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僅憑金錢難以解釋的決策。瞭解其中潛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理解更詳細的內幕。“知物細究(瞭解後有用的商業法律)”旨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脈絡的線索。

有人說“人類創造的最成功的模式就是加盟連鎖”。考慮到加盟總部與加盟店經營者之間矛盾加劇的現狀,這句話聽起來可能顯得陌生且不適,但從一定程度上講是接近事實的。加盟連鎖不僅是一種簡單的經營方式,更是基於標準化運營系統和品牌資產的可複製商業模式,從這一點來看,它是現代資本主義創造出的最高效的擴張工具之一。
加盟連鎖利用了市場上已經過驗證的商品和服務模式。對加盟總部而言,可以將加盟店經營者的資本與現場能力相結合,實現快速擴張並形成規模經濟。相反,加盟店經營者在降低獨立創業風險的同時,可以利用品牌信賴、運營手冊、物流·營銷系統及培訓體系,在相對穩定的商業基礎上開啟經營。綜上所述,加盟連鎖結構透過分散資本、訣竅和風險實現成長,更接近於一種相互依賴的經濟夥伴模型。
事實上,觀察身邊可以發現,大量新開業的門店多為加盟連鎖形式,且長期存活的門店中,加盟連鎖的比重也較高。這是因為消費者透過品牌確保了對質量和服務的可預測性,而加盟總部透過標準化運營和供應鏈管理維持了統一性。
特別是餐飲及食品飲料領域的加盟連鎖,正成為私募股權基金的集中投資物件。其背景在於這些領域客戶接觸點多,易於品牌擴張,現金流相對穩定,且存在許多透過最佳化運營和改善管理,在短期內大幅提升利潤的成功案例。
未來,加盟連鎖在創業市場中的比重將持續增加。或許正因如此,與過去不同,加盟連鎖領域的法律議題正透過媒體得到廣泛報道。在這些報道中,近期最廣為人知的爭議點是所謂的“差額加盟金”糾紛。從判例來看,在大法院於2026年1月15日對某披薩加盟連鎖A公司的判決中,由於加盟總部收取差額加盟金缺乏合同依據,且無法認定存在默示協議,法院支援了加盟店經營者返還不正當得利的請求。
另一方面,大法院於2026年1月29日對某漢堡加盟連鎖B公司的判決中,考慮到根據加盟合同,若需變更價格,可透過加盟店經營者與加盟總部之間的協商進行,即便缺乏書面呈現和協商,但可以視為存在事後性、默示性的同意,因此認為加盟總部收取上調後的物品貨款是正當的,從而駁回了加盟店經營者返還不正當得利的請求。上述兩個判決表面上結論相反,但實際上更像是將相同的基準應用於不同的事實關係。
我們來看看韓國加盟連鎖的商業結構。所謂“差額加盟金”,是指加盟店經營者向加盟總部支付的對價中,超過了適度批發價格的部分,即加盟總部指定為必需品目而收取的對價。簡單來說,這就是加盟總部在供應原輔材料時收取的利潤。韓國的加盟連鎖過去傾向於透過這種原輔材料的流通利潤和物流來獲取資源。學術界和市民團體援引海外案例指出,加盟總部應透過特許權使用費(Royalty)獲取收入,而加盟店經營者應透過合作社降低成本,這樣才比較理想。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也透過加強監管,規定若加盟總部的必需品目指定與加盟店保持同一性及質量管理無直接關聯,則將其認定為違反《加盟事業法》並實施制裁。此外,2018年4月3日修訂的《加盟事業法》施行令,要求在資訊披露書中記載差額加盟金,為加盟店經營者主張差額加盟金相關法律權利奠定了基礎。

修訂後的法律、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監管以及大法院的判決,貫穿的主題非常簡單:不允許透過物品供應過度獲取資源。特別是大法院在A公司判決中明確指出,可以證明收取差額加盟金正當性的默示協議僅在限制範圍內獲得承認:
○ 在加盟合同的情況下,加盟總部在資訊能力或談判力方面往往優於加盟店經營者,通常透過標準條款形式的加盟合同簽署,且《加盟事業法》規定加盟總部在簽訂合同前必須向加盟申請人交付載有合同主要內容的加盟合同書。
○ 綜合上述情況,在加盟合同過程中,若要認定加盟總部與加盟店經營者之間存在對加盟店經營者不利內容的默示協議,必須綜合考慮加盟總部與加盟店經營者的社會經濟地位、簽訂合同的經過及整體內容、是否向加盟店經營者提供了足以表達該默示協議簽署意願的充分資訊、加盟總部冒著法律不確定性或罰款等不利後果而不將協議內容寫明在合同書中的特殊情況、由此給加盟店經營者帶來的損失程度、交易慣例等,進行慎重判斷。
那麼,是否應該全盤否定加盟總部收取流通利潤的行為?有沒有辦法確保具體合理性?在大法院對漢堡連鎖B公司的判決中,基於這種問題意識,法院認為加盟總部收取上調貨款是正當的。理由在於承認了加盟店經營者對貨款上調存在事後性、默示性的同意。
雖然在之前的A公司判決中,法院對默示協議提出了非常嚴格的標準,但在B公司案件中卻認可了事後性、默示性同意。這是考慮到B公司在貨款上調因素和金額上與加盟店經營者進行了協商,加盟店經營者在協商過程中未提出特別異議,以及實際上存在因原價上漲等導致貨款上調的事由等因素的結果。
結論是,嚴謹對待加盟總部收取流通·物流利潤的基調將持續下去。但如果存在客觀的單價計算基準,且在此過程中與加盟店經營者進行了充分且認真的協商,在法律上仍有被認定為正當的餘地。核心不在於利潤結構本身,而在於形成該結構的程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這項工作超越了簡單的法律解釋,是只有在深入理解加盟事業結構並積累了處理實際現場矛盾經驗後才能實現的領域。隨著加盟連鎖產業的不斷高階化,監管和糾紛也將變得更加複雜,最終專業性的差距將轉化為市場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