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本月6日下午7時,Bithumb全國客戶中有249人平均收到了2490枚比特幣。總計62萬枚。按當時的交易金額(9800萬韓元)計算,規模超過了61萬億韓元。雖然大部分人沒有處置這些誤發的比特幣,但其中約有80人實際進行了拋售。雖然大部分已被追回,但問題在於Bithumb仍有125枚(約129億韓元)比特幣未能收回。其中約30億韓元的部分,客戶和Bithumb正在商討收回方案,但其餘部分由於與客戶購買的其他幣種混合在一起,預計收回過程將面臨困難。
法律界普遍認為,Bithumb將不得不採取民事和刑事訴訟應對措施。據悉,實際上部分客戶甚至不接聽Bithumb方面的電話。法律界認為,雖然“刑事處罰”難度較大,但透過“民事訴訟”收回的可能性並不低。

大法院關於“比特幣非財物”的判斷是否會改變?
過去,大法院認為,當他人的現金被錯誤匯入自己的銀行賬戶時,若擅自取出使用,則構成貪汙罪。這是因為大法院認為基於信義誠實原則,雙方已形成了保管關係。
但比特幣則不同,它不是“現金”。針對被告人透過不明途徑轉入並將其賣出變現的行為,大法院在2021年曾判決其無罪(發回重審),理由是不構成貪汙罪或瀆職罪。針對將誤匯入的14億韓元比特幣轉入個人其他賬戶的當事人,法院判決稱“虛擬資產在法律上並未被視為與法定貨幣相同”,因此判決無罪。
法院不將比特幣視為貪汙罪物件,是因為對刑法中貪汙罪客體“財物”的定義。與具有物理實體的財物(現金)不同,法院判斷比特幣是缺乏物理實體的“數字化資訊”。雖然它可以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利益,但並非適用貪汙罪的財物。因為不是財物,所以無法應用保管或貪汙的概念。
這與過去的股票案例類似。股票是否構成貪汙罪,取決於是否發行了實物紙質股票憑證。如果有實物憑證,暗中處置將適用貪汙罪;但沒有實物憑證的股票,則被視為類似於比特幣的財產權利。大法院在此判斷下,於2023年裁定“因(臨近上市)未發行股票,而被視為透過批次寄存制度等進行寄存的股票,不能成為貪汙罪的客體”。不過,法律界解釋稱,由於上市公司的股票被寄存至韓國證券存管院,並透過賬戶間轉賬的方式進行轉讓,因此屬於財物,可以成為貪汙罪的客體。
刑事案件判例也可能發生改變
法律界認為,雖然刑事處罰的可能性較低,但透過民事途徑收回是有可能的。考慮到Bithumb在隨機禮盒活動中明確規定每人中獎金額為2萬至5萬韓元,因此中獎者本人應充分意識到這是“不當得利”。如果公司提起不當得利返還訴訟並勝訴,未返還的客戶極有可能需要賠償比特幣處置時的價格。
不過,也有觀點認為,就像股票一樣,以此次事件為契機,在“刑事案件”中也有可能改變判例。這是因為近幾年金融當局要求虛擬資產交易所持有實物比特幣,且虛擬資產作為“易於透過交易變現的投資產品”這一概念已得到擴充套件。
但Bithumb誤發的數千枚比特幣實際上已完成售出交易,這種“寄存”概念模糊的部分仍是變數。一位處理過相關金融案件的律師預測:“由於需要確認Bithumb掌握的比特幣數量與實際交易量之間是否存在差異等,在寄存的具體細節上有很多需要核實的地方,因此目前依然很難將比特幣視為財物並進行刑事處罰。”但他同時表示,“不過,由於大多數投資者將虛擬幣視為股票,且政府幾年來一直要求虛擬資產交易所遵循等同於‘股票市場’的指導方針,因此以此次事件為契機,法院可能會改變立場,將虛擬資產視為‘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