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數字資產基本法,即所謂的虛擬資產第二階段法案的制定正在推遲。這是因為金融當局在10日未能提交政府草案。2024年7月實施的第一階段法案——《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因重點在於資產保護和不公平交易監管,未能涵蓋整個產業。隨著立法空白期較市場增長速度顯得過長,導致消費者受損和行業混亂持續,各方為此舉行了討論虛擬資產消費者保護及立法方向的會議。

數字消費者研究院與共同民主黨議員閔丙德於10日在國會共同舉辦了“數字資產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方案”研討會。身為國會政務委員會成員的閔議員曾於今年6月代表提議制定數字資產基本法。目前,數字資產基本法已有多個議員提出的草案,尚待與金融委員會、韓國銀行等部門正在準備的政府草案進行協調。
閔丙德議員在10日的研討會上強調了加快引入數字資產基本法的必要性。閔議員表示:“在數字資產時代,速度比方向更重要。令人遺憾的是,法律和制度未能跟上這一速度。創新已成為現實,安全網不應停留在過去。”他補充道:“為了讓數字資產擺脫‘投機賭場’的汙名,向健全的金融市場邁進,需要可預測的法律標準、保護投資者的嚴密防線,以及經營者必須遵守的明確責任與規範體系。”
閔議員指出,在《外匯交易法》修訂過程中,雖有將穩定幣納入支付手段的討論,但由於未完善相關聯動方案的規章,存在制度性混亂的可能性。此外,他還敦促制定管理規定,以便在將穩定幣擴大至貿易結算、海外匯款等實體經濟領域時進行監管。他還指出,隨著國內外交易所槓桿交易的增加,虛擬資產被強制平倉的事件頻發,卻缺乏針對消費者的保護措施。
金融監督院金融消費者保護處處長金美英在致辭中表示:“目前國會與金融當局為穩定數字資產體系,正在推進涵蓋發行與上市披露、經營者准入監管、穩定幣等內容的第二階段立法草案。”她強調:“行業內部的主動努力也非常必要。請盡最大努力提供資訊傳遞與預防損害的措施,讓不熟悉數字資產複雜結構與技術的消費者能夠安心參與市場。”
擔任主講人的成均館大學經營專門研究生院教授任炳華介紹了國內外虛擬資產市場及監管現狀。任教授表示:“據稱全球虛擬資產交易量的10%發生在韓國。在沒有衍生品的情況下,僅靠現貨就佔據了10%的交易量,這是一個驚人的規模。”
任教授以日本的立法現狀為例指出:“之所以要將日本視為反面教材,是因為以監管為目的的立法無法培育產業。”他說道:“日本是數字資產立法最快的國家。由於該法律是為了應對駭客事故而制定的監管法案,儘管2023年就已經實現了穩定幣立法,但產業並未壯大。直到最近,他們才忙於籌備發行聯盟等,動作頻頻。”
任教授還分析稱,國內穩定幣的發行“需要從更廣闊的角度進行考慮”。他指出:“最近美國華爾街的大型銀行正在討論共同發行穩定幣。一旦這些機構入場,市場格局將完全改變。”
針對央行數字貨幣(CBDC)和銀行發行的存款代幣,他指出必須建立考量所有因素的“鏈上金融”(在區塊鏈上執行的金融)。任教授預測:“韓國擁有與歐洲相似的金融體系。如果歐元區發行CBDC,出現類似形態金融服務的可能性很高。存款代幣和CBDC看起來不會競爭,而是會共存。預計存款代幣將由機構使用,而穩定幣則由民間使用。”

研討會還提出了隨著國內虛擬資產市場的變化,有必要擴大投資者保護。韓國金融消費者保護財團研究委員李正民指出,數字脆弱群體中的低齡層(20歲以下)和高齡層(60歲以上)虛擬資產使用者增長迅速,亟需保護措施。
李研究委員表示:“在虛擬資產相關受害者中,約70%的人沒有采取任何應對措施。這要麼是因為不知道如何應對,要麼是因為損失金額較小而放棄。我們需要考慮集體損害糾紛調解等補救方式。”
此外,她補充道:“由於技術複雜、資訊不對稱嚴重,消費者很難親自舉證受損情況。在損害賠償方面,也應考慮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她還指出,“除了發行環節,在整個流透過程中都應保護消費者。資訊不平衡和利益衝突問題必須在第二階段立法中解決。”她建議,像參加衍生品交易前必須接受金融教育一樣,也應賦予數字資產交易教育的義務,以擴大消費者的選擇權。
高麗大學資訊保護研究生院特聘教授金炯中就引入穩定幣作為支付手段時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了發表。金教授雖然認為穩定幣市場的擴張尚需時日,但也強調應挖掘制度性方法,以解決未來將其作為貨幣使用時可能產生的問題。
金教授表示:“穩定幣必然是以中心化方式發行的。因為只有中心化的穩定幣,在發生事故或資金被用於洗錢時,才能停止相關區塊並限制使用。”他分析道:“若將其引入支付領域,會產生匯款手續費。雖然平臺可以提供支援,但也應考慮打造‘零手續費(Gas Fee)’網路等方案。如果其發揮貨幣功能,那麼在年終結算時也應享受稅收優惠,但這需要修改《租稅特例限制法》。”
當天研討會上,也有人質疑穩定幣作為支付手段能否確保健全性和有效性。韓國消費者院金道年博士表示:“我已經在提前思考,從政府的物價管理層面看,穩定幣將發揮何種作用,以及發生事故導致集體消費者糾紛時該如何應對。”他指出:“根據現行法律,集體訴訟制度僅適用於《資本市場法》,這是因為該法案要求交易記錄全程可見且具有透明性。在設計數字資產製度時,也應考慮到這一點。”
也有觀點認為,消費者保護的視角應與傳統金融有所區別。法務法人太平洋(Bae, Kim & Lee)律師金孝峰指出:“數字資產監管中最重要的是全球監管的一致性。如果放棄這一點,產業和消費者保護將雙雙落空。”他分析道:“例如,海外發行商沒有理由為了順應韓國嚴格的監管而進入市場。目前新加坡承認海外獲得的牌照,我們需要這種靈活的框架。”
另一方面,據瞭解,民主黨已達成共識,計劃於2026年1月由黨派主導推進立法,與政府草案分開進行。如果本月內政府草案未能提交至國會,虛擬資產第二階段立法預計將跨入新的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