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僅靠金錢難以解釋的決定。如果瞭解其中隱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理解更詳細的內幕。“實用商業法律(實用秘籍)”將為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流程的線索。

加盟業務中的糾紛從未間斷。加盟總部和加盟店經營者(店主)的目標各不相同。即使雙方都誠實履行合同,也無法預防未來的所有糾紛。加盟總部力求透過持續投資來實現品牌的永續性。然而,許多店主關心的並非品牌價值的維持,而是成本節約。因為對店主而言,在自身經營年限內獲得穩定的利潤更為重要。
各方利益產生劇烈碰撞的焦點在於店鋪環境改善,即裝修翻新。加盟總部希望定期更換門店招牌等內部裝飾。國內餐飲業和零售業競爭激烈,由於復活死掉的品牌是不可能的,因此總部試圖透過定期更換裝修來保持新鮮感。
然而,店主並不歡迎為裝修進行的新增投資。他們並不確定裝修翻新是否真的能帶來銷售額和利潤的增長。甚至有些店主認為,加盟總部推行裝修翻新是為了將工程訂單輸送給特定的施工單位,從而引發質疑。
正因如此,即使是同一個品牌,各分店的招牌或裝修也往往各不相同。1.0版本、2.0版本、3.0版本的招牌混合在一起。在加盟總部看來,這種現象損害了品牌的統一性和加盟事業的本質。因此,他們會直接或間接地勸說保留舊式裝修的店主進行更換。
《加盟事業法》禁止加盟總部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要求店主進行裝修翻新。《加盟事業法》第12條之2(禁止強迫不正當的店鋪環境改善等)第1款規定:“加盟總部不得在沒有總統令規定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強迫進行店鋪環境改善。”
與此相關,同法實施令第13條之2(店鋪環境改善費用的負擔範圍及程式等)第1款規定了上述“總統令規定的正當理由”:一是店鋪的設施、裝置、裝修等陳舊已客觀認可;二是因衛生或安全缺陷,或與之相當的原因,導致難以維持加盟事業的統一性,或對正常經營造成嚴重阻礙的兩種情況。
歸根結底,法律所允許的翻新理由僅限於店主的自願同意、衛生及安全問題。然而,加盟總部進行裝修翻新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維持高階形象或進行營銷,因此往往無法滿足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因為它與店主的自願意願或衛生、安全缺陷無關。

那麼,“強迫”的界限在哪裡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告示規定:“無論採取威脅、要求、請求、建議等何種方式,只要違背加盟店經營者的自由意願,使其不得不進行特定的行為,即被視為強迫。即使沒有直接、明確的強迫,只要創造出無法不從加盟總部意願的客觀狀況,也包括間接或默示的強迫。”因此,根據具體情況,加盟總部提及裝修翻新,甚至營造出不得不翻新的氛圍,都可能構成違反《加盟事業法》的行為。
特別是在涉及強迫不當店鋪環境改善的問題時,加盟總部有義務自行證明存在正當理由,從而撇清違規嫌疑。從條款結構來看,基於“原則禁止”和“例外許可”的性質,以及未使用“不正當性”這一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證明違規條件成立的字眼,而是使用了“正當理由”這一表述,意味著其監管力度相當大。
受此法規限制,加盟總部想要在同一時期以同一設計整齊劃一地更換、改變門店裝修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加盟總部通常會在核心商圈開設直營店作為“旗艦店”,在直營店應用最新裝修,而對於加盟店,則在店主更換或10年續約請求期屆滿重新簽約時,再進行裝修翻新。
另一方面,這種做法也引發了爭議。有人認為,《加盟事業法》中禁止不正當店鋪環境改善的條款,在店主更換、營業轉讓、重新簽約時也應無一例外地適用;如果不能這樣解讀,加盟總部會透過各種藉口逃避監管。
然而,考慮到以下情況,按照上述觀點來解讀法律需謹慎。目前,韓國知名連鎖品牌因受到“限制相鄰距離設點”的法規制約,新增開店非常困難,既有門店運營數十年的案例也十分常見。
在此情況下,如果連店主更換、重新簽約時都適用禁止店鋪環境改善條款,加盟總部實際上將失去任何執行裝修翻新的機會。因為既無新店開業無法推行新裝修,又禁止對現有門店進行任何翻新。
最終,現實的平衡點在於:在10年的加盟合同續約請求期內,尊重店主的自主權;而在因營業轉讓導致店主更換或重新簽約時,允許雙方協商翻新。因為通常過了10年,開店時的投資款項基本已經回籠。
加盟總部的品牌管理與店主的投資回收始終處於緊張關係。雖然法律禁止沒有正當理由的強制裝修翻新,但在現實中需要合理的解讀。但所有討論必須建立在正當程式和誠實協商的前提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