勞動。在“乙”的立場上,他們別無選擇只能接受。由於大眾藝術界的特殊性,所有藝人都是獨立應對企業的。

應要求青少年文化藝人在相關機構進行義務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並以保護青少年的名義稽核合同內容。此外,在大眾藝術製作現場工作的童星從幼兒到小學生不等,應根據年齡段適用不同的勞務規定。15歲工作的35小時與幼兒工作的35小時,其勞動強度完全不同。

不應僅僅將青少年文化藝人視為保護物件,重要的是讓他們能夠成長為產業的主體。圖片=生成式AI
不應僅僅將青少年文化藝人視為保護物件,重要的是讓他們能夠成長為產業的主體。圖片=生成式AI

隨著《大眾文化產業法》的修訂,自8月1日起實施了青少年保護負責人指定製度。為保護青少年的基本權利,所有經營者都必須指定一名青少年保護負責人,且須由企業高管或負責青少年保護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擔任。然而,由企業內部員工或決策者擔任青少年保護負責人,其有效性確實令人懷疑。

修訂後的法律還新增了文化體育觀光部長官可要求大眾文化藝術經營者及工作人員提交青少年人權保護資料的規定。然而,若青少年保護負責人未能履行職責,該承擔何種責任及處罰,法律中並無相關規定。我們需要一個能夠對此進行監督的客觀的第三方機構或實體。

法律層面雖稱青少年大眾文化藝人的保護力度有所加強,但也有觀點認為藝人的權利變得“過於”強大了。NewJeans事件中也曾出現過這種主張。這看似是部分青少年明星影響力擴大,實則是粉絲經濟的力量,而非法律和制度上的權力。目前來看,對青少年大眾文化藝人的保護措施依然不足。

重要的是,不要僅僅將他們視為保護物件,而是透過教育促使其成長,並讓他們透過成長成為社會成員或產業的主體。在此基礎上,朝著兼顧企業利益與發展的方向前進才是正道。

作者金憲植(Kim Heon-sik),自20多歲起便懷揣著透過文化讓世界變得更美好的期待,一直在大眾文化現象的森林中探索。在人工智慧與量子計算機活躍的21世紀,他依然秉持同樣的信念,在這條道路上砥礪前行。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김헌식 대중문화평론가

필자 김헌식은 20대부터 문화 속에 세상을 좀 더 낫게 만드는 길이 있다는 기대감으로 특히 대중문화 현상의 숲을 거닐거나 헤쳐왔다. 인공지능과 양자 컴퓨터가 활약하는 21세기에도 여전히 같은 믿음으로 한길을 가고 있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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