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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商業法
“高爾夫球場也是創意作品” 大法官承認設計的著作權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Read original in Korean →

[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僅靠金錢難以解釋的決定。如果瞭解其中隱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理解背後的內幕。“實用商業法律(實用商業法)”將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流向的線索。

最近大法院做出裁決,承認高爾夫球場在法律上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創意作品。照片=林俊善記者
最近大法院做出裁決,承認高爾夫球場在法律上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創意作品。照片=林俊善記者

在約高爾夫球局時,總會遇到對場地選擇特別敏感的人。隨著球技提升,對球場的喜好和標準也會變得明確。例如,有人不喜歡在削山建成的球場,認為球道狹窄、盲洞多,打起來很棘手。但也有人恰恰相反,認為正是因為這樣的球場,攻克起來才更有趣。

如果這種球場的差異性和個性不僅僅是喜好問題,甚至決定了它是否屬於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創意作品”,情況會怎樣呢?這個問題在經歷2018年提起的民事訴訟後,透過近期宣判的大法院2024da229671判決,迎來了一個重要的轉折點。

該案是高爾夫球場設計及施工監理商(以下簡稱“設計商”)針對製作螢幕高爾夫球場影片的廠商(以下簡稱“螢幕高爾夫商”)提起的著作權侵權禁令訴訟。螢幕高爾夫商與球場所有者簽訂了使用協議並製作了再現真實球場的影片,但未獲得設計商的使用許可。對此,設計商主張,高爾夫球場本身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因此未經授權的再現構成著作權侵權。

螢幕高爾夫商提出以下理由,主張高爾夫球場因缺乏創造性而不屬於著作物。第一,鑑於韓國高爾夫球場多建在山區,會所、入口道路、練習場等設施及個別球洞的佈局,受制於球場建設用地的地形限制很大。此外,必須考慮使用者的便利性和安全性等功能性要素。

第二,高爾夫球場各球洞中的發球臺、球道、長草區、沙坑、水障礙區、果嶺等,只是其他高爾夫球場也通用的基本要素。第三,高爾夫球場的個別球洞必然受限於高爾夫比賽規則、規格和國際標準。考慮到這些情況,即使與其他球洞有所區別,也不能僅憑此就認定其作為建築作品的創造性。

法院認為,在開發高爾夫球場時,可以透過發揮創造性個性,使其與其他球場有所區別。照片=生成式AI
法院認為,在開發高爾夫球場時,可以透過發揮創造性個性,使其與其他球場有所區別。照片=生成式AI

然而,大法院判決以以下理由駁回了螢幕高爾夫商的主張及原審判斷,承認了高爾夫球場的作品屬性。第一,不能僅憑高爾夫球場設計伴隨的實用性和功能性要素,限制了設計者的創作表達,就一概否定高爾夫球場的創造性。因為高爾夫球場設計者可以透過多樣化選擇、配置、組合多種構成要素的方法,發揮創造性個性,從而使設計出的球場與其他球場有所區別。

第二,雖然高爾夫球場包含通用要素,但設計者可以引導使用者在發球、後續擊球、果嶺周邊切球、果嶺推杆等各種情況下制定相應的戰略來攻克球場,並讓使用者在球洞順序進行的過程中,感受到球場變化帶來的趣味。此外,透過與人工景觀或周邊環境融合,讓使用者感受到球場之美,設計者可以根據設計意圖進行選擇、配置,從而實現有機組合。

第三,大法院認為,原審應當審理高爾夫球場中構成要素的選擇、配置、組合等形狀,是否超越了功能或實用性構思,具備了與現有球場相區別的創造性個性,從而判斷其創造性。然而原審未審理即否定了其作為作品的創造性,這被指出屬於審理未盡,屬於違法。

如果是高爾夫愛好者,或許會對雙方的邏輯都有一定程度的認可。“韓國球場多山,所以都差不多(因此沒有創造性)”的主張有其道理,“攻克球場是融入了設計者意圖的戰略藝術”的主張同樣具備說服力。但法律判斷的核心在於具體的形狀中是否體現了創作者的獨特表達。隨著戰略、動線、美學、景觀、敘事等的結合,現在的高爾夫球場也被視為一種創意作品。

大法院的判決對未來的產業會有什麼影響?根據判決精神,如果螢幕高爾夫商與高爾夫球場設計商簽署許可協議,螢幕高爾夫的費用可能會立即上漲。另一方面,高爾夫球場設計者的品牌價值極有可能得到增強。未來,著名設計師的品牌將成為營銷亮點。從長遠來看,隨著設計本身作為智慧財產權受到保護,可能會吸引新的投資並加速高階球場的開發。

最近大法院正在擴大建築作品等功能性、實用性作品的範圍。例如,大法院2019do9601判決認為,涉案建築(江陵咖啡館)的以下特徵共同交織,體現了創作者獨特的表達:△外牆與屋頂板連線,形成一條通往1、2層之間樓板的連貫線條 △樓板的突出程度和飾面角度 △兩側外牆的傾斜形狀和程度等。

因此,該建築不僅遵循了一般表現方法的功能或實用構思,還體現了創作者的創造性個性,因此被認定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法院判決,未經許可仿照江陵咖啡館設計施工的泗川咖啡館構成了侵權。咖啡館建築的判決意義在於,即使是功能性物件,只要存在創造性表達,即可被認定為作品,這與高爾夫球場的判決邏輯一致。

大法院判決展現的導向很明確。法院正在逐步擴大對智力成果的保護範圍。因此,如果商業元素中包含創造性表達,就必須獲得權利人的使用許可。這是預防糾紛的最佳策略,也將是吸引新投資、擴大業務的高招。

本文由AI自動翻譯。與韓語原文相比可能存在誤差。
정양훈 법무법인 바른 파트너 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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