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消除設施危險需要不少時間。現行法律雖要求在一定期限內對設施缺陷進行維修補強,但在實際現場,因成本或決策問題導致措施遲緩。專家指出,在維修補強完成之前,必須對危險狀態進行管理,並應同時準備能夠促成實際措施的支援和強制手段。
截至今年6月底,因發現重大缺陷等而成為維修補強物件的案例共有7196起。其中3377起尚未完成整改,389起已超過法定履行期限。從去年12月起,即使被指定為D、E級的設施也必須進行維修補強,但截至今年6月底,這75處設施中沒有一處完成了全部整改措施。

即便在法定整改期限內,危險依然存在
《設施物安全法》規定,確認存在安全問題的設施管理主體必須採取維修補強等必要措施。典型的例子包括緊急安全檢查後收到行政機關整改命令的情況,以及在安全檢查和安全診斷過程中被告知存在重大缺陷的情況。隨著2024年底法律修訂,從去年12月起,在精密安全檢查或精密安全診斷中被評為D、E級的設施也被納入了維修補強義務物件。
設施維修補強享有一定的履行期限。根據現行施行令,在收到整改命令、重大缺陷通知或被指定為D、E級後,原則上應在2年內開工維修補強,除特殊情況外,應自開工日起3年內完成。根據去年12月修訂的施行令,從今年12月起,開工期限將縮短至1年內,完成期限將縮短至開工日起2年內。
然而,即便法定日期未到,危險並不會自行消失。《Biz韓國》走訪了首爾麻浦區麻浦孔德市場、慶南昌原市的寫字樓以及京畿道光明市的光明稅務局,發現儘管這些設施是多人使用的場所,但在被判定為D、E級或發現重大缺陷後,營業、居住和辦公活動仍在繼續。雖然各設施採取了部分安全管理措施,但導致分級判定的根本問題尚未解決。
正因如此,有意見指出必須建立在維修補強前監管設施危險的系統。首爾研究院研究委員金鐘燦(音譯)表示:“由於公務員無法時刻到場巡視,可以透過安裝感測器來監測傾斜度或裂縫是否增加,以此觀察損傷是否加劇。修復私有財產與監控危險是兩碼事。對於後者,可以投入公共資源來推動相關政策。”
成本阻礙維修補強……需支援與強制並舉
對於民用設施而言,成本是維修補強階段最大的障礙。除了施工費用外,施工期間還會因停業產生損失;而像寫字樓或商業街這種產權歸屬多人的集合建築,就分攤費用和是否施工等問題很難達成共識。《Biz韓國》此前走訪的孔德市場和昌原寫字樓也都存在此類問題。

然而,對於危險程度高的設施,有必要積極利用強制手段。《設施物安全法》規定,當設施結構對公眾的安全使用產生重大影響且需要緊急措施時,市長、郡守、區廳長可命令管理主體採取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拆除或疏散居民等措施。如果管理主體不服從命令,地方政府可代為採取安全措施,並根據《行政代執行法》徵收相關費用。
事實上,地方政府的緊急安全整改命令有時未能及時生效。首爾麻浦孔德市場去年1月被判定為必須立即停止使用的E級,但至今80個房間中約有一半仍在繼續營業和居住。儘管管理主體並未自發停止使用,但麻浦區在事隔一年多的今天,仍未下達禁止使用的緊急安全整改命令。
大韓民國產業現場教授團教授崔明基(音譯)表示:“對於發生嚴重安全問題的設施,可以由公共部門先投入預算進行處理再向管理主體追繳費用,或者乾脆採取強制拆除等手段。鑑於民營方面常因成本問題而遲遲不動,地方政府有必要積極行使強制執行權。”
不過,僅靠強制手段也難以落實維修補強。有專家指出,對於難以負擔施工費和停業損失的管理主體,必須同時準備一定的支援方案和激勵措施。崔教授表示:“動不動就施壓進行處罰也並非萬全之策。地方政府可以提供部分補助金,其餘部分由管理主體承擔,或者透過稅收優惠、貸款支援等方式積極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