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7日,旨在支援構建人工智慧(AI)產業核心基礎設施——資料中心的特別法案在國會獲得透過。該法案以增強產業競爭力為名,包含了自動透過審批程式的“超時制度”、免除非首都圈電力系統影響評價等破格性的放寬監管措施。此前因被指助長化石燃料使用而引發爭議的“液化天然氣(LNG)直接電力購買協議(PPA)”條款在最後時刻被刪除。然而,公民社會及部分政界人士表示反對,認為該法案缺乏可再生能源義務化等最基本的環境監管,是一種“一味求進”的立法,將安全和環境成本轉嫁給了未來一代。

7日,國會舉行全體會議,透過了《人工智慧資料中心產業振興相關特別法案》。制定該法是為了消除阻礙民間AI資料中心基礎設施投資的行政及制度性瓶頸,從而支援資料中心的快速建設與運營。現有的《智慧資訊化基本法》僅包含普通資料中心的規定,難以對AI資料中心提供細緻支援。此外,複雜的審批程式和電力供應的不穩定性也是導致民間投資萎縮的主要因素。
破格的特例條款……僅保留了最低限度的安全裝置
為了確保AI資料中心能夠儘早建成,特別法案包含了多項破格的特例條款,涵蓋了從用地獲取、電力供應到審批程式的全方位支援。
法案第18條規定了AI資料中心運營商可向科學技術資訊通訊部長官統一申請複合審批事項的體系。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所謂的“超時制度(審批擬製)”的引入。即相關部門負責人若在法定時間內未發出拒絕審批的通知,則視為在期限屆滿的次日已完成審批。其目的在於防止行政延誤造成的事業受阻。
法案第19條規定,對於在非首都圈新建或擴建的AI資料中心,根據《分散式能源促進特別法》,給予免除電力系統影響評價的特例。電力系統影響評價是一項預先分析並管理大型電力消費設施對電網影響的制度。豁免該評價預計將成為吸引過度集中在首都圈的資料中心向地方分散的誘因(激勵措施)。
此外,法案還為指定非首都圈AI資料中心特區提供了依據。入駐特區的企業可減免替代林木資源 조성費、農地保全負擔金、交通誘發負擔金等各種費用,並獲得基礎設施建設財政支援及信用保證基金的優先擔保優惠。特別是規定可以優先支援特區內土地購置費或部分建築費用以用於建設基礎設施。建築及選址監管也將得到放寬。
在特別法立法過程中作為最大爭議焦點和矛盾中心的“允許液化天然氣(LNG)直接電力購買協議(PPA)”條款,在審查過程中最終被刪除。最初的法案中包含了一項特例,允許非首都圈資料中心運營商不僅可以透過可再生能源,還能不經過電力市場直接購買由LNG發電站生產的電力。然而,這一條款因在法律上鼓勵使用化石燃料LNG而受到批評,認為這與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相悖,並可能減緩向可再生能源轉型的速度。
不過,旨在簡化行政程式的“超時制度”條款得以保留。為了回應其被視為“毒丸條款”的批評,法制司法委員會在審查過程中設立了程式性補償裝置,規定在審查統一處理申請時,必須經過“國家人工智慧戰略委員會”的審議和表決。此舉意在防止審批氾濫,並經過泛政府層面的稽核。
公民社會對“無監管振興”表示擔憂

儘管特別法已在國會全體會議透過,但公民社會和進步政界警告稱,這種只沉迷於“產業振興與速度”的立法,將把巨大的環境和社會成本轉嫁給未來一代。參與全體會議反對討論的進步黨議員鄭惠京(音)發言稱:“目前的法案是讓國民承擔大企業資料中心成本與風險的法案”,“現在我們需要的是關於AI資料中心要消耗多少電力和水、如何削減以及如何分擔地方社會負擔等方面的社會共識。”
在4月30日由綠色轉型研究所、參與連帶、環境正義等公民社會團體舉辦的“診斷AI資料中心特別法問題與尋求替代方案”研討會上,討論了該特別法帶來的特惠副作用及需要補充的要點。
研討會上指出,引入超時制度極有可能使與安全直接相關的審批事項流於形式。特別是考慮到使用高壓電池的資料中心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巨大的生命和財產損失,在消防設施法下的建築許可同意中應用超時制度可能會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參與連帶企劃組長李善美(音)表示:“超時制度將導致相關部門只能在沒有充分稽核的情況下被迫在期限內處理,或者由於行政負擔而造成積壓,最終導致審批氾濫的風險。”
免除電力系統影響評價被認為可能威脅電網穩定性,特別是有人擔憂這會使預先檢查自主發電計劃或能源效率方案的管理體系失效。能源經濟研究院高階研究員金哲賢(音)指出:“目前國內電力並非總量不足,而是首都圈送電受限才是問題所在,以次為藉口給非首都圈過度特惠是不恰當的。”他強調,“如果在沒有自主發電義務的情況下僅低價利用公共電網,一旦專案失敗,整個社會將承擔這些風險,從而產生‘利益私有化,成本社會化’的問題。”
也有觀點指出,缺乏提高居民接受度的法律設計。特別法第16條關於居民意見徵集的規定僅為“可以”的任意性規定,難以保證實質性的居民參與和矛盾協調。
海外已實施可再生能源義務化……韓國卻缺乏“環境標準”

在美國弗吉尼亞州,由於巨大的電力消耗和噪音汙染導致投訴不斷,因居民反對而被迫中斷資料中心建設的案例比比皆是。在智利和烏拉圭,由於嚴重的乾旱,谷歌在試圖建設大規模用水的資料中心時,在居民和地方政府的訴訟及反對輿論壓力下,被迫將設計變更為用水量較少的風冷式。
在國內,由於資料中心無數伺服器和冷卻裝置執行產生的噪音、連線高壓電線帶來的電磁波擔憂、機器散熱導致周邊氣溫升高(熱島效應)等,也加劇了居民的反感。這就是為什麼有人主張特別法中必須包含考慮居民接受度的條款。
公民社會認為,特別法需要規定可再生能源使用義務和能源效率監管。他們指出,這與主要發達國家透明公開資料中心的能源消費資訊並強制使用可再生能源形成了鮮明對比。
德國透過能源效率法(EnEfG),從2024年起針對新建和大型資料中心,法律強制規定使用50%的可再生能源,從2027年起強制使用100%可再生能源。新加坡因擔心電力和水資源消耗,曾全面中斷(暫緩)資料中心建設3年。目前,僅在滿足與可再生能源等低碳基礎設施掛鉤的條件下才允許建設。愛爾蘭也將從設計階段起,將能夠證明脫碳及可再生能源附加性的資料中心開發作為原則。
也有意見認為,應制定資料中心必須遵守的最低電力使用效率(PUE)或用水效率(WUE)標準。即在法律層面制定相關標準的同時,對於將資料中心遷移至非首都圈或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企業,應並行提供電網接入優先權和審批加分等激勵措施。
在研討會上,綠色轉型研究所所長金炳權(音)指出:“特別法的核心問題在於只有振興而監管為零”,“AI也必須存在於氣候或環境允許的限度之內,因此需要義務化使用可再生能源並透明地公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