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政府已將離岸風電普及的核心法律《離岸風電特別法》的主管部門,從原先的產業通商資源部移交給新成立的氣候能源環境部。在期待環境政策與能源政策產生協同效應的同時,也有聲音擔心,以簡化審批流程為名,環境評估可能會流於形式。

《關於促進離岸風電普及及產業培育的特別法》(簡稱《離岸風電特別法》)是為了縮短離岸風電專案複雜且耗時的審批流程,並培育相關產業而制定的法律,計劃於明年3月26日實施。
隨著10月1日氣候部的正式掛牌,該特別法的主管部門也從產業部變更為氣候部。氣候部表示,正針對明年的實施工作準備相關施行令草案。
該法律的主要內容在於,政府將介入此前由民營主導的選址模式,主動推進選址挖掘、發電區指定、專案運營方選擇等程式,從而遏制盲目開發。
審批流程也將得到簡化。原先必須進行的“環境影響評估”和“海洋利用評估”將透過特殊條例,合併為“環境性評估”。該法還包含了“擬製處理”條款,即如果專案方獲得離岸風電發展委員會的開發實施計劃批准,即視為已同時獲得約30項法定審批許可。透過這一措施,可以縮短執行離岸風電專案所需的審批時間。
環境團體擔心,審批流程的簡化反而會導致盲目開發。他們認為,環境性評估可能會因削弱原有的環境影響評估和海洋利用評估而淪為虛設。專家指出,即將制定的施行令必須確保環境性評估的標準不會被放寬。
環境團體還高聲指出,根據《離岸風電特別法》,審批時間雖從71個月縮短至63個月,但為了區區8個月的縮短而削弱約30項法律法規,代價過大。他們主張,將安全、環保、文物保護等程式進行“擬製處理”屬於過度優惠,要求刪除該條款。而在立法時作為參考物件的丹麥,其模式並非透過擬製處理,而是由能源署負責協調各部門的審批工作。
綠色聯合會專門委員樸項柱(音譯)強調:“與各領域專家參與的現有審批模式相比,離岸風電發展委員會難免會面臨專業性和人力不足的問題。透過離岸風電發展委員會進行擬製處理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對此,氣候部相關人士表示:“擬製處理將此前分散進行的審批整合由政府統一辦理,反而降低了專案方遺漏審批的風險。我們仍會要求專案方提交與此前相同的材料,由氣候部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後再開展審批。”針對關於環境性評估的擔憂,該人士反駁稱:“政府在選址開發階段已經進行了海洋環境影響調查,環境性評估主要是針對專案方選定後可能發生的變更事項進行審查,並不會降低評估標準。”
環境專家們強調,為了確保能源安全和價格穩定,能源產業應當透過公共方式進行開發,《離岸風電特別法》也應從確保公共性的角度來審視。氣候正義聯盟執行委員韓在覺(音譯)表示:“《離岸風電特別法》看起來更像是一部扶持民間專案的法律。由於離岸風電應實現公共開發,希望能夠修正有關擬製處理等不合理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