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隨著工業廢棄物填埋、焚燒及有害回收設施引發的環境汙染問題,全國範圍內的形勢日益嚴峻。因填埋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工程中斷,或填埋結束後缺乏後續管理的情況接連發生。公民社會指出,造成這些結構性問題的根源在於以民營為主的處理結構、廢棄物產生地處理原則未能落實,以及居民監督權的缺失,因此強烈呼籲加強公共性。另一方面,也有觀點指出,由公共部門直接運營工業廢棄物處理業缺乏現實性,且可能引發侵犯職業選擇自由或削弱汙染者負擔原則等副作用。圍繞工業廢棄物處理體系的矛盾,正演變為一場正式的制度爭論。
錢被民營企業賺走,受害的是居民

12月10日,由共同民主黨議員宋載峰、公益法律中心“農本”及環境運動聯合共同主辦的“工業廢棄物受害證言及制度改善國會討論會”上,200多名來自工業廢棄物受害地區的居民出席了會議,並親自作證了各地區發生的受害案例。討論會上指出的核心問題是:民營企業賺取利潤後規避後續管理責任,而受害後果則由居民和地方政府承擔。
忠南唐津的高大、富谷地區廢棄物填埋場就是典型的“吃幹抹淨”案例。2012年,民營企業在實現盈餘後倒閉並棄置了填埋場,唐津市以捐贈採納的形式接手,後續管理責任全部轉移至公共部門。至今,滲濾液水位仍遠超法定標準線(2米),分別記錄為21.8米(高大)和13.9米(富谷),處理工作困難重重。為了每年處理數千噸滲濾液,2023年和2024年分別投入了9億6600萬韓元和2億7000萬韓元,數億韓元的稅金被投入其中。
在焚燒場方面,會上介紹了京畿道華城市香南邑發安產業園區的垃圾焚燒場案例。發安產業園區是一個工廠、住宅、幼兒園和商鋪密集的地區,但焚燒場卻在距離幼兒園僅數百米的地方運營。居民李昌宰指出:“幼兒園和焚燒場僅隔著一座小山。對空氣汙染脆弱的嬰幼兒在戶外活動時,正暴露在焚燒場的汙染物中。”
有害回收問題也得到了討論。固體廢棄物燃料(SRF)和水泥窯在工業廢棄物處理分類中被歸為“回收”,但由於將廢棄物用作燃料的特性,會產生與焚燒類似的各種環境危害。鉛二次冶煉和二次電池回收在熔鍊過程中也會產生鉛等有害物質和大氣汙染物。慶尚北道榮州市今年在審判過程中,因鉛工廠將大氣汙染物排放量瞞報為實際水平的200分之一而引發了爭議。
與地方政府負責的生活廢棄物不同,工業廢棄物的處理不歸公共部門負責。以2023年為準,約99.1%的工業廢棄物由民營企業處理。此外,廢棄物產生地處理原則並未得到應用。工業廢棄物雖產生於大城市,但負責處理的地區大多集中在審批容易的非首都圈和農村地區。
當地居民指出,在工業廢棄物產生量很少的地區反而被迫承擔處理工作,這存在不平等。寶城郡筏橋邑指定廢棄物填埋場反對對策委員會委員長李東教批評道:“我們希望能生產出乾淨空氣和水孕育出的優質農產品,提供安全的食品。對於整個工業廢棄物排放量不足0.02%的寶城來說,建立填埋場既不符合邏輯,也沒有妥當性。”
工業廢棄物佔總廢棄物87%,多數由民營處理

公民社會指出,當前的工業廢棄物產業結構是:利益歸企業,受害歸居民,後續管理歸稅金。公益法律中心“農本”政策組長金炯洙指出,雖然工業廢棄物填埋場的淨利潤率高達50~60%,但很多企業在填埋後不承擔長達數十年的滲濾液等後續管理責任,中途倒閉,導致後續管理負擔轉嫁給了國家和地方政府。
以2023年為準,工業廢棄物在總廢棄物中佔比達87.3%。佔比12.7%的生活廢棄物根據廢棄物管理法由地方政府負責,但佔比和有害程度更高得多的工業廢棄物處理卻幾乎依賴於民營。這也是公民社會主張工業廢棄物處理也應由公共部門負責並適用廢棄物產生地處理原則的原因。
為此,宋載峰議員(共同民主黨)於7月30日代表提出了《廢棄物管理法》及《廢棄物處理設施安裝促進及周邊地區支援相關法律》修正案。主要內容包括:△將新建工業廢棄物事業主體限制為公共部門 △適用工業廢棄物產生地責任原則 △建立居民支援基金 △運營居民監督員等。
細看《廢棄物管理法》修正案,針對新建的工業廢棄物填埋、焚燒設施,將事業主體限制為具備最低公共性保障的機構(公共機關、地方公營企業等)。同時規定適用產生地處理原則,要求在管轄地方政府內處理,若運往管轄區外,則需徵收轉入協作金。
《廢棄物設施促進法》修正案則規定,在民營廢棄物處理設施中設立居民監督員,以監督廢棄物的轉入和處理過程。內容還包括在民營廢棄物處理設施中設立“周邊地區支援負擔金”,並以此作為財源設立居民支援基金,用於支援周邊影響區域居民的收入提升、福利增進、環境保全及受害對策相關事業。
氣候能源部及相關業界對公共責任持否定態度
宋載峰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目前在國會氣候能源環境勞動委員會的審查報告中評價負面,處於擱置狀態。據該報告,國會事務處和氣候能源環境部對修正案表示擔憂,理由是工業廢棄物由公共部門負責及適用產生地責任原則缺乏現實性,且可能存在違憲爭議,並可能削弱汙染者負擔原則。

首先,將工業廢棄物處理業的主體僅限制為公共機關、地方公營企業等具有公共性的機構,被指出限制了職業選擇自由等,存在違憲爭議。此外,指出如果將處理主體限定為公共部門,將消耗鉅額財政,且由於廢棄物處理能力的限制,可能導致處理單價上漲和非法廢棄物堆積增加等問題。關於產生地處理原則,也提出了各地區已形成特化處理設施,缺乏現實性的意見。
氣候部廢資源管理課長金陽東表示擔憂稱:“即使在全國招募公共廢資源管理設施時,也沒有地方政府申請,質疑由公共部門介入工業廢棄物處理是否具有實效性。如果公共機構承擔處理義務,可能會導致經營者逃避責任,從而削弱汙染者負擔原則。”
韓國資源迴圈能源共濟組合、韓國工業廢棄物填埋協會等19家廢棄物相關協會主張,轉入協作金與目前運營的廢棄物處置負擔金存在重複徵收的嫌疑。對於因倒閉而將後續管理推給公共部門的“吃幹抹淨”問題,他們提出了改善“被棄廢棄物處理履行保證制度”的方法,建議提高現金保證比例而非僅僅依靠保證保險。
公益法律中心“農本”政策組長金炯洙反駁稱,關於工業廢棄物的公共責任,“公共部門直接介入反而可以更有效地管理汙染者的責任。由於可以透過委託形式參與,並不會排斥民營參與。”
宋載峰議員表示,將與行政部門等協商,努力使修正案獲得透過。他強調:“工業廢棄物只有在公共責任下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環境安全及居民的民主參與。必須建立分享廢棄物處理業鉅額利潤的制度,才能獲得居民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