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僅靠金錢難以解釋的決定。如果瞭解其中潛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詳細地理解內幕。“知用商務法律(知用秘籍)”欄目旨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務流程的線索。

如果要選出2025年公平交易領域判決中引發最大爭議的案例,那一定是最高法院認為N公司的“自家優待”行為合法的判決。案件內容如下:在搜尋服務市場和線上比價購物服務市場佔據壓倒性地位的N公司,透過人為調整搜尋演算法,將自有開放市場(Open Market)的商品暴露在搜尋結果上方。
這是典型的自家優待案例。所謂自家優待,是指線上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對待自有的商品或服務優於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的行為。N公司透過在搜尋服務中優先展示其開放市場的商品,從而對其自有商品或服務進行了優待。
有一種觀點認為,由於自家優待可被用作跨越多個市場強化壟斷力的手段,因此必須積極監管。即在自己建立的平臺上,將自有商品或服務置於比其他經營者更有利的地位,就好比裁判員親自下場比賽,是不合理的。反映這一觀點,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相關告示中對因自家優待可能導致的限制競爭定義如下:
· 自家優待根據現有市場及相關市場的特性、交易內容等,可能利用線上平臺市場的影響力,將支配力傳導至相關市場,從而阻礙相關市場的競爭。
· 如果線上平臺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支配力得到強化,這會反過來促使現有線上平臺市場的支配力得以維持和加強,從而鞏固其壟斷地位。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21年1月認定,N公司利用在搜尋及比價購物市場上的壓倒性優勢,對雖然沒有直接合同關係但存在實質交易關係的開放市場入駐商家實行差別化的交易條件,導致排擠了開放市場中的競爭者。基於此判斷,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N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屬於△妨礙業務活動及差別對待 △其他透過欺詐手段誘導顧客的行為,判定其違反了《公平交易法》並進行了制裁。
然而,最高法院在2025年10月16日宣告的2023Du32709判決中,以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處分有誤為由,判決發回重審。該判決認為,原則上自家優待並不違法。即判定:“N公司僅僅作為線上平臺市場支配者,在設定與他人的交易條件時,並沒有法律依據要求N公司必須將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進行等同對待。”

此外,最高法院認為,若要判定N公司的搜尋演算法調整不當,必須滿足:①產生限制競爭的效果;②認可其限制競爭的意圖。但基於以下理由,最高法院認為這兩個要件均未得到證實。首先,在N公司調整搜尋演算法的期間,競爭對手的開放市場交易額和入駐商家持續增長,且有新經營者進入市場,形成了有效競爭,因此難以認定存在限制競爭的效果。
其次,演算法調整屬於N公司正常的營業活動。不能僅憑該努力本身就認定其具有限制競爭的意圖或目的。反之,作為為追求業績而進行的競爭行為,甚至可能被視為積極舉措。此外,搜尋演算法變更進行了數十次,不能僅挑選其中部分來指責。因為在演算法改進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些許偏差。
各界對上述判決的評價褒貶不一。贊成方認為,該判決明確判斷出自家優待缺乏法律依據,並承認演算法調整屬於正常的營業活動,這將成為擴大線上平臺經營者創新與競爭可能性的契機。
反對方則主張,判定自家優待合法與全球監管趨勢不符。此外,要求對限制競爭效果進行嚴格證明,等同於要求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結果產生後再進行監管,這實際上導致了放棄對線上平臺經營者濫用支配力的事前監管。
關於判定演算法調整屬於合理營業活動的部分,反對方主張,由於入駐商家對流量的依賴度極高,搜尋排名不僅是簡單的展示問題,還直接關係到營收和生存,演算法操作可能侵害消費者的選擇權並限制競爭。
最終,這一判決不僅沒有結束爭議,反而成為引發關於自家優待監管標準和方向的新一輪討論的契機。法院在現行法律體系內的解釋範圍內採取了相對審慎的態度。如果此類爭議持續發酵,未來該領域的監管方向很有可能不再取決於司法判斷,而是取決於立法干預。同時,線上平臺監管的走向將持續成為輿論形成和政策執行過程中重要的爭議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