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正如在海外辛苦工作的韓國勞工一樣,國內也有辛苦工作的外籍勞工。我們應當換位思考。”在韓國現代汽車005380與LG能源解決方案373220位於美國佐治亞州的Meta Plant America(HMGMA)電池工廠發生韓國員工被捕事件,這給韓國社會帶來了巨大沖擊。因此,越來越多的人呼籲應以換位思考的態度,重新審視國內對外籍勞工的待遇與人權問題。
在韓國,外籍勞工轉換工作場所受到限制。這被國際勞工組織(ILO)認定為強迫勞動。對此,公民社會指出,必須改善制度以防止對外籍勞工的剝削。

國民權益委員會於9月26日向法務部表達了意見,建議允許遭到僱主不公正對待的造船業焊接工、外籍勞工A某轉換工作場所,並建議制定允許轉換工作場所的具體準則。
A某自2024年2月起在HD現代重工尾浦010620的下包企業——位於蔚山南區的B公司工作。B公司透過簽署與向當局提交的標準勞動合同不一致的“陰陽合同”來強迫A某工作。工資從每月250萬韓元降至時薪9900韓元,勞動合同期限從12個月縮短至8個月零25天。工作地點也從“不可變更”改為“可變更”,工作內容從船舶分段焊接變更為焊接用的船體分段固定作業。A某在工作期間受了全治3個月以上的傷,但因僱主阻撓,未能申請工傷賠償。
最終,A某為了轉換工作場所,於今年3月向法務部申請變更為求職簽證(D-10-1),但未獲批准。理由是關於A某是否存在過失存在分歧。造船焊接工簽證(E-7-3)指南規定,只有在非外籍勞工自身過失的情況下,才允許轉換工作場所。為此,A某於今年4月向權益委員會提交了投訴,要求允許其轉換工作場所。
權益委員會判定該事項屬於無需外籍勞工承擔過失的轉換工作場所情形。權益委員會秘書官李宰成(音)指出:“法務部僅因提交了辭職信就認為過失責任存在爭議,但政府需要採取更積極的行政手段,綜合考慮強迫簽訂陰陽合同以及阻撓工傷申請等不當待遇。”
針對權益委員會的意見,A某表示:“想要真正獲得救濟並獲得居留資格,還需要經過許多程式。法務部目前還沒有採取行動,我還沒感受到任何變化。”
權益委員會還建議法務部制定關於在無個人過失情況下,允許轉換工作場所的具體判定標準。目前,針對外國專業人才就業簽證(E-7)的轉換工作場所相關指南中,僅有一項規定:“僅限於休業、停業、經營惡化等不可抗力情況,或外國勞工無過錯的情況下。”
外籍勞工工會活動家鄭英燮(音)指出:“法務部出入境管理部門在批准與否上具有隨意性,導致實際上很難轉換工作場所。權益委員會此次建議的意義在於,即使是在僱傭許可制告示層面,也促使其制定了轉換工作場所的詳細標準。”
公民社會主張,應徹底改善限制轉換工作場所的外籍勞工制度。持有E-7簽證和透過僱傭許可制工作的外籍勞工,原則上限制轉換工作場所。非專門人才就業簽證(E-9)同樣只在僱主解除勞動合同、休業、停業等僱主有責任,或因不當待遇等非勞工自身過錯的情況下,才允許轉換。這違反了韓國於2021年批准的ILO核心公約中關於強迫勞動的協議。第29號公約禁止任何形式的非自願強迫勞動。
此外,這還迫使外籍勞工處於惡劣的勞動環境中。蔚山外籍居民中心主任金賢珠(音)指出:“限制轉換工作場所導致外籍勞工即便在低工資和不公正待遇下也只能繼續忍受。甚至有僱主隱瞞E-7-3簽證無法轉換工作場所的事實,謊稱幫其介紹其他工作,透過騙取辭職信來終止合同的惡劣案例。”

公民社會敦促應將外國專業人才制度完全納入公共管理體系。與根據《外國人力僱傭法》由勞動部管轄的僱傭許可制不同,屬於E-7簽證的外國專業人才制度中,外籍勞工的招募和派遣多由民間負責。因此,在派遣過程中存在當地中介和經紀人的介入。據瞭解,外籍勞工通常需要向經紀人支付1500萬至2000萬韓元左右的費用。金賢珠主任表示:“我們親眼見證了經紀人這類地下產業的興盛。外籍勞工往往需要工作兩年才能還清債務,但合同一年就到期,導致許多人變成了無記錄的非法滯留者。”
目前由政府負責的領域僅限於法務部的簽證簽發和工作場所變更審批。外籍勞工相關團體指出,由於僅由法務部參與該制度,導致勞動視角的缺失。鄭英燮活動家主張:“法務部不聽取相關團體的意見。至少應像僱傭許可制一樣,由勞動部作為第一管轄機構來管理外籍勞工的派遣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