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비즈한국] 企業有時會做出一些僅憑金錢難以解釋的決策。瞭解其中隱藏的法律或制度,就能更深入地理解其內幕。“有用的商業法秘訣(알쓸비법)”將為您介紹有助於理解商業脈絡的線索。

在簽訂合約時,有時會發生預想不到的事情,導致合約條件成了束縛其中一方的枷鎖。比如利率飆升、監管發生變化或原材料價格翻倍等情況。這時可以向法院申請修改合約內容嗎?結論先行,這並不容易。韓國法院對於以“情事變更”為由在事後修改合約內容持非常保守的態度。
但也並非毫無辦法。基於《公平交易法》中關於禁止濫用交易地位的條款所進行的糾紛調解,可以成為現實的替代方案。大法院承認“情事變更原則”本身。即:如果合約的基礎情形發生了重大變化,且在簽約時無法預見,若維持原合同會導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或無法實現合約目的,則可以例外地解除或終止合約(大法院 2007. 3. 29. 宣判 2004da31302 判決等)。
然而,其門檻很高。大法院的立場是,即便因經濟狀況變動產生了損失,只要是理性的人能夠預見的,就不屬於“情事變更”;而且即便是在持續性合約中,僅僅因經濟狀況變化導致產生不利影響是不夠的(大法院 2017. 6. 8. 宣判 2016da249557 判決)。此外,判例所認可的效果是“解除或終止”。想要在維持合約的前提下僅要求修改條件,難度則更大。
援引“誠實信用原則”或“禁止濫用權利”的論點也一樣。法院忌諱讓結論看起來像是受審判庭的主觀意願或裁量權所左右。在有明確合同條款的情況下,主張“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以請進行不同解讀”的情況鮮少被接受。因此,律師們在看到對方的書面材料中出現“誠實信用原則”或“濫用權利”的主張時,通常會理解為“這方已經沒有其他邏輯可講了”、“實際上已經放棄這個案子了”。這是實務界坦誠的氛圍。
今年3月“裁判所願”制度實施後,確實有了不同的看法餘地。因為即使是已確定的法院審判,也可以接受憲法裁判所的判斷。然而,憲法裁判所去審視個別民事糾紛的合約解釋屬於極為例外的情況。很難期待法院的基本基調會有所改變。
問題在於“具體妥當性”。因為合約當時誰都無法預料的變化導致一方瀕臨破產,若此時依然只重複“合約必須遵守”的原則,很難說是始終正確的結論。那麼,有沒有不依賴裁量或隨意判斷,以合理標準糾正合約條件的方法呢?
其中一種方法是基於《公平交易法》中禁止濫用交易地位條款(第45條第1項第6號)申請糾紛調解。韓國公平交易調解院的公平交易糾紛調解協議會負責調解圍繞不公平交易行為的糾紛,調解成立時會製作調解書。其核心在於,討論合約條件的調整並非基於模糊的“公平”,而是建立在“是否利用優勢地位給對方造成了不利”這一法律判斷之上。

介紹一個案例。某開發商透過房地產開發專案新建了一棟商業大樓,一家大型超市作為核心租戶入駐。然而,由於政治圈的監管導致商業區規模縮小,專案出現了經營性問題。雪上加霜的是,利率比簽約時大幅上漲,僅靠原有的租賃條件難以維持大樓運營。此外,租金支付條件被設計為根據租戶的運營方式來左右租金支付與否。
房東以大型超市利用交易地位設定了不利的租金為由申請了糾紛調解。大型超市表示,無論申訴人的主張是否成立,都願意圓滿達成協議。之所以能夠實現這一結果,原因很明確。如果房東倒下了,作為租戶的大型超市也會失去營業基礎。而且,也難以否認入駐當時的租賃條件是在多種政治考量下設定得略顯破格的事實。
若是在訴訟中,可能需要敲開“情事變更”和“誠實信用原則”這兩扇狹窄的大門,但在《公平交易法》的框架下,它成為了合理調整的物件。通常被視為“甲方”的房東起訴租戶濫用交易地位,這一點也很獨特。交易地位的判定並非依據合同書上的名稱,而是根據實際的談判能力。
當然,侷限性也很明確。第一,界定民事糾紛和《公平交易法》糾紛的標準問題。要構成“濫用交易地位”,對方必須處於交易上的優勢地位,在交易開始或持續階段沒有換成其他交易方的可能性,並且必須認定因已投入資本無法回收而被鎖定(lock-in)的效果。如果不滿足這些條件,則僅為單純的民事糾紛,不屬於《公平交易法》的適用物件。第二,程式上的侷限。糾紛調解沒有強制力。如果對方從一開始就拒絕調解,則沒有辦法繼續程式,那時就需要尋找民事訴訟或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舉報等其他手段。
儘管如此,之所以推薦這種方法,是因為已有先例,隨著案例的積累,邏輯方法論正在逐步確立。同樣的邏輯結構也可以在其他領域看到。《建設產業基本法》第22條第5項規定,如果承包合同內容對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例如在簽約後無正當理由不認可因經濟情況變動而變更合同金額,則該部分無效。
釜山高等法院根據該條款,判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提高工程款”的物價變動排除特約無效,大法院在2024年透過不經審理直接駁回上訴的方式確定了這一判決(釜山高法 2023. 11. 29. 宣判 2023na50434 判決,大法院 2024. 4. 4. 宣判 2023da313913 判決)。這與以具體的法律條款作為支點,而非模糊的情事變更,屬於同一邏輯脈絡。
天助自助者。不要因為合同書上的條款絆住了腳就立即放棄。如果能找到符合具體案情的法律條款來建立邏輯,而不是訴諸於誠實信用原則這種模糊的呼籲,往往就能看到出路。在理論、判例和法令紛呈的當下,正是尋找那條路徑的好時機。